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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2719] 2016-03-29_工信部公布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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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03-29_工信部公布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(修订征求意见稿)》
工
信
部
公
布
《
互
联
网
域
名
管
理
办
法
(
修
订
征
求
意
见
稿
)
》
工
信
部
E
安
全
2
0
1
6
-
0
3
-
2
9
工
信
部
近
日
公
布
了
《
互
联
网
域
名
管
理
办
法
(
修
订
征
求
意
见
稿
)
》
,
正
式
向
社
会
公
开
征
求
意
见
。
与
此
前
的
管
理
办
法
相
比
,
该
意
与
此
前
的
管
理
办
法
相
比
,
该
意
见
稿
调
整
了
域
名
管
理
体
系
,
强
化
了
域
名
注
册
、
服
务
机
构
的
责
任
,
明
确
域
名
持
有
者
必
须
实
名
验
证
,
还
首
次
要
求
不
得
为
见
稿
调
整
了
域
名
管
理
体
系
,
强
化
了
域
名
注
册
、
服
务
机
构
的
责
任
,
明
确
域
名
持
有
者
必
须
实
名
验
证
,
还
首
次
要
求
不
得
为
境
外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管
理
的
域
名
提
供
境
内
网
络
接
入
服
务
。
境
外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管
理
的
域
名
提
供
境
内
网
络
接
入
服
务
。
在
审
批
程
序
上
,
设
立
互
联
网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审
批
由
工
信
部
下
放
至
各
省
、
自
治
区
、
直
辖
市
通
信
管
理
局
,
而
设
立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及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仍
由
工
信
部
审
批
。
意
见
稿
还
明
确
,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许
可
有
效
期
为
5
年
。
在
管
理
责
任
上
,
工
信
部
以
及
各
省
、
自
治
区
、
直
辖
市
通
信
管
理
局
新
增
“
负
责
域
名
体
系
的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”
和
“
依
法
保
护
用
户
个
人
信
息
和
合
法
权
益
”
的
职
责
。
强
化
域
名
安
全
以
及
用
户
的
个
人
信
息
安
全
保
护
。
在
实
名
制
上
,
再
次
重
申
域
名
注
册
采
取
实
名
制
。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要
求
域
名
注
册
申
请
者
提
交
域
名
持
有
者
的
真
实
、
准
确
、
完
整
的
身
份
信
息
等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。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对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的
真
实
性
、
完
整
性
进
行
核
验
。
此
外
,
意
见
稿
还
首
次
要
求
,
在
境
内
进
行
网
络
接
入
的
域
名
应
当
由
境
内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提
供
服
务
,
并
由
境
内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运
行
管
理
。
在
境
内
进
行
网
络
接
入
、
但
不
属
于
境
内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管
理
的
域
名
,
互
联
网
接
入
服
务
提
供
者
不
得
为
其
提
供
网
络
接
入
服
务
。
(
张
俊
)
以
下
为
《
互
联
网
域
名
管
理
办
法
以
下
为
《
互
联
网
域
名
管
理
办
法
(
修
订
征
求
意
见
稿
修
订
征
求
意
见
稿
)
》
全
文
:
》
全
文
:
互
联
网
域
名
管
理
办
法
(
修
订
征
求
意
见
稿
)
第
一
章
第
一
章
总
则
总
则
第
一
条
为
了
规
范
互
联
网
域
名
服
务
活
动
,
保
护
用
户
合
法
权
益
,
保
障
互
联
网
域
名
系
统
安
全
、
可
靠
运
行
,
推
动
中
文
域
名
和
国
家
顶
级
域
名
发
展
和
应
用
,
促
进
中
国
互
联
网
健
康
发
展
,
根
据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行
政
许
可
法
》
、
《
国
务
院
对
确
需
保
留
的
行
政
审
批
项
目
设
定
行
政
许
可
的
决
定
》
等
规
定
,
参
照
国
际
上
互
联
网
域
名
管
理
准
则
,
制
定
本
办
法
。
第
二
条
在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内
从
事
互
联
网
域
名
服
务
及
相
关
活
动
,
应
当
遵
守
本
办
法
。
本
办
法
所
称
互
联
网
域
名
服
务
(
以
下
简
称
域
名
服
务
)
,
是
指
从
事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和
管
理
、
顶
级
域
名
运
行
和
管
理
、
域
名
注
册
、
域
名
解
析
等
活
动
。
第
三
条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部
对
全
国
的
域
名
服
务
实
施
监
督
管
理
,
主
要
职
责
是
:
(
一
)
制
定
互
联
网
域
名
管
理
规
章
及
政
策
;
(
二
)
制
定
互
联
网
域
名
体
系
、
域
名
资
源
发
展
规
划
;
(
三
)
管
理
境
内
的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;
(
四
)
负
责
域
名
体
系
的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;
(
五
)
依
法
保
护
用
户
个
人
信
息
和
合
法
权
益
;
(
六
)
负
责
与
域
名
有
关
的
国
际
协
调
;
(
七
)
管
理
境
内
的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;
(
八
)
管
理
其
他
与
域
名
服
务
相
关
的
活
动
。
第
四
条
各
省
、
自
治
区
、
直
辖
市
通
信
管
理
局
负
责
对
本
行
政
区
域
内
的
域
名
服
务
实
施
监
督
管
理
,
主
要
职
责
是
:
(
一
)
贯
彻
执
行
域
名
管
理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、
规
章
和
政
策
;
(
二
)
管
理
本
行
政
区
域
内
的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;
(
三
)
协
助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部
对
本
行
政
区
域
内
的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进
行
管
理
;
(
四
)
负
责
本
行
政
区
域
内
域
名
系
统
的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;
(
五
)
依
法
保
护
用
户
个
人
信
息
和
合
法
权
益
;
(
六
)
管
理
本
行
政
区
域
内
的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;
(
七
)
管
理
本
行
政
区
域
内
其
他
与
域
名
服
务
相
关
的
活
动
。
第
五
条
互
联
网
域
名
体
系
由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部
予
以
公
告
。
根
据
域
名
发
展
的
实
际
情
况
,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部
可
以
对
互
联
网
域
名
体
系
进
行
调
整
。
第
六
条
“
.
C
N
”
和
“
.
中
国
”
是
中
国
的
国
家
顶
级
域
名
。
中
文
域
名
是
互
联
网
域
名
体
系
的
重
要
组
成
部
分
。
国
家
鼓
励
和
支
持
中
文
域
名
系
统
的
技
术
研
究
和
推
广
应
用
。
第
七
条
提
供
域
名
服
务
,
应
当
遵
守
国
家
相
关
法
律
法
规
,
符
合
相
关
技
术
规
范
和
标
准
。
第
八
条
任
何
组
织
和
个
人
不
得
妨
碍
互
联
网
域
名
系
统
的
安
全
和
稳
定
运
行
。
第
二
章
第
二
章
域
名
管
理
域
名
管
理
第
九
条
在
境
内
设
立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及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,
应
当
取
得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部
或
者
省
、
自
治
区
、
直
辖
市
通
信
管
理
局
(
以
下
统
称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)
的
相
应
许
可
。
第
十
条
申
请
设
立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及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的
,
应
当
具
备
以
下
条
件
:
(
一
)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设
置
在
境
内
,
并
且
符
合
互
联
网
发
展
相
关
规
划
及
域
名
系
统
安
全
稳
定
运
行
要
求
;
(
二
)
是
在
境
内
依
法
设
立
的
法
人
,
该
法
人
及
其
主
要
出
资
者
、
主
要
经
营
管
理
人
员
具
有
良
好
的
信
用
记
录
;
(
三
)
具
有
保
障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安
全
可
靠
运
行
的
场
地
、
资
金
、
环
境
、
专
业
人
员
和
技
术
能
力
以
及
符
合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要
求
的
信
息
管
理
系
统
;
(
四
)
具
有
健
全
的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保
障
措
施
,
包
括
管
理
人
员
、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制
度
、
应
急
处
置
预
案
和
相
关
技
术
、
管
理
措
施
等
;
(
五
)
具
有
用
户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能
力
、
提
供
长
期
服
务
的
能
力
及
健
全
的
服
务
退
出
机
制
;
(
六
)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其
他
条
件
。
第
十
一
条
申
请
设
立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的
,
应
当
具
备
以
下
条
件
:
(
一
)
顶
级
域
名
管
理
系
统
设
置
在
境
内
,
并
且
持
有
的
顶
级
域
名
符
合
相
关
法
律
法
规
及
域
名
系
统
安
全
稳
定
运
行
要
求
;
(
二
)
是
在
境
内
依
法
设
立
的
法
人
,
该
法
人
及
其
主
要
出
资
者
、
主
要
经
营
管
理
人
员
具
有
良
好
的
信
用
记
录
;
(
三
)
具
有
完
善
的
业
务
发
展
计
划
和
技
术
方
案
以
及
与
从
事
顶
级
域
名
运
行
管
理
相
适
应
的
场
地
、
资
金
、
专
业
人
员
以
及
符
合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要
求
的
信
息
管
理
系
统
;
(
四
)
具
有
健
全
的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保
障
措
施
,
包
括
管
理
人
员
、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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理
制
度
、
应
急
处
置
预
案
和
相
关
技
术
、
管
理
措
施
等
;
(
五
)
具
有
进
行
真
实
身
份
信
息
核
验
和
用
户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的
能
力
、
提
供
长
期
服
务
的
能
力
及
健
全
的
服
务
退
出
处
理
机
制
;
(
六
)
具
有
健
全
的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管
理
制
度
和
对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监
督
机
制
;
(
七
)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其
他
条
件
。
第
十
二
条
申
请
设
立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,
应
当
具
备
下
列
条
件
:
(
一
)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系
统
、
注
册
数
据
库
和
解
析
系
统
设
置
在
境
内
;
(
二
)
是
在
境
内
依
法
设
立
的
法
人
,
该
法
人
及
其
主
要
出
资
者
、
主
要
经
营
管
理
人
员
具
有
良
好
的
信
用
记
录
;
(
三
)
具
有
与
从
事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相
适
应
的
场
地
、
资
金
和
专
业
人
员
以
及
符
合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要
求
的
信
息
管
理
系
统
;
(
四
)
具
有
进
行
真
实
身
份
信
息
核
验
和
用
户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的
能
力
、
提
供
长
期
服
务
的
能
力
及
健
全
的
服
务
退
出
机
制
;
(
五
)
具
有
健
全
的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管
理
制
度
和
对
域
名
注
册
代
理
机
构
的
监
督
机
制
;
(
六
)
具
有
健
全
的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保
障
措
施
,
包
括
管
理
人
员
、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管
理
制
度
、
应
急
处
置
预
案
和
相
关
技
术
、
管
理
措
施
等
;
(
七
)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其
他
条
件
。
第
十
三
条
申
请
设
立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及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的
,
应
当
向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部
提
交
申
请
材
料
。
申
请
设
立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,
应
当
向
住
所
地
省
、
自
治
区
、
直
辖
市
通
信
管
理
局
提
交
申
请
材
料
。
申
请
材
料
应
当
包
括
:
(
一
)
申
请
单
位
的
基
本
情
况
;
(
二
)
对
域
名
服
务
实
施
有
效
管
理
的
证
明
材
料
,
包
括
相
关
系
统
及
场
所
、
服
务
能
力
的
证
明
材
料
、
管
理
制
度
、
与
其
他
机
构
签
订
的
协
议
等
;
(
三
)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保
障
制
度
及
措
施
;
(
四
)
证
明
申
请
单
位
信
誉
的
材
料
;
(
五
)
法
定
代
表
人
签
署
的
依
法
诚
信
经
营
承
诺
书
。
第
十
四
条
申
请
材
料
齐
全
、
符
合
法
定
形
式
的
,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应
当
向
申
请
单
位
出
具
受
理
申
请
通
知
书
;
申
请
材
料
不
齐
全
或
者
不
符
合
法
定
形
式
的
,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应
当
场
或
在
5
个
工
作
日
内
一
次
性
书
面
告
知
申
请
单
位
需
要
补
正
的
全
部
内
容
;
不
予
受
理
的
,
应
当
出
具
不
予
受
理
通
知
书
并
说
明
理
由
。
第
十
五
条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应
当
自
受
理
之
日
起
2
0
个
工
作
日
内
完
成
审
查
,
作
出
予
以
许
可
或
者
不
予
许
可
的
决
定
。
2
0
个
工
作
日
内
不
能
作
出
决
定
的
,
经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负
责
人
批
准
,
可
以
延
长
1
0
个
工
作
日
,
并
将
延
长
期
限
的
理
由
告
知
申
请
单
位
。
需
要
组
织
专
家
论
证
的
,
论
证
时
间
不
计
入
审
查
期
限
。
予
以
许
可
的
,
应
当
颁
发
相
应
的
许
可
文
件
;
不
予
许
可
的
,
应
当
书
面
通
知
申
请
单
位
并
说
明
理
由
。
第
十
六
条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许
可
有
效
期
为
5
年
。
第
十
七
条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名
称
、
住
所
、
法
定
代
表
人
等
信
息
发
生
变
更
的
,
应
当
自
变
更
之
日
起
2
0
日
内
向
原
发
证
机
关
办
理
变
更
手
续
。
第
十
八
条
在
许
可
有
效
期
内
,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拟
终
止
相
关
服
务
的
,
应
当
通
知
用
户
,
提
出
可
行
的
善
后
处
理
方
案
,
并
向
原
发
证
机
关
提
交
书
面
申
请
。
原
发
证
机
关
收
到
申
请
后
,
应
当
向
社
会
公
示
3
0
日
。
公
示
期
结
束
6
0
日
内
,
原
发
证
机
关
应
当
完
成
审
查
工
作
,
做
出
予
以
批
准
或
者
不
予
批
准
的
决
定
。
第
十
九
条
许
可
有
效
期
届
满
需
要
继
续
从
事
域
名
服
务
的
,
应
当
提
前
9
0
日
向
原
发
证
机
关
申
请
延
续
;
不
再
继
续
从
事
域
名
服
务
的
,
应
当
提
前
9
0
日
向
原
发
证
机
关
报
告
并
做
好
善
后
工
作
。
第
二
十
条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委
托
域
名
注
册
代
理
机
构
开
展
市
场
销
售
等
工
作
的
,
应
当
对
域
名
注
册
代
理
机
构
的
工
作
进
行
监
督
和
管
理
。
域
名
注
册
代
理
机
构
在
开
展
委
托
的
市
场
销
售
等
工
作
过
程
中
,
应
当
主
动
表
明
代
理
关
系
,
并
在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合
同
中
明
示
相
关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名
称
及
代
理
关
系
。
第
二
十
一
条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在
境
内
设
立
相
应
的
应
急
备
份
系
统
和
应
急
机
制
,
定
期
将
域
名
注
册
数
据
在
境
内
进
行
备
份
。
第
二
十
二
条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在
其
网
站
首
页
和
经
营
场
所
显
著
位
置
标
明
其
许
可
相
关
信
息
。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还
应
当
标
明
与
其
合
作
的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名
单
。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要
求
域
名
注
册
代
理
机
构
在
其
网
站
首
页
和
经
营
场
所
显
著
位
置
标
明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名
称
。
第
三
章
第
三
章
域
名
服
务
域
名
服
务
第
二
十
三
条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向
用
户
提
供
安
全
、
方
便
、
稳
定
的
服
务
。
第
二
十
四
条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应
当
根
据
本
办
法
制
定
域
名
注
册
实
施
细
则
并
向
社
会
公
开
。
第
二
十
五
条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应
当
通
过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许
可
的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开
展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。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按
照
许
可
的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项
目
提
供
服
务
,
不
得
为
未
经
许
可
的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提
供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。
第
二
十
六
条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原
则
上
实
行
“
先
申
请
先
注
册
”
,
相
应
顶
级
域
域
名
注
册
实
施
细
则
另
有
规
定
的
,
从
其
规
定
。
第
二
十
七
条
为
维
护
国
家
利
益
和
社
会
公
众
利
益
,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应
当
建
立
域
名
注
册
保
留
字
制
度
。
第
二
十
八
条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不
得
为
任
何
组
织
或
者
个
人
注
册
、
使
用
含
有
下
列
内
容
的
域
名
提
供
服
务
:
(
一
)
反
对
宪
法
所
确
定
的
基
本
原
则
的
;
(
二
)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,
泄
露
国
家
秘
密
,
颠
覆
国
家
政
权
,
破
坏
国
家
统
一
的
;
(
三
)
损
害
国
家
荣
誉
和
利
益
的
;
(
四
)
煽
动
民
族
仇
恨
、
民
族
歧
视
,
破
坏
民
族
团
结
的
;
(
五
)
破
坏
国
家
宗
教
政
策
,
宣
扬
邪
教
和
封
建
迷
信
的
;
(
六
)
散
布
谣
言
,
扰
乱
社
会
秩
序
,
破
坏
社
会
稳
定
的
;
(
七
)
散
布
淫
秽
、
色
情
、
赌
博
、
暴
力
、
凶
杀
、
恐
怖
或
者
教
唆
犯
罪
的
;
(
八
)
侮
辱
或
者
诽
谤
他
人
,
侵
害
他
人
合
法
权
益
的
;
(
九
)
含
有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禁
止
的
其
他
内
容
的
。
第
二
十
九
条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不
得
采
用
欺
诈
、
胁
迫
等
不
正
当
手
段
要
求
他
人
注
册
域
名
。
第
三
十
条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要
求
域
名
注
册
申
请
者
提
交
域
名
持
有
者
的
真
实
、
准
确
、
完
整
的
身
份
信
息
等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。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对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的
真
实
性
、
完
整
性
进
行
核
验
。
域
名
注
册
申
请
者
提
交
的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不
准
确
、
不
完
整
的
,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要
求
其
予
以
补
正
。
申
请
者
不
补
正
或
者
提
交
不
真
实
的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的
,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不
得
为
其
提
供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。
第
三
十
一
条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公
布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的
内
容
、
时
限
、
费
用
,
保
证
服
务
质
量
,
提
供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的
公
共
查
询
服
务
。
第
三
十
二
条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依
法
保
护
用
户
个
人
信
息
。
除
用
于
提
供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的
公
共
查
询
服
务
或
法
律
、
法
规
另
有
规
定
外
,
未
经
用
户
同
意
,
不
得
将
用
户
个
人
信
息
提
供
给
他
人
。
第
三
十
三
条
域
名
持
有
者
的
联
系
方
式
等
信
息
发
生
变
更
的
,
应
当
在
变
更
后
3
0
日
内
向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办
理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变
更
手
续
。
域
名
持
有
者
将
域
名
转
让
给
他
人
的
,
后
者
应
当
遵
守
域
名
注
册
的
相
关
要
求
。
第
三
十
四
条
域
名
持
有
者
可
以
选
择
、
变
更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。
变
更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,
原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配
合
域
名
持
有
者
转
移
域
名
注
册
相
关
信
息
。
无
正
当
理
由
,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不
得
阻
止
域
名
持
有
者
变
更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。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要
求
停
止
解
析
的
域
名
,
不
得
变
更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或
转
让
给
他
人
,
但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另
有
规
定
的
除
外
。
第
三
十
五
条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设
立
投
诉
受
理
机
制
,
并
在
其
网
站
首
页
和
经
营
场
所
显
著
位
置
公
布
投
诉
受
理
方
式
。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及
时
处
理
投
诉
;
不
能
及
时
处
理
的
,
应
当
说
明
理
由
和
处
理
时
限
。
第
三
十
六
条
提
供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,
应
当
具
备
相
应
的
技
术
、
服
务
和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保
障
能
力
,
符
合
有
关
法
律
、
法
规
以
及
技
术
规
范
、
标
准
,
落
实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保
障
措
施
,
记
录
并
留
存
域
名
解
析
维
护
日
志
和
变
更
记
录
,
保
障
解
析
服
务
质
量
和
解
析
系
统
安
全
。
涉
及
经
营
电
信
业
务
的
,
应
当
依
法
取
得
电
信
业
务
经
营
许
可
。
第
三
十
七
条
第
三
十
七
条
在
境
内
进
行
网
络
接
入
的
域
名
应
当
由
境
内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提
供
服
在
境
内
进
行
网
络
接
入
的
域
名
应
当
由
境
内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提
供
服
务
,
并
由
境
内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运
行
管
理
。
务
,
并
由
境
内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运
行
管
理
。
在
境
内
进
行
网
络
接
入
、
但
不
属
于
境
内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管
理
的
域
名
,
互
联
网
接
入
服
务
提
供
者
不
得
为
其
提
供
网
络
接
入
服
务
。
第
三
十
八
条
提
供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,
不
得
擅
自
篡
改
解
析
信
息
。
未
经
他
人
同
意
,
不
得
将
域
名
解
析
指
向
他
人
的
I
P
地
址
。
第
三
十
九
条
第
三
十
九
条
提
供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,
不
得
为
违
法
网
络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域
名
跳
转
。
提
供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,
不
得
为
违
法
网
络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域
名
跳
转
。
第
四
十
条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配
合
国
家
有
关
部
门
依
法
开
展
的
相
关
检
查
工
作
,
并
按
照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的
要
求
对
存
在
违
法
行
为
的
域
名
进
行
处
置
。
第
四
十
一
条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遵
守
国
家
相
关
法
律
、
法
规
和
技
术
规
范
、
标
准
,
落
实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保
障
措
施
,
配
置
必
要
的
网
络
通
信
应
急
设
备
,
制
定
网
络
通
信
保
障
应
急
预
案
,
建
立
健
全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监
测
技
术
手
段
和
应
急
制
度
。
域
名
系
统
出
现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事
故
时
,
应
当
及
时
向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报
告
。
因
国
家
安
全
和
处
置
紧
急
事
件
的
需
要
,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服
从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的
统
一
指
挥
与
协
调
,
遵
守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的
管
理
要
求
。
第
四
十
二
条
已
注
册
的
域
名
出
现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,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予
以
注
销
,
并
通
知
域
名
持
有
者
:
(
一
)
域
名
持
有
者
申
请
注
销
域
名
的
;
(
二
)
域
名
持
有
者
提
交
虚
假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的
;
(
三
)
依
据
人
民
法
院
、
仲
裁
机
构
或
域
名
争
议
解
决
机
构
作
出
的
裁
判
,
应
当
注
销
的
;
(
四
)
国
家
有
关
部
门
依
法
作
出
域
名
注
销
决
定
的
;
(
五
)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予
以
注
销
的
其
他
情
形
。
第
四
章
第
四
章
监
督
检
查
监
督
检
查
第
四
十
三
条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应
当
加
强
对
域
名
服
务
进
行
监
督
检
查
。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接
受
、
配
合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的
监
督
检
查
。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部
鼓
励
开
展
域
名
服
务
行
业
自
律
活
动
,
鼓
励
公
众
监
督
域
名
服
务
。
第
四
十
四
条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应
当
按
照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的
要
求
,
定
期
报
送
业
务
开
展
情
况
、
安
全
运
行
情
况
、
投
诉
和
争
议
处
理
情
况
等
信
息
。
第
四
十
五
条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实
施
监
督
检
查
时
,
应
当
对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报
送
的
材
料
进
行
全
面
审
核
,
并
对
其
经
营
主
体
、
经
营
行
为
和
服
务
质
量
、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、
执
行
国
家
和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有
关
规
定
的
情
况
等
进
行
检
查
。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可
以
委
托
专
业
机
构
开
展
有
关
监
督
检
查
活
动
。
第
四
十
六
条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应
当
建
立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信
用
记
录
制
度
,
将
其
违
反
本
办
法
并
受
到
行
政
处
罚
的
行
为
记
入
信
用
档
案
。
第
四
十
七
条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开
展
监
督
检
查
,
不
得
妨
碍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正
常
的
经
营
和
服
务
活
动
,
不
得
收
取
任
何
费
用
,
不
得
泄
露
所
知
悉
的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。
第
五
章
第
五
章
罚
则
罚
则
第
四
十
八
条
违
反
本
办
法
第
九
条
规
定
,
未
经
许
可
擅
自
设
立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及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,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应
当
根
据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行
政
许
可
法
》
第
八
十
一
条
的
规
定
,
采
取
措
施
予
以
制
止
,
并
视
情
节
轻
重
,
予
以
警
告
或
者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三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。
第
四
十
九
条
违
反
本
办
法
规
定
,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或
者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有
下
列
行
为
之
一
的
,
由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依
据
职
权
责
令
限
期
改
正
,
并
视
情
节
轻
重
,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三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向
社
会
公
告
:
(
一
)
为
未
经
许
可
的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提
供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,
或
者
通
过
未
经
许
可
的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开
展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的
;
(
二
)
未
按
照
许
可
的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项
目
提
供
服
务
的
;
(
三
)
为
他
人
注
册
、
使
用
含
有
违
法
内
容
的
域
名
提
供
服
务
的
;
(
四
)
未
对
域
名
注
册
信
息
的
真
实
性
、
完
整
性
进
行
核
验
的
;
(
五
)
无
正
当
理
由
阻
止
域
名
持
有
者
变
更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;
第
五
十
条
违
反
本
办
法
规
定
,
提
供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,
有
下
列
行
为
之
一
的
,
由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责
令
限
期
改
正
,
可
以
视
情
节
轻
重
并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三
万
元
以
下
的
罚
款
,
向
社
会
公
告
:
(
一
)
擅
自
篡
改
域
名
解
析
信
息
或
者
将
域
名
解
析
指
向
他
人
I
P
地
址
的
;
(
二
)
为
违
法
网
络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域
名
跳
转
的
;
(
三
)
未
落
实
网
络
与
信
息
安
全
保
障
措
施
的
;
(
四
)
未
记
录
并
留
存
域
名
解
析
维
护
日
志
和
变
更
记
录
的
;
(
五
)
未
按
要
求
对
存
在
违
法
行
为
的
域
名
进
行
处
置
的
。
第
五
十
一
条
违
反
本
办
法
第
十
七
条
、
第
十
八
条
第
一
款
、
第
二
十
一
条
、
第
二
十
二
条
、
第
二
十
九
条
、
第
三
十
一
条
、
第
三
十
二
条
、
第
三
十
五
条
第
一
款
、
第
三
十
七
条
第
二
款
、
第
四
十
一
条
规
定
的
,
由
电
信
管
理
机
构
依
据
职
权
责
令
限
期
改
正
,
可
以
并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三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向
社
会
公
告
。
第
五
十
二
条
任
何
组
织
或
个
人
违
反
本
办
法
第
二
十
八
条
规
定
注
册
、
使
用
域
名
,
构
成
犯
罪
的
,
依
法
追
究
刑
事
责
任
;
尚
不
构
成
犯
罪
的
,
由
国
家
有
关
机
关
依
法
予
以
处
罚
。
第
六
章
第
六
章
附
则
附
则
第
五
十
三
条
本
办
法
下
列
用
语
的
含
义
是
:
(
一
)
域
名
:
指
互
联
网
上
识
别
和
定
位
计
算
机
的
层
次
结
构
式
的
字
符
标
识
,
与
该
计
算
机
的
互
联
网
协
议
(
I
P
)
地
址
相
对
应
。
(
二
)
中
文
域
名
:
指
含
有
中
文
文
字
的
域
名
。
(
三
)
顶
级
域
名
:
指
域
名
体
系
中
根
节
点
下
的
第
一
级
域
的
名
称
。
(
四
)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:
是
指
承
担
域
名
体
系
中
根
节
点
功
能
的
服
务
器
(
含
镜
像
服
务
器
)
。
(
五
)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:
指
依
法
获
得
许
可
并
承
担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、
维
护
和
管
理
工
作
的
机
构
。
(
六
)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:
指
依
法
获
得
许
可
并
承
担
顶
级
域
名
运
行
和
管
理
工
作
的
机
构
。
(
七
)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:
指
依
法
获
得
许
可
并
受
理
域
名
注
册
申
请
并
完
成
域
名
在
顶
级
域
名
数
据
库
中
注
册
的
机
构
。
(
八
)
域
名
注
册
代
理
机
构
:
指
受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的
委
托
,
受
理
域
名
注
册
申
请
,
间
接
完
成
域
名
在
顶
级
域
名
数
据
库
中
注
册
的
机
构
。
(
九
)
顶
级
域
名
管
理
系
统
:
指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在
境
内
开
展
顶
级
域
名
运
行
和
管
理
所
需
的
主
要
信
息
系
统
,
包
括
注
册
管
理
系
统
、
注
册
数
据
库
、
域
名
解
析
系
统
、
域
名
信
息
查
询
系
统
、
身
份
信
息
核
验
系
统
等
。
(
十
)
域
名
跳
转
:
指
对
某
一
域
名
的
访
问
跳
转
至
该
域
名
绑
定
或
指
向
的
其
他
域
名
、
I
P
地
址
或
者
网
络
信
息
服
务
等
。
第
五
十
四
条
本
办
法
中
规
定
的
日
期
,
除
明
确
为
工
作
日
的
以
外
,
均
为
自
然
日
。
第
五
十
五
条
在
本
办
法
施
行
前
未
取
得
相
应
许
可
开
展
域
名
服
务
的
,
应
当
自
本
办
法
施
行
之
日
起
六
个
月
内
,
按
照
本
办
法
规
定
办
理
许
可
手
续
。
在
本
办
法
施
行
前
已
取
得
许
可
的
域
名
根
服
务
器
运
行
机
构
、
域
名
注
册
管
理
机
构
和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机
构
,
其
许
可
有
效
期
适
用
本
办
法
第
十
六
条
的
规
定
,
有
效
期
自
本
办
法
施
行
之
日
起
计
算
。
第
五
十
六
条
本
办
法
自
年
月
日
起
施
行
。
2
0
0
4
年
1
1
月
5
日
公
布
的
《
中
国
互
联
网
络
域
名
管
理
办
法
》
(
原
信
息
产
业
部
令
第
3
0
号
)
同
时
废
止
。
工
信
部
/
文
转
载
请
注
明
E
安
全
E
安
全
—
—
全
球
网
络
安
全
新
传
E
安
全
微
信
公
众
号
安
全
微
信
公
众
号
:
E
A
Q
a
p
p
E
安
全
新
浪
微
博
安
全
新
浪
微
博
:
E
A
Q
a
p
p
E
安
全
安
全
P
C
站
点
站
点
:
w
w
w
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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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s
y
a
q
.
c
o
m
E
安
全
客
服
安
全
客
服
&
投
稿
邮
箱
投
稿
邮
箱
:
e
a
p
p
@
e
a
s
y
a
q
.
c
o
m
点
击
下
方
”
阅
读
原
文
阅
读
原
文
“
即
可
下
载
安
装
E
安
全
a
p
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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