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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3445] 2017-01-09_贵阳发布国内首个针对网约车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办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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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1-09_贵阳发布国内首个针对网约车信息安全制定管理办法
贵
阳
发
布
国
内
首
个
针
对
网
约
车
信
息
安
全
制
定
管
理
办
法
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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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
全
2
0
1
7
-
0
1
-
0
9
贵
阳
市
交
通
委
员
会
1
月
5
日
对
外
公
布
了
《
贵
阳
市
网
络
预
约
出
租
车
经
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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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
管
理
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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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
》
,
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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局
也
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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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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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
约
车
相
关
证
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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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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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和
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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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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城
市
相
关
规
定
相
比
,
贵
阳
网
约
车
政
策
较
为
宽
松
:
贵
阳
出
台
的
暂
行
办
法
对
车
辆
方
面
轴
距
、
排
量
两
项
关
键
指
标
未
作
规
定
,
只
限
定
本
地
牌
照
,
车
龄
不
超
3
年
;
司
机
方
面
,
则
要
求
本
地
户
口
或
居
住
证
均
可
。
不
过
,
管
理
暂
行
办
法
中
也
有
一
些
门
槛
。
如
应
当
在
车
辆
明
显
位
置
张
贴
网
约
车
标
识
、
购
置
价
格
不
低
于
市
中
心
城
区
巡
游
出
租
车
价
格
、
需
遵
守
本
市
机
动
车
限
行
、
限
牌
等
相
关
规
定
。
与
暂
行
办
法
一
同
发
布
的
《
贵
阳
市
网
约
车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暂
行
办
法
》
分
为
总
则
、
网
约
车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职
责
(
包
括
平
台
公
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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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体
责
任
、
各
职
能
部
门
的
监
督
责
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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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
信
息
监
测
预
警
与
责
任
处
置
三
章
,
对
防
止
数
据
泄
露
,
保
障
乘
客
隐
私
安
全
,
促
进
市
场
有
序
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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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
积
极
意
义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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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
明
确
:
办
法
明
确
:
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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约
车
平
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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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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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
无
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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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
客
个
人
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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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不
得
泄
露
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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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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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
,
不
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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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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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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非
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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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
提
供
;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应
加
强
督
促
,
严
禁
车
辆
和
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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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
位
置
信
息
被
透
露
,
并
对
乘
客
和
驾
驶
员
双
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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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
讯
信
息
进
行
加
密
。
办
法
规
定
:
办
法
规
定
:
凡
发
现
私
自
信
息
透
露
、
骚
扰
乘
客
,
或
扰
乱
正
常
出
租
车
营
运
秩
序
、
违
法
治
安
管
理
规
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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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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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
安
部
门
查
实
,
一
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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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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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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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
驾
驶
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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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。
贵
阳
市
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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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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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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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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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
台
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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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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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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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
关
信
息
,
他
们
会
对
车
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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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
约
车
车
辆
运
输
证
,
以
及
平
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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道
路
运
输
经
营
许
可
证
进
行
暂
停
性
限
制
。
目
前
贵
阳
市
网
约
车
平
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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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
请
也
已
开
始
。
根
据
规
定
,
贵
阳
的
网
约
车
应
当
在
车
辆
明
显
位
置
张
贴
网
约
车
标
识
,
标
识
将
由
各
家
网
约
车
平
台
自
行
决
定
,
并
报
备
贵
阳
市
运
管
局
。
贵
阳
市
网
约
车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暂
行
办
法
贵
阳
市
网
约
车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暂
行
办
法
第
一
章
第
一
章
总
则
总
则
第
一
条
为
保
证
我
市
网
约
车
市
场
信
息
安
全
,
维
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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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
间
公
共
利
益
,
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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乘
坐
人
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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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
台
公
司
、
网
约
车
驾
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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及
个
体
所
有
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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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
法
权
益
,
促
进
网
约
车
市
场
的
有
序
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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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
管
理
,
制
定
本
规
定
。
第
二
条
在
贵
阳
市
从
事
网
约
车
信
息
服
务
的
交
易
双
方
所
涉
及
的
信
息
安
全
监
督
管
理
,
适
用
本
规
定
。
第
三
条
坚
持
诚
实
守
信
、
健
康
文
明
的
服
务
行
为
,
形
成
全
社
会
共
同
参
与
、
促
进
信
息
安
全
的
良
好
环
境
。
第
四
条
贵
阳
市
交
通
委
员
会
、
贵
阳
市
公
安
交
通
管
理
局
、
贵
阳
市
大
数
据
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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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
理
委
员
会
加
强
交
流
与
合
作
,
形
成
合
力
、
齐
抓
共
管
,
推
动
网
约
车
市
场
的
安
全
、
开
放
和
有
序
。
第
五
条
市
交
通
运
管
部
门
负
责
统
筹
网
约
车
信
息
的
相
关
监
督
管
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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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
。
公
安
部
门
、
大
数
据
管
理
部
门
和
其
他
有
关
部
门
在
各
自
职
责
范
围
内
负
责
安
全
保
护
和
监
督
管
理
工
作
。
第
六
条
建
设
、
运
营
网
约
车
平
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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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
司
或
者
通
过
网
约
车
平
台
提
供
服
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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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应
当
依
照
法
律
、
法
规
和
国
家
标
准
、
行
业
标
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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强
制
性
要
求
,
采
取
技
术
措
施
和
其
他
必
要
措
施
,
保
障
信
息
安
全
、
稳
定
运
行
,
有
效
应
对
信
息
安
全
事
件
,
防
范
违
法
犯
罪
活
动
,
维
护
信
息
数
据
的
完
整
性
、
保
密
性
和
可
用
性
。
第
七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应
依
照
在
当
地
运
管
部
门
备
案
的
网
约
车
信
息
管
理
规
定
,
加
强
行
业
自
律
,
提
高
安
全
信
息
保
护
水
平
,
促
进
行
业
健
康
发
展
。
第
八
条
任
何
个
人
和
组
织
使
用
网
约
车
平
台
应
当
遵
守
宪
法
和
法
律
,
遵
守
公
共
秩
序
,
尊
重
社
会
公
德
,
不
得
利
用
网
约
车
平
台
从
事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、
传
播
淫
秽
色
情
信
息
、
扰
乱
社
会
秩
序
、
损
害
公
共
利
益
和
其
他
合
法
权
益
等
活
动
。
第
九
条
任
何
个
人
和
组
织
都
有
权
对
危
害
网
约
车
平
台
信
息
安
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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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
为
向
交
通
、
大
数
据
委
、
公
安
等
部
门
举
报
。
收
到
举
报
的
部
门
应
当
及
时
依
法
作
出
处
理
;
不
属
于
本
部
门
职
责
的
,
应
当
及
时
移
送
有
权
处
理
的
部
门
。
第
二
章
第
二
章
网
约
车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职
责
网
约
车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职
责
1
.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信
息
安
全
主
体
责
任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信
息
安
全
主
体
责
任
第
十
条
敏
感
数
据
的
保
存
。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所
产
生
的
所
有
涉
及
敏
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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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
容
和
字
段
,
其
中
包
括
,
姓
名
、
性
别
、
电
话
号
码
、
身
份
证
号
等
必
须
通
过
加
密
方
式
存
放
在
数
据
库
中
,
交
易
信
息
所
有
敏
感
信
息
无
法
通
过
任
何
方
式
非
法
获
取
。
第
十
一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应
建
立
健
全
用
户
信
息
保
护
制
度
,
加
强
对
用
户
个
人
信
息
、
隐
私
和
商
业
秘
密
的
保
护
。
第
十
二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收
集
、
使
用
乘
客
个
人
信
息
,
应
当
遵
循
合
法
、
正
当
、
必
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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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
则
,
不
得
超
越
提
供
网
约
车
业
务
所
必
需
的
范
围
,
明
示
收
集
、
使
用
信
息
的
目
的
、
方
式
和
范
围
,
并
经
被
收
集
者
同
意
。
第
十
三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不
得
收
集
与
其
提
供
的
服
务
无
关
的
乘
客
个
人
信
息
,
不
得
违
反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,
并
应
当
依
照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或
者
与
用
户
的
约
定
,
处
理
其
保
存
的
个
人
信
息
。
第
十
四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收
集
的
驾
乘
双
方
信
息
必
须
严
格
保
密
,
不
得
泄
露
、
篡
改
、
毁
损
,
不
得
非
法
出
售
或
者
非
法
向
他
人
提
供
。
第
十
五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应
当
建
立
信
息
安
全
投
诉
、
举
报
平
台
,
公
布
投
诉
、
举
报
方
式
等
信
息
,
及
时
受
理
并
处
理
有
关
信
息
安
全
的
投
诉
和
举
报
。
第
十
六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是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的
第
一
责
任
人
,
应
切
实
履
行
信
息
安
全
主
体
责
任
,
并
提
供
下
列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,
确
保
保
障
信
息
免
受
干
扰
、
破
坏
或
者
未
经
授
权
的
访
问
,
防
止
网
络
数
据
泄
露
或
者
被
窃
取
、
篡
改
:
(
一
)
制
定
内
部
安
全
管
理
制
度
和
操
作
规
程
,
确
定
信
息
安
全
负
责
人
,
落
实
信
息
安
全
保
护
责
任
;
(
二
)
采
取
防
范
计
算
机
病
毒
和
网
络
攻
击
、
网
络
入
侵
等
危
害
网
络
安
全
行
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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技
术
措
施
;
(
三
)
采
取
记
录
、
跟
踪
平
台
运
行
状
态
,
监
测
、
记
录
信
息
安
全
事
件
的
技
术
措
施
,
并
按
照
规
定
留
存
信
息
日
志
;
(
四
)
采
取
数
据
分
类
、
重
要
数
据
备
份
和
加
密
等
措
施
;
(
五
)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其
他
义
务
。
第
十
七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应
为
其
产
品
、
服
务
持
续
提
供
安
全
维
护
,
在
双
方
约
定
的
期
间
内
,
不
得
终
止
提
供
信
息
服
务
。
第
十
八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为
驾
驶
员
办
理
信
息
接
入
、
注
册
服
务
等
手
续
,
或
者
为
驾
驶
员
提
供
信
息
发
布
服
务
,
应
当
在
与
用
户
签
订
协
议
或
者
确
认
提
供
服
务
时
,
要
求
驾
驶
员
提
供
真
实
身
份
信
息
。
驾
驶
员
不
提
供
真
实
身
份
信
息
及
佐
证
材
料
的
,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不
得
为
其
提
供
相
关
服
务
和
证
照
的
申
报
工
作
。
第
十
九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的
车
辆
、
人
员
信
息
经
交
通
、
公
安
审
验
过
后
方
可
对
外
推
送
。
第
二
十
条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对
关
键
信
息
还
应
当
履
行
下
列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:
(
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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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
置
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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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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管
理
负
责
人
,
并
对
该
负
责
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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键
岗
位
的
人
员
进
行
安
全
背
景
审
查
;
(
二
)
定
期
对
从
业
人
员
进
行
信
息
安
全
教
育
、
技
术
培
训
和
技
能
考
核
;
(
三
)
对
重
要
系
统
和
数
据
库
进
行
容
灾
备
份
;
(
四
)
制
定
信
息
安
全
事
件
应
急
预
案
,
并
定
期
组
织
演
练
;
(
五
)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其
他
义
务
。
第
二
十
一
条
为
国
家
安
全
和
侦
查
犯
罪
的
需
要
,
侦
查
机
关
依
照
法
律
规
定
,
可
以
要
求
网
络
运
营
者
提
供
必
要
的
支
持
与
协
助
。
2
.
各
职
能
部
门
信
息
安
全
监
督
工
作
职
责
各
职
能
部
门
信
息
安
全
监
督
工
作
职
责
第
二
十
二
条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应
审
核
有
关
信
息
,
并
通
过
证
照
核
发
的
形
式
予
以
认
可
。
核
实
信
息
包
括
:
车
辆
车
型
、
车
辆
购
置
价
格
、
车
辆
卫
星
定
位
、
车
辆
营
运
性
保
险
、
从
业
人
员
培
训
等
涉
及
证
照
发
放
信
息
。
第
二
十
三
条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应
将
《
网
络
预
约
出
租
汽
车
运
输
证
》
,
通
过
信
息
交
换
告
知
公
安
机
关
,
供
公
安
机
关
在
车
辆
所
有
人
申
请
使
用
性
质
变
更
时
核
验
。
第
二
十
四
条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应
对
支
付
信
息
、
位
置
信
息
、
通
讯
信
息
进
行
监
管
,
确
保
乘
坐
信
息
安
全
。
(
一
)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督
促
网
约
车
平
台
不
得
以
任
何
方
式
显
示
支
付
乘
客
的
金
融
信
息
。
(
二
)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督
促
北
斗
卫
星
定
位
设
备
供
应
商
、
网
约
车
平
台
不
得
向
任
何
单
位
和
个
人
透
露
车
辆
和
乘
坐
人
位
置
信
息
,
严
禁
位
置
信
息
和
其
他
的
导
航
软
件
及
可
能
透
露
位
置
信
息
的
软
硬
件
进
行
对
接
。
(
三
)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督
促
网
约
车
平
台
对
乘
客
和
驾
驶
员
双
方
的
通
讯
信
息
进
行
加
密
,
并
设
置
虚
拟
号
码
在
订
单
中
使
用
,
监
督
网
约
车
平
台
严
禁
使
用
其
他
方
式
或
可
能
透
露
乘
客
联
系
方
式
的
技
术
进
行
通
讯
对
接
。
第
二
十
五
条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按
照
相
关
法
律
法
规
,
准
许
符
合
标
准
的
车
辆
信
息
、
从
业
人
员
信
息
纳
入
网
约
车
平
台
,
并
督
促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应
用
审
批
同
意
后
的
信
息
实
行
对
外
服
务
。
第
二
十
六
条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按
照
交
通
部
技
术
标
准
,
准
许
符
合
技
术
标
准
的
北
斗
营
运
商
进
入
网
约
车
市
场
安
装
定
位
装
置
,
定
位
装
置
产
生
的
数
据
无
条
件
向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开
放
。
第
二
十
七
条
市
公
安
部
门
应
对
以
下
信
息
进
行
核
查
,
并
于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部
门
进
行
信
息
交
换
:
从
业
人
员
无
交
通
肇
事
犯
罪
、
危
险
驾
驶
犯
罪
记
录
,
无
吸
毒
记
录
,
无
饮
酒
后
驾
驶
记
录
,
最
近
连
续
3
个
记
分
周
期
内
没
有
记
满
1
2
分
记
录
以
及
无
暴
力
犯
罪
记
录
,
第
二
十
八
条
市
公
安
部
门
应
将
网
约
车
行
驶
里
程
达
到
6
0
万
千
米
强
制
报
废
时
的
信
息
及
时
告
知
交
通
运
输
部
门
,
交
通
运
输
部
门
依
法
注
销
其
《
网
络
预
约
出
租
汽
车
运
输
证
》
;
第
二
十
九
条
市
公
安
部
门
应
依
法
查
询
涉
及
人
身
安
全
和
违
反
治
安
法
规
的
有
关
信
息
,
对
在
平
台
中
发
生
交
通
重
大
违
法
违
章
和
重
大
治
安
投
诉
的
信
息
进
行
查
实
。
3
.
数
据
存
储
管
理
的
安
全
数
据
存
储
管
理
的
安
全
第
三
十
条
信
息
存
储
安
全
性
。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信
息
存
储
的
基
础
设
施
应
当
在
我
市
区
域
内
存
储
,
并
负
责
在
运
营
中
收
集
运
营
和
个
人
信
息
等
重
要
数
据
。
第
三
十
一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在
贵
阳
地
区
产
生
的
信
息
数
据
的
安
全
应
当
自
行
或
者
委
托
专
业
机
构
对
其
信
息
的
安
全
性
和
可
能
存
在
的
风
险
每
年
至
少
进
行
一
次
检
测
评
估
,
并
对
检
测
评
估
情
况
及
采
取
的
改
进
措
施
提
出
网
络
安
全
报
告
,
报
送
公
安
网
信
部
门
。
第
三
章
信
息
监
测
预
警
与
责
任
处
置
第
三
十
二
条
市
道
路
运
输
管
理
机
构
有
权
向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随
时
调
取
服
务
质
量
评
价
、
运
营
轨
迹
和
运
行
投
诉
数
据
,
用
于
加
强
安
全
信
息
分
析
、
收
集
和
通
报
,
建
立
市
级
统
一
的
网
约
车
监
管
平
台
。
第
三
十
三
条
凡
是
发
生
下
列
行
为
经
调
查
属
实
的
,
经
公
安
部
门
调
查
属
实
的
,
终
止
已
经
许
可
的
《
网
络
预
约
出
租
汽
车
运
输
证
》
。
一
是
发
生
一
般
以
上
安
全
生
产
责
任
事
故
的
;
二
是
其
他
涉
及
公
安
部
门
管
理
的
重
大
内
容
;
三
是
其
他
行
业
管
理
部
门
的
规
定
第
三
十
四
条
凡
是
发
生
下
列
行
为
经
调
查
属
实
的
,
经
公
安
部
门
调
查
属
实
的
,
终
止
已
经
许
可
的
《
网
络
预
约
出
租
汽
车
驾
驶
员
证
》
一
是
因
信
息
透
露
导
致
发
生
私
自
信
息
骚
扰
乘
客
的
;
二
是
因
信
息
透
露
导
致
营
运
期
间
违
法
治
安
管
理
规
定
的
;
三
是
发
生
毒
驾
、
酒
驾
行
为
的
,
该
车
辆
和
人
员
的
信
息
列
入
黑
名
单
管
理
;
四
是
借
助
网
约
车
信
息
平
台
召
集
车
辆
扰
乱
正
常
出
租
车
营
运
秩
序
的
;
五
是
发
生
重
大
服
务
事
件
,
引
发
乘
客
上
访
、
举
报
还
未
处
置
完
毕
的
;
六
是
对
抗
行
业
执
法
,
还
未
调
查
处
置
完
毕
的
车
辆
人
员
信
息
列
入
黑
名
单
管
理
;
七
是
瞒
报
、
谎
报
、
虚
报
证
照
申
报
信
息
的
;
八
是
其
他
行
业
管
理
部
门
的
规
定
第
三
十
五
条
市
交
通
运
管
部
门
、
市
公
安
部
门
建
立
信
息
通
报
制
度
,
并
按
照
规
定
相
互
抄
送
监
测
预
警
和
处
置
信
息
,
监
测
预
警
信
息
应
实
现
一
月
一
抄
报
。
第
三
十
六
条
市
交
通
运
管
部
门
按
照
行
业
管
理
内
容
,
每
年
度
组
织
专
业
机
构
对
我
市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的
信
息
安
全
进
行
分
析
,
并
发
布
年
度
运
行
监
测
报
告
。
第
三
十
七
条
各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对
未
按
规
定
的
要
接
受
限
期
整
改
,
因
信
息
安
全
导
致
的
赔
偿
,
要
做
到
先
赔
先
付
。
对
拒
不
接
受
整
改
的
,
暂
停
该
网
约
车
平
台
公
司
在
我
市
的
业
务
申
请
。
以
上
暂
行
办
法
公
布
后
,
国
内
最
大
的
网
约
车
公
司
滴
滴
出
行
方
面
也
第
一
时
间
表
示
,
对
比
全
国
其
他
城
市
推
出
的
网
约
车
严
苛
准
入
门
槛
,
贵
阳
在
车
辆
轴
距
、
价
格
、
排
量
、
数
量
管
制
上
的
“
四
无
要
求
”
堪
称
最
为
开
明
。
这
体
现
了
贵
阳
市
“
弯
道
超
车
”
,
支
持
新
经
济
发
展
的
开
放
包
容
。
2
0
1
6
年
1
0
月
,
贵
阳
市
已
与
滴
滴
出
行
达
成
战
略
合
作
,
双
方
将
携
手
共
同
打
造
“
中
国
网
约
车
大
数
据
交
互
共
享
中
心
”
,
通
过
大
数
据
能
力
推
动
行
业
转
型
升
级
、
改
善
民
生
。
@
E
安
全
,
最
专
业
的
前
沿
网
络
安
全
媒
体
和
产
业
服
务
平
台
,
每
日
提
供
优
质
全
球
网
络
安
全
资
讯
与
深
度
思
考
,
欢
迎
关
注
微
信
公
众
号
「
E
安
全
」
(
E
A
Q
a
p
p
)
,
或
登
E
安
全
门
户
网
站
w
w
w
.
e
a
s
y
a
q
.
c
o
m
,
查
看
更
多
精
彩
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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