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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3839] 2017-05-17_中国首份国家情报法(草案)全文公开征求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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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5-17_中国首份国家情报法(草案)全文公开征求意见
中
国
首
份
国
家
情
报
法
(
草
案
)
全
文
公
开
征
求
意
见
中
国
人
大
网
E
安
全
2
0
1
7
-
0
5
-
1
7
更
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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球
网
络
安
全
资
讯
尽
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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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
官
网
w
w
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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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
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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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
全
国
人
大
常
委
会
5
月
1
6
日
在
中
国
人
大
网
官
网
公
布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情
报
法
(
草
案
)
》
全
文
,
公
开
征
求
意
见
,
意
见
截
止
日
期
为
2
0
1
7
年
6
月
4
日
。
2
0
1
6
年
1
2
月
1
9
日
在
十
二
届
全
国
人
大
常
委
会
第
二
十
五
次
会
议
上
首
次
审
议
了
国
家
情
报
法
草
案
,
全
国
人
大
常
委
会
2
0
1
7
年
立
法
工
作
计
划
中
明
确
了
将
在
2
0
1
7
年
6
月
召
开
的
全
国
人
大
常
委
会
继
续
审
议
国
家
情
报
法
。
草
案
全
文
共
计
五
章
2
8
个
条
文
,
主
要
内
容
是
明
确
了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任
务
和
体
制
机
制
,
明
确
了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的
职
权
,
明
确
了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保
障
,
明
确
对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规
范
和
监
督
。
该
草
案
声
明
中
写
道
:
“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应
该
为
维
护
国
家
安
全
和
保
护
国
家
利
益
提
供
支
持
。
”
不
过
,
其
中
没
有
就
该
法
的
具
体
通
过
时
间
做
出
说
明
。
草
案
中
提
及
的
国
家
利
益
,
包
括
国
家
政
权
、
主
权
、
独
立
以
及
领
土
完
整
。
草
案
声
明
称
,
将
会
依
法
对
外
国
团
体
和
个
人
的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行
为
进
行
调
查
。
也
就
是
说
,
如
果
该
法
获
得
通
过
,
将
会
给
予
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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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
视
和
调
查
国
内
外
个
人
及
团
体
新
法
律
依
据
。
根
据
草
案
,
当
局
可
以
建
议
海
关
和
边
防
进
行
检
查
,
对
于
阻
碍
其
工
作
或
者
泄
露
相
关
国
家
机
密
者
,
将
予
以
1
5
天
的
行
政
拘
留
。
根
据
新
草
案
,
在
需
要
的
情
况
下
,
情
报
当
局
可
以
进
入
“
管
制
区
”
、
使
用
“
技
术
侦
察
手
段
”
。
不
过
,
草
案
没
有
具
体
说
明
是
哪
些
区
域
和
措
施
。
根
据
草
案
,
当
局
在
情
报
搜
集
工
作
当
中
可
以
征
用
和
扣
押
车
辆
、
通
讯
设
备
甚
至
房
地
产
,
如
建
筑
物
等
,
而
业
主
会
得
到
相
应
的
补
偿
。
如
果
需
要
,
情
报
人
员
也
可
以
建
立
相
关
场
所
、
设
备
或
者
设
施
。
以
下
为
草
案
全
文
: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情
报
法
(
草
案
)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情
报
法
(
草
案
)
目
录
第
一
章
总
则
第
二
章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职
权
第
三
章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保
障
第
四
章
法
律
责
任
第
五
章
附
则
第
一
章
第
一
章
总
总
则
则
第
一
条
第
一
条
为
了
加
强
和
保
障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,
维
护
国
家
安
全
和
利
益
,
根
据
宪
法
,
制
定
本
法
。
第
二
条
第
二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应
当
坚
持
总
体
国
家
安
全
观
,
为
国
家
重
大
决
策
提
供
情
报
参
考
,
为
防
范
和
化
解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的
风
险
提
供
情
报
支
持
,
维
护
国
家
政
权
、
主
权
、
统
一
、
独
立
和
领
土
完
整
、
人
民
福
祉
、
经
济
社
会
可
持
续
发
展
和
国
家
其
他
重
大
利
益
。
第
三
条
第
三
条
国
家
建
立
健
全
集
中
统
一
、
分
工
协
作
、
科
学
高
效
的
国
家
情
报
体
制
。
中
央
国
家
安
全
领
导
机
构
对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实
行
统
一
领
导
,
制
定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方
针
政
策
,
规
划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整
体
发
展
,
建
立
健
全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协
调
机
制
,
统
筹
协
调
各
领
域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,
研
究
决
定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中
的
重
大
事
项
。
中
央
军
事
委
员
会
统
一
领
导
和
组
织
军
队
情
报
工
作
。
第
四
条
第
四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坚
持
公
开
工
作
与
秘
密
工
作
相
结
合
、
专
门
工
作
与
群
众
路
线
相
结
合
、
分
工
负
责
与
协
作
配
合
相
结
合
的
原
则
。
第
五
条
第
五
条
国
家
安
全
机
关
和
公
安
机
关
情
报
机
构
、
军
队
情
报
机
构
(
以
下
统
称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)
按
照
职
责
分
工
,
相
互
配
合
,
做
好
情
报
工
作
、
开
展
情
报
行
动
。
各
有
关
国
家
机
关
应
当
根
据
各
自
职
能
和
任
务
分
工
,
与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密
切
配
合
。
第
六
条
第
六
条
一
切
国
家
机
关
、
武
装
力
量
、
政
党
、
社
会
团
体
、
企
业
事
业
组
织
和
公
民
,
都
应
当
支
持
、
协
助
和
配
合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,
保
守
所
知
悉
的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秘
密
。
第
七
条
第
七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应
当
依
法
进
行
,
尊
重
和
保
障
人
权
,
维
护
公
民
和
组
织
的
合
法
权
益
。
第
八
条
第
八
条
国
家
对
支
持
、
协
助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个
人
和
组
织
给
予
保
护
,
对
作
出
重
大
贡
献
的
给
予
奖
励
。
第
二
章
第
二
章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职
权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职
权
第
九
条
第
九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根
据
工
作
需
要
,
依
法
使
用
必
要
的
方
式
、
手
段
和
渠
道
,
在
境
内
外
开
展
情
报
工
作
。
第
十
条
第
十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应
当
依
法
搜
集
、
处
理
境
外
机
构
、
组
织
、
个
人
实
施
或
者
指
使
、
资
助
他
人
实
施
,
或
者
境
内
机
构
、
组
织
、
个
人
与
境
外
机
构
、
组
织
、
个
人
相
勾
结
实
施
的
危
害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安
全
、
利
益
的
相
关
信
息
。
第
十
一
条
第
十
一
条
境
外
机
构
、
组
织
、
个
人
在
中
国
境
内
实
施
的
危
害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安
全
、
利
益
的
行
为
,
都
必
须
受
到
法
律
追
究
。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应
当
为
防
范
、
制
止
和
惩
治
上
述
行
为
提
供
情
报
参
考
或
依
据
。
第
十
二
条
第
十
二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可
以
与
有
关
个
人
和
组
织
建
立
合
作
关
系
,
委
托
开
展
相
关
工
作
。
第
十
三
条
第
十
三
条
各
级
人
民
政
府
有
关
部
门
、
企
业
事
业
单
位
或
者
其
他
组
织
、
公
民
应
当
为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依
法
开
展
工
作
提
供
必
要
协
助
,
并
保
守
秘
密
。
第
十
四
条
第
十
四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根
据
工
作
需
要
,
按
照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,
经
过
严
格
的
批
准
手
续
,
可
以
采
取
技
术
侦
察
措
施
。
第
十
五
条
第
十
五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工
作
人
员
依
法
执
行
任
务
时
,
根
据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,
经
过
批
准
,
出
示
相
应
证
件
,
可
以
向
有
关
机
关
、
团
体
、
企
业
事
业
组
织
和
个
人
了
解
、
询
问
有
关
情
况
,
查
阅
或
者
调
取
有
关
的
档
案
、
资
料
、
物
品
。
第
十
六
条
第
十
六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工
作
人
员
依
法
执
行
任
务
时
,
根
据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,
经
过
批
准
,
出
示
相
应
证
件
,
可
以
进
入
限
制
进
入
的
有
关
地
区
、
场
所
;
因
执
行
紧
急
任
务
需
要
,
经
出
示
相
应
证
件
,
可
以
享
受
通
行
便
利
。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工
作
人
员
根
据
工
作
需
要
,
按
照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,
可
以
优
先
使
用
或
者
依
法
征
用
机
关
、
团
体
、
企
业
事
业
组
织
和
个
人
的
交
通
工
具
、
通
信
工
具
、
场
地
和
建
筑
物
,
必
要
时
,
可
以
设
置
相
关
工
作
场
所
和
设
备
、
设
施
,
任
务
完
成
后
应
当
及
时
归
还
或
者
恢
复
原
状
,
并
依
照
规
定
支
付
相
应
费
用
;
造
成
损
失
的
,
应
当
补
偿
。
第
十
七
条
第
十
七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根
据
工
作
需
要
,
按
照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,
可
以
提
请
海
关
、
出
入
境
边
防
检
查
、
检
验
检
疫
等
机
关
提
供
免
检
等
便
利
。
第
十
八
条
第
十
八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及
其
工
作
人
员
在
工
作
中
,
应
当
严
格
依
法
办
事
,
不
得
超
越
职
权
、
滥
用
职
权
、
徇
私
舞
弊
,
不
得
侵
犯
公
民
和
组
织
的
合
法
权
益
,
不
得
泄
露
国
家
秘
密
、
商
业
秘
密
和
个
人
隐
私
。
第
三
章
第
三
章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保
障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保
障
第
十
九
条
第
十
九
条
国
家
加
强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建
设
,
对
其
机
构
设
置
、
人
员
、
编
制
、
经
费
、
资
产
实
行
特
殊
管
理
,
给
予
特
殊
保
障
。
国
家
建
立
适
应
情
报
工
作
需
要
的
人
员
录
用
、
选
调
、
考
核
、
培
训
、
待
遇
、
退
出
等
管
理
制
度
。
第
二
十
条
第
二
十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应
当
适
应
情
报
工
作
需
要
,
提
高
开
展
情
报
工
作
的
能
力
。
第
二
十
一
条
第
二
十
一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的
工
作
人
员
因
执
行
任
务
,
或
者
与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建
立
合
作
关
系
的
人
员
因
协
助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,
其
本
人
或
者
近
亲
属
人
身
安
全
受
到
威
胁
时
,
国
家
有
关
部
门
应
当
采
取
必
要
措
施
,
予
以
保
护
、
营
救
。
第
二
十
二
条
第
二
十
二
条
对
为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作
出
贡
献
并
需
要
安
置
的
人
员
,
公
安
、
民
政
、
财
政
、
卫
生
、
教
育
、
人
力
资
源
和
社
会
保
障
等
有
关
部
门
以
及
国
有
企
业
事
业
单
位
应
当
协
助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妥
善
安
置
。
第
二
十
三
条
第
二
十
三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应
当
建
立
监
督
和
安
全
审
查
制
度
,
对
其
工
作
人
员
遵
守
纪
律
的
情
况
进
行
监
督
,
并
依
法
采
取
必
要
措
施
,
定
期
或
者
不
定
期
进
行
安
全
审
查
。
第
二
十
四
条
第
二
十
四
条
任
何
个
人
和
组
织
对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及
其
工
作
人
员
超
越
职
权
、
滥
用
职
权
、
徇
私
舞
弊
和
其
他
违
法
行
为
,
有
权
向
上
级
机
关
或
者
有
关
部
门
检
举
、
控
告
。
受
理
检
举
、
控
告
的
有
关
机
关
或
者
部
门
应
当
及
时
查
处
,
并
将
查
处
结
果
告
知
检
举
人
、
控
告
人
。
对
依
法
检
举
、
控
告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及
其
工
作
人
员
的
个
人
和
组
织
,
任
何
其
他
个
人
和
组
织
不
得
压
制
和
打
击
报
复
。
第
四
章
第
四
章
法
律
责
任
法
律
责
任
第
二
十
五
条
第
二
十
五
条
违
反
本
法
有
关
规
定
,
阻
碍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及
其
工
作
人
员
依
法
开
展
情
报
工
作
的
,
由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建
议
相
关
单
位
予
以
处
分
或
者
由
国
家
安
全
机
关
、
公
安
机
关
处
警
告
或
者
十
五
日
以
下
行
政
拘
留
;
构
成
犯
罪
的
,
依
法
追
究
刑
事
责
任
。
第
二
十
六
条
第
二
十
六
条
泄
露
与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有
关
的
国
家
秘
密
的
,
由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建
议
相
关
单
位
予
以
处
分
或
者
由
国
家
安
全
机
关
、
公
安
机
关
处
十
五
日
以
下
行
政
拘
留
;
构
成
犯
罪
的
,
依
法
追
究
刑
事
责
任
。
第
二
十
七
条
第
二
十
七
条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工
作
人
员
超
越
职
权
、
滥
用
职
权
、
徇
私
舞
弊
,
或
者
泄
露
国
家
秘
密
、
商
业
秘
密
和
个
人
隐
私
的
,
依
法
给
予
处
分
;
构
成
犯
罪
的
,
依
法
追
究
刑
事
责
任
。
第
五
章
第
五
章
附
附
则
则
第
二
十
八
条
第
二
十
八
条
本
法
自
公
布
之
日
起
施
行
。
关
于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情
报
法
(
草
案
)
》
的
说
明
关
于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情
报
法
(
草
案
)
》
的
说
明
一
、
立
法
的
总
体
思
路
一
、
立
法
的
总
体
思
路
一
是
以
总
体
国
家
安
全
观
为
指
导
,
坚
持
社
会
主
义
法
治
原
则
,
着
眼
于
加
强
和
保
障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,
尊
重
和
保
障
人
权
,
为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提
供
基
本
的
法
律
原
则
和
法
律
依
据
。
二
是
总
结
我
国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成
功
经
验
,
立
足
于
当
前
和
今
后
一
段
时
期
开
展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实
际
需
要
,
规
定
了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体
制
机
制
、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的
职
权
以
及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保
障
等
内
容
。
三
是
处
理
好
与
国
家
安
全
法
、
反
间
谍
法
、
反
恐
怖
主
义
法
等
法
律
的
关
系
,
做
好
与
这
些
法
律
的
衔
接
。
二
、
草
案
的
主
要
内
容
二
、
草
案
的
主
要
内
容
(
一
)
明
确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任
务
和
体
制
机
制
。
(
一
)
明
确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任
务
和
体
制
机
制
。
草
案
规
定
,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坚
持
总
体
国
家
安
全
观
,
为
国
家
重
大
决
策
提
供
情
报
参
考
,
为
防
范
和
化
解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的
风
险
提
供
情
报
支
持
,
维
护
国
家
政
权
、
主
权
、
统
一
、
独
立
和
领
土
完
整
、
人
民
福
祉
、
经
济
社
会
可
持
续
发
展
和
国
家
其
他
重
大
利
益
(
第
二
条
)
。
建
立
健
全
集
中
统
一
、
分
工
协
作
、
科
学
高
效
的
国
家
情
报
体
制
(
第
三
条
)
。
国
家
安
全
机
关
和
公
安
机
关
情
报
机
构
、
军
队
情
报
机
构
按
照
职
责
分
工
,
相
互
配
合
,
做
好
情
报
工
作
、
开
展
情
报
行
动
(
第
五
条
)
。
(
二
)
明
确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的
职
权
。
(
二
)
明
确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的
职
权
。
草
案
规
定
,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应
当
依
法
搜
集
、
处
理
境
外
机
构
、
组
织
、
个
人
实
施
或
者
指
使
、
资
助
他
人
实
施
,
或
者
境
内
机
构
、
组
织
、
个
人
与
境
外
机
构
、
组
织
、
个
人
相
勾
结
实
施
的
危
害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安
全
、
利
益
的
相
关
信
息
(
第
十
条
)
。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应
当
为
防
范
、
制
止
和
惩
治
境
外
机
构
、
组
织
、
个
人
在
中
国
境
内
实
施
的
危
害
我
国
国
家
安
全
、
利
益
的
行
为
提
供
情
报
参
考
或
依
据
(
第
十
一
条
)
。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工
作
人
员
依
法
执
行
任
务
时
,
可
以
向
有
关
机
关
、
团
体
、
企
业
事
业
组
织
和
个
人
了
解
、
询
问
有
关
情
况
,
查
阅
或
者
调
取
有
关
的
档
案
、
资
料
、
物
品
;
进
入
限
制
进
入
的
有
关
地
区
、
场
所
;
享
受
通
行
便
利
等
(
第
十
五
条
、
第
十
六
条
)
。
(
三
)
明
确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保
障
。
(
三
)
明
确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保
障
。
草
案
规
定
,
国
家
加
强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建
设
,
对
其
机
构
设
置
、
人
员
、
编
制
、
经
费
、
资
产
实
行
特
殊
管
理
;
建
立
适
应
情
报
工
作
需
要
的
人
员
录
用
、
选
调
、
考
核
、
培
训
、
待
遇
、
退
出
等
管
理
制
度
(
第
十
九
条
)
。
对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工
作
人
员
和
有
合
作
关
系
人
员
及
其
近
亲
属
人
身
安
全
予
以
保
护
(
第
二
十
一
条
)
。
对
为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作
出
贡
献
并
需
要
安
置
的
人
员
,
有
关
部
门
应
当
协
助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妥
善
安
置
(
第
二
十
二
条
)
。
草
案
还
规
定
了
公
民
和
组
织
的
支
持
、
配
合
义
务
(
第
六
条
、
第
十
三
条
)
。
规
定
了
阻
碍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、
泄
露
与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有
关
的
国
家
秘
密
的
法
律
责
任
(
第
二
十
五
条
、
第
二
十
六
条
)
。
(
四
)
明
确
对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规
范
和
监
督
。
(
四
)
明
确
对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的
规
范
和
监
督
。
草
案
规
定
,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应
当
依
法
进
行
,
尊
重
和
保
障
人
权
(
第
七
条
)
。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及
其
工
作
人
员
不
得
超
越
职
权
、
滥
用
职
权
、
徇
私
舞
弊
,
不
得
侵
犯
公
民
和
组
织
的
合
法
权
益
,
不
得
泄
露
国
家
秘
密
、
商
业
秘
密
和
个
人
隐
私
(
第
十
八
条
)
。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使
用
必
要
的
方
式
、
手
段
和
渠
道
开
展
工
作
时
,
应
当
遵
守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(
第
十
四
条
、
第
十
五
条
、
第
十
六
条
、
第
十
七
条
)
。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应
当
建
立
监
督
和
安
全
审
查
制
度
(
第
二
十
三
条
)
。
草
案
还
规
定
了
任
何
个
人
和
组
织
对
国
家
情
报
工
作
机
构
及
其
工
作
人
员
超
越
职
权
、
滥
用
职
权
、
徇
私
舞
弊
和
其
他
违
法
行
为
,
有
权
向
上
级
机
关
或
者
有
关
部
门
检
举
、
控
告
(
第
二
十
四
条
)
。
社
会
公
众
可
以
将
意
见
寄
送
全
国
人
大
常
委
会
法
制
工
作
委
员
会
(
北
京
市
西
城
区
前
门
西
大
街
1
号
,
邮
编
:
1
0
0
8
0
5
。
信
封
上
请
注
明
国
家
情
报
法
草
案
征
求
意
见
)
。
中
国
人
大
网
在
线
意
见
征
求
地
址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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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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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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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
D
=
8
2
8
9
3
3
7
友
情
提
示
友
情
提
示
1
、
提
出
意
见
和
建
议
请
遵
守
相
关
法
律
法
规
;
2
、
请
针
对
法
律
草
案
提
出
意
见
和
建
议
,
您
的
意
见
和
建
议
将
会
被
认
真
研
究
;
3
、
为
便
于
联
系
,
并
对
意
见
集
群
进
行
归
纳
整
理
和
分
析
,
请
尽
量
如
实
填
写
个
人
信
息
。
1
7
E
安
全
要
闻
简
讯
安
全
要
闻
简
讯
官
网
:
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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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0
1
7
年
年
5
月
月
0
1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情
报
法
(
草
案
)
全
文
公
开
征
求
意
见
0
2
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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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
n
a
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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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
勒
索
软
件
蠕
虫
近
期
传
播
态
势
0
3
最
高
检
发
布
六
起
侵
犯
公
民
个
人
信
息
犯
罪
典
型
案
例
0
4
T
h
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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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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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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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发
布
2
0
1
7
年
Q
1
全
球
网
络
犯
罪
报
告
网
络
欺
诈
增
长
远
超
交
易
增
长
0
5
习
近
平
主
席
出
席
“
一
带
一
路
”
国
际
合
作
高
峰
论
坛
纪
实
0
6
M
a
c
用
户
也
没
能
幸
免
存
在
被
感
染
W
a
n
n
a
C
r
y
病
毒
的
可
能
0
7
维
基
解
密
将
用
1
0
万
美
元
购
买
特
朗
普
和
科
米
私
人
谈
话
录
音
愿
聘
用
科
米
0
8
工
信
部
发
布
中
国
首
个
区
块
链
标
准
《
区
块
链
参
考
架
构
》
0
9
影
子
经
纪
人
六
月
开
闸
放
货
,
可
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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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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