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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9739] 2021-04-15_专栏丨《网络犯罪案例分析》第一期:域名劫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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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4-15_专栏丨《网络犯罪案例分析》第一期:域名劫持
专
栏
丨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一
期
:
域
名
劫
持
原
创
Y
O
U
i
春
秋
2
0
2
1
-
0
4
-
1
5
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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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
方
点
击
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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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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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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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
方
“
蓝
字
”
“
蓝
字
”
“
蓝
字
”
“
蓝
字
”
“
蓝
字
”
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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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
”
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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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
”
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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字
”
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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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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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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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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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蓝
字
”
关
注
我
们
关
注
我
们
关
注
我
们
关
注
我
们
关
注
我
们
关
注
我
们
关
注
我
们
关
注
我
们
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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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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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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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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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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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
注
我
们
自
本
周
起
,
i
春
秋
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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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
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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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网
络
犯
罪
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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析
”
专
栏
,
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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剖
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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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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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
络
犯
罪
案
例
,
加
强
网
络
加
强
网
络
安
全
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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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
律
意
识
,
做
到
知
法
、
懂
法
、
尊
法
安
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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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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识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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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
、
懂
法
、
尊
法
。
。
投
稿
作
者
投
稿
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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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
O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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春
秋
特
聘
讲
师
、
C
I
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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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
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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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
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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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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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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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
师
。
本
期
关
键
词
本
期
关
键
词
1
、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;
2
、
域
名
劫
持
。
案
情
详
述
案
情
详
述
被
告
人
李
某
,
男
,
1
9
9
1
年
8
月
生
,
个
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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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
户
。
被
告
人
李
某
为
牟
取
非
法
利
益
,
预
谋
以
修
改
大
型
互
联
网
网
站
域
名
解
析
指
向
的
方
法
,
劫
持
互
联
网
流
量
访
问
相
关
赌
博
网
站
,
获
取
境
外
赌
博
网
站
广
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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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
流
量
提
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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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0
1
4
年
1
0
月
2
0
日
,
李
某
冒
充
某
知
名
网
站
工
作
人
员
,
采
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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造
该
网
站
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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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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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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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
网
站
注
册
服
务
提
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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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
任
,
获
取
网
站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管
理
权
限
。
1
0
月
2
1
日
,
李
某
通
过
其
在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网
站
平
台
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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账
号
,
利
用
该
平
台
相
关
功
能
自
动
生
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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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
站
二
级
子
域
名
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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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
N
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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域
名
系
统
)
解
析
列
表
,
修
改
该
网
站
子
域
名
的
I
P
指
向
,
使
其
连
接
至
自
己
租
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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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
虚
拟
服
务
器
建
立
的
赌
博
网
站
广
告
发
布
页
面
。
当
日
1
9
时
许
,
李
某
对
该
网
站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器
指
向
的
修
改
生
效
,
致
使
该
网
站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。
2
3
时
许
,
该
知
名
网
站
经
技
术
排
查
恢
复
了
网
站
正
常
运
行
。
1
1
月
2
5
日
,
李
某
被
公
安
机
关
抓
获
。
至
案
发
时
,
李
某
未
及
获
利
。
经
司
法
鉴
定
,
该
知
名
网
站
共
有
5
5
9
万
有
效
用
户
,
其
中
邮
箱
系
统
有
3
6
万
有
效
用
户
。
按
日
均
电
脑
客
户
端
访
问
量
计
算
,
1
0
月
7
日
至
1
0
月
2
0
日
邮
箱
系
统
日
均
访
问
量
达
1
2
.
3
万
。
李
某
的
行
为
造
成
该
知
名
网
站
1
0
月
2
1
日
1
9
时
至
2
3
时
长
达
四
小
时
左
右
无
法
正
常
发
挥
其
服
务
功
能
,
案
发
当
日
仅
邮
件
系
统
电
脑
客
户
端
访
问
量
就
从
1
2
.
3
万
减
少
至
4
.
4
3
万
。
诉
讼
过
程
和
结
果
诉
讼
过
程
和
结
果
被
告
人
李
某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对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功
能
进
行
修
改
,
造
成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,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,
其
行
为
已
构
成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,
应
予
处
罚
。
公
诉
机
关
的
指
控
成
立
。
被
告
人
李
某
到
案
后
如
实
供
述
自
己
的
罪
行
,
依
法
予
以
从
轻
处
罚
。
根
据
被
告
人
犯
罪
的
事
实
、
性
质
、
情
节
和
对
于
社
会
的
危
害
程
度
,
依
照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》
第
二
百
八
十
六
条
第
一
款
、
第
六
十
七
条
第
三
款
、
《
最
高
人
民
法
院
、
最
高
人
民
检
察
院
关
于
办
理
危
害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安
全
刑
事
案
件
应
用
法
律
若
干
问
题
的
解
释
》
第
四
条
第
二
款
第
二
项
之
规
定
,
判
决
如
下
:
被
告
人
李
某
犯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五
年
。
被
告
人
李
某
犯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五
年
。
案
件
分
析
案
件
分
析
很
常
见
的
黑
产
手
法
,
被
告
人
李
某
为
牟
取
非
法
利
益
,
以
修
改
大
型
互
联
网
网
站
域
名
解
析
指
向
的
方
法
,
劫
持
互
联
网
流
量
访
问
相
关
赌
博
网
站
,
获
取
境
外
赌
博
网
站
广
告
推
广
流
量
提
成
,
犯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五
年
。
修
改
目
标
网
站
域
名
解
析
服
务
器
,
目
标
网
站
域
名
被
恶
意
解
析
到
其
他
I
P
地
址
,
无
法
正
常
发
挥
网
站
服
务
功
能
,
这
种
行
为
实
质
是
对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功
能
的
修
改
、
干
扰
,
符
合
刑
法
第
二
百
八
十
六
条
第
一
款
“
对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功
能
进
行
删
除
、
修
改
、
增
加
、
干
扰
”
的
规
定
。
刑
法
第
二
百
八
十
六
条
刑
法
第
二
百
八
十
六
条
(
第
一
款
)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对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功
能
进
行
删
除
、
修
改
、
增
加
、
干
扰
,
造
成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(
第
一
款
)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对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功
能
进
行
删
除
、
修
改
、
增
加
、
干
扰
,
造
成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,
后
果
严
重
的
,
处
五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;
运
行
,
后
果
严
重
的
,
处
五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;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的
,
处
五
年
以
上
有
期
徒
刑
。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的
,
处
五
年
以
上
有
期
徒
刑
。
在
刑
法
第
二
百
八
十
六
条
第
一
款
中
有
两
个
非
常
关
键
的
犯
罪
程
度
短
语
,
“
后
果
严
重
”
、
“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”
,
如
何
准
确
的
定
义
“
后
果
严
重
”
和
“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”
。
根
据
《
最
高
人
民
法
院
、
最
高
人
民
检
察
院
关
于
办
理
危
害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安
全
刑
事
案
件
应
用
法
律
若
干
问
题
的
解
释
》
第
四
条
的
规
定
,
造
成
为
一
万
以
上
用
户
提
供
服
务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累
计
一
小
时
以
上
的
,
属
于
“
后
果
严
重
”
,
应
以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论
处
;
造
成
为
五
万
以
上
用
户
提
供
服
务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累
计
一
小
时
以
上
的
,
属
于
“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”
。
之
后
被
告
人
不
服
提
出
上
诉
,
案
件
进
入
二
审
,
理
由
如
下
:
认
为
本
案
中
损
害
发
生
时
间
、
损
害
范
围
、
受
影
响
用
户
的
数
量
均
不
能
确
定
,
现
有
证
据
无
法
证
明
上
诉
人
李
某
对
某
大
型
互
联
网
网
站
的
破
坏
达
到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的
程
度
。
原
判
认
定
事
实
错
误
,
量
刑
不
当
,
建
议
依
法
减
轻
处
罚
。
二
审
法
院
认
为
上
诉
人
李
某
及
辩
护
人
认
为
原
判
量
刑
过
重
的
意
见
不
能
成
立
,
维
持
原
判
。
犯
罪
事
实
证
据
犯
罪
事
实
证
据
受
案
登
记
表
、
案
件
接
报
回
执
单
、
企
业
法
人
营
业
执
照
、
组
织
机
构
代
码
证
、
电
子
邮
件
复
制
件
、
聊
天
记
录
、
数
据
库
数
据
分
析
表
单
、
情
况
说
明
、
工
作
情
况
、
远
程
勘
验
笔
录
、
证
人
夏
某
的
证
言
及
上
海
辰
星
电
子
数
据
司
法
鉴
定
中
心
司
法
鉴
定
检
验
报
告
书
。
相
关
法
律
规
定
相
关
法
律
规
定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》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》
第
二
百
八
十
六
条
【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】
第
二
百
八
十
六
条
【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】
(
第
一
款
)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对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功
能
进
行
删
除
、
修
改
、
增
加
、
干
扰
,
造
成
计
算
机
信
息
(
第
一
款
)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对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功
能
进
行
删
除
、
修
改
、
增
加
、
干
扰
,
造
成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,
后
果
严
重
的
,
处
五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;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的
,
处
五
年
以
上
有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,
后
果
严
重
的
,
处
五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;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的
,
处
五
年
以
上
有
期
徒
刑
。
期
徒
刑
。
(
第
二
款
)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对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中
存
储
、
处
理
或
者
传
输
的
数
据
和
应
用
程
序
进
行
删
除
、
修
改
、
增
加
的
操
作
,
后
果
严
重
的
,
依
照
前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(
第
三
款
)
故
意
制
作
、
传
播
计
算
机
病
毒
等
破
坏
性
程
序
,
影
响
计
算
机
系
统
正
常
运
行
,
后
果
严
重
的
,
依
照
第
一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(
第
四
款
)
单
位
犯
前
三
款
罪
的
,
对
单
位
判
处
罚
金
,
并
对
其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,
依
照
第
一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《
最
高
人
民
法
院
、
最
高
人
民
检
察
院
关
于
办
理
危
害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安
全
刑
事
案
件
应
用
法
律
若
干
问
题
的
解
《
最
高
人
民
法
院
、
最
高
人
民
检
察
院
关
于
办
理
危
害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安
全
刑
事
案
件
应
用
法
律
若
干
问
题
的
解
释
》
释
》
第
四
条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功
能
、
数
据
或
者
应
用
程
序
,
具
有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,
应
当
认
定
为
刑
法
第
二
百
八
十
六
条
第
一
款
和
第
二
款
规
定
的
“
后
果
严
重
”
:
(
一
)
造
成
十
台
以
上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主
要
软
件
或
者
硬
件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的
;
(
二
)
对
二
十
台
以
上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中
存
储
、
处
理
或
者
传
输
的
数
据
进
行
删
除
、
修
改
、
增
加
操
作
的
;
(
三
)
违
法
所
得
五
千
元
以
上
或
者
造
成
经
济
损
失
一
万
元
以
上
的
;
(
四
)
造
成
为
一
百
台
以
上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提
供
域
名
解
析
、
身
份
认
证
、
计
费
等
基
础
服
务
或
者
为
一
万
以
上
用
户
提
供
服
务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累
计
一
小
时
以
上
的
;
(
五
)
造
成
其
他
严
重
后
果
的
。
实
施
前
款
规
定
行
为
,
具
有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,
应
当
认
定
为
破
坏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“
后
果
特
别
严
重
”
:
(
一
)
数
量
或
者
数
额
达
到
前
款
第
(
一
)
项
至
第
(
三
)
项
规
定
标
准
五
倍
以
上
的
;
(
二
)
造
成
为
五
百
台
以
上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提
供
域
名
解
析
、
身
份
认
证
、
计
费
等
基
础
服
务
或
者
为
五
万
以
(
二
)
造
成
为
五
百
台
以
上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提
供
域
名
解
析
、
身
份
认
证
、
计
费
等
基
础
服
务
或
者
为
五
万
以
上
用
户
提
供
服
务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累
计
一
小
时
以
上
的
;
上
用
户
提
供
服
务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不
能
正
常
运
行
累
计
一
小
时
以
上
的
;
(
三
)
破
坏
国
家
机
关
或
者
金
融
、
电
信
、
交
通
、
教
育
、
医
疗
、
能
源
等
领
域
提
供
公
共
服
务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功
能
、
数
据
或
者
应
用
程
序
,
致
使
生
产
、
生
活
受
到
严
重
影
响
或
者
造
成
恶
劣
社
会
影
响
的
;
(
四
)
造
成
其
他
特
别
严
重
后
果
的
。
i
春
秋
“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”
专
栏
每
周
四
更
新
1
个
真
实
案
例
,
通
过
剖
析
真
实
的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,
加
强
网
络
安
全
从
业
者
的
法
律
意
加
强
网
络
安
全
从
业
者
的
法
律
意
识
,
坚
决
不
触
碰
法
律
红
线
,
切
实
做
到
知
法
、
懂
法
、
尊
法
。
识
,
坚
决
不
触
碰
法
律
红
线
,
切
实
做
到
知
法
、
懂
法
、
尊
法
。
E
N
D
因
为
公
众
号
平
台
改
变
了
推
送
规
则
,
文
章
的
更
新
不
再
按
照
推
送
时
间
排
序
,
如
果
不
想
错
过
限
时
福
利
,
请
这
样
操
作
:
1
、
在
每
一
次
阅
读
后
点
在
每
一
次
阅
读
后
点
“
在
看
在
看
”
;
;
2
、
设
为
星
标
设
为
星
标
,
点
击
公
众
号
名
称
“
i
春
秋
”
,
再
点
右
上
角
的
“
.
.
.
”
,
点
“
设
为
星
标
”
文
末
下
方
点
个
赞
赞
和
在
看
在
看
哦
i
春
秋
官
方
公
众
号
为
大
家
提
供
春
秋
官
方
公
众
号
为
大
家
提
供
前
沿
的
网
络
安
全
技
术
简
单
易
懂
的
实
用
工
具
紧
张
刺
激
的
安
全
竞
赛
还
有
网
络
安
全
大
讲
堂
更
多
技
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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