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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7778] 2021-06-11_《数据安全法》全文发布,将于9月1日起实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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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6-11_《数据安全法》全文发布,将于9月1日起实施
《
数
据
安
全
法
》
全
文
发
布
,
将
于
9
月
1
日
起
实
施
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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k
P
w
n
2
0
2
1
-
0
6
-
1
1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数
据
安
全
法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数
据
安
全
法
(
(
2
0
2
1
年
年
6
月
月
1
0
日
第
十
三
届
全
国
人
民
代
表
大
会
常
务
委
员
会
第
二
十
九
次
会
议
通
过
)
日
第
十
三
届
全
国
人
民
代
表
大
会
常
务
委
员
会
第
二
十
九
次
会
议
通
过
)
目
录
目
录
第
一
章
总
则
第
二
章
数
据
安
全
与
发
展
第
三
章
数
据
安
全
制
度
第
四
章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第
五
章
政
务
数
据
安
全
与
开
放
第
六
章
法
律
责
任
第
七
章
附
则
第
一
章
总
则
第
一
章
总
则
第
一
条
第
一
条
为
了
规
范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保
障
数
据
安
全
,
促
进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,
保
护
个
人
、
组
织
的
合
法
权
益
,
维
护
国
家
主
权
、
安
全
和
发
展
利
益
,
制
定
本
法
。
第
二
条
第
二
条
在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内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及
其
安
全
监
管
,
适
用
本
法
。
在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外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损
害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国
家
安
全
、
公
共
利
益
或
者
公
民
、
组
织
合
法
权
益
的
,
依
法
追
究
法
律
责
任
。
第
三
条
第
三
条
本
法
所
称
数
据
,
是
指
任
何
以
电
子
或
者
其
他
方
式
对
信
息
的
记
录
。
数
据
处
理
,
包
括
数
据
的
收
集
、
存
储
、
使
用
、
加
工
、
传
输
、
提
供
、
公
开
等
。
数
据
安
全
,
是
指
通
过
采
取
必
要
措
施
,
确
保
数
据
处
于
有
效
保
护
和
合
法
利
用
的
状
态
,
以
及
具
备
保
障
持
续
安
全
状
态
的
能
力
。
第
四
条
第
四
条
维
护
数
据
安
全
,
应
当
坚
持
总
体
国
家
安
全
观
,
建
立
健
全
数
据
安
全
治
理
体
系
,
提
高
数
据
安
全
保
障
能
力
。
第
五
条
第
五
条
中
央
国
家
安
全
领
导
机
构
负
责
国
家
数
据
安
全
工
作
的
决
策
和
议
事
协
调
,
研
究
制
定
、
指
导
实
施
国
家
数
据
安
全
战
略
和
有
关
重
大
方
针
政
策
,
统
筹
协
调
国
家
数
据
安
全
的
重
大
事
项
和
重
要
工
作
,
建
立
国
家
数
据
安
全
工
作
协
调
机
制
。
第
六
条
第
六
条
各
地
区
、
各
部
门
对
本
地
区
、
本
部
门
工
作
中
收
集
和
产
生
的
数
据
及
数
据
安
全
负
责
。
工
业
、
电
信
、
交
通
、
金
融
、
自
然
资
源
、
卫
生
健
康
、
教
育
、
科
技
等
主
管
部
门
承
担
本
行
业
、
本
领
域
数
据
安
全
监
管
职
责
。
公
安
机
关
、
国
家
安
全
机
关
等
依
照
本
法
和
有
关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,
在
各
自
职
责
范
围
内
承
担
数
据
安
全
监
管
职
责
。
国
家
网
信
部
门
依
照
本
法
和
有
关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,
负
责
统
筹
协
调
网
络
数
据
安
全
和
相
关
监
管
工
作
。
第
七
条
第
七
条
国
家
保
护
个
人
、
组
织
与
数
据
有
关
的
权
益
,
鼓
励
数
据
依
法
合
理
有
效
利
用
,
保
障
数
据
依
法
有
序
自
由
流
动
,
促
进
以
数
据
为
关
键
要
素
的
数
字
经
济
发
展
。
第
八
条
第
八
条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应
当
遵
守
法
律
、
法
规
,
尊
重
社
会
公
德
和
伦
理
,
遵
守
商
业
道
德
和
职
业
道
德
,
诚
实
守
信
,
履
行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,
承
担
社
会
责
任
,
不
得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、
公
共
利
益
,
不
得
损
害
个
人
、
组
织
的
合
法
权
益
。
第
九
条
第
九
条
国
家
支
持
开
展
数
据
安
全
知
识
宣
传
普
及
,
提
高
全
社
会
的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意
识
和
水
平
,
推
动
有
关
部
门
、
行
业
组
织
、
科
研
机
构
、
企
业
、
个
人
等
共
同
参
与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工
作
,
形
成
全
社
会
共
同
维
护
数
据
安
全
和
促
进
发
展
的
良
好
环
境
。
第
十
条
第
十
条
相
关
行
业
组
织
按
照
章
程
,
依
法
制
定
数
据
安
全
行
为
规
范
和
团
体
标
准
,
加
强
行
业
自
律
,
指
导
会
员
加
强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,
提
高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水
平
,
促
进
行
业
健
康
发
展
。
第
十
一
条
第
十
一
条
国
家
积
极
开
展
数
据
安
全
治
理
、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等
领
域
的
国
际
交
流
与
合
作
,
参
与
数
据
安
全
相
关
国
际
规
则
和
标
准
的
制
定
,
促
进
数
据
跨
境
安
全
、
自
由
流
动
。
第
十
二
条
第
十
二
条
任
何
个
人
、
组
织
都
有
权
对
违
反
本
法
规
定
的
行
为
向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投
诉
、
举
报
。
收
到
投
诉
、
举
报
的
部
门
应
当
及
时
依
法
处
理
。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应
当
对
投
诉
、
举
报
人
的
相
关
信
息
予
以
保
密
,
保
护
投
诉
、
举
报
人
的
合
法
权
益
。
第
二
章
数
据
安
全
与
发
展
第
二
章
数
据
安
全
与
发
展
第
十
三
条
第
十
三
条
国
家
统
筹
发
展
和
安
全
,
坚
持
以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和
产
业
发
展
促
进
数
据
安
全
,
以
数
据
安
全
保
障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和
产
业
发
展
。
第
十
四
条
第
十
四
条
国
家
实
施
大
数
据
战
略
,
推
进
数
据
基
础
设
施
建
设
,
鼓
励
和
支
持
数
据
在
各
行
业
、
各
领
域
的
创
新
应
用
。
省
级
以
上
人
民
政
府
应
当
将
数
字
经
济
发
展
纳
入
本
级
国
民
经
济
和
社
会
发
展
规
划
,
并
根
据
需
要
制
定
数
字
经
济
发
展
规
划
。
第
十
五
条
第
十
五
条
国
家
支
持
开
发
利
用
数
据
提
升
公
共
服
务
的
智
能
化
水
平
。
提
供
智
能
化
公
共
服
务
,
应
当
充
分
考
虑
老
年
人
、
残
疾
人
的
需
求
,
避
免
对
老
年
人
、
残
疾
人
的
日
常
生
活
造
成
障
碍
。
第
十
六
条
第
十
六
条
国
家
支
持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和
数
据
安
全
技
术
研
究
,
鼓
励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和
数
据
安
全
等
领
域
的
技
术
推
广
和
商
业
创
新
,
培
育
、
发
展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和
数
据
安
全
产
品
、
产
业
体
系
。
第
十
七
条
第
十
七
条
国
家
推
进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技
术
和
数
据
安
全
标
准
体
系
建
设
。
国
务
院
标
准
化
行
政
主
管
部
门
和
国
务
院
有
关
部
门
根
据
各
自
的
职
责
,
组
织
制
定
并
适
时
修
订
有
关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技
术
、
产
品
和
数
据
安
全
相
关
标
准
。
国
家
支
持
企
业
、
社
会
团
体
和
教
育
、
科
研
机
构
等
参
与
标
准
制
定
。
第
十
八
条
第
十
八
条
国
家
促
进
数
据
安
全
检
测
评
估
、
认
证
等
服
务
的
发
展
,
支
持
数
据
安
全
检
测
评
估
、
认
证
等
专
业
机
构
依
法
开
展
服
务
活
动
。
国
家
支
持
有
关
部
门
、
行
业
组
织
、
企
业
、
教
育
和
科
研
机
构
、
有
关
专
业
机
构
等
在
数
据
安
全
风
险
评
估
、
防
范
、
处
置
等
方
面
开
展
协
作
。
第
十
九
条
第
十
九
条
国
家
建
立
健
全
数
据
交
易
管
理
制
度
,
规
范
数
据
交
易
行
为
,
培
育
数
据
交
易
市
场
。
第
二
十
条
第
二
十
条
国
家
支
持
教
育
、
科
研
机
构
和
企
业
等
开
展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技
术
和
数
据
安
全
相
关
教
育
和
培
训
,
采
取
多
种
方
式
培
养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技
术
和
数
据
安
全
专
业
人
才
,
促
进
人
才
交
流
。
第
三
章
数
据
安
全
制
度
第
三
章
数
据
安
全
制
度
第
二
十
一
条
第
二
十
一
条
国
家
建
立
数
据
分
类
分
级
保
护
制
度
,
根
据
数
据
在
经
济
社
会
发
展
中
的
重
要
程
度
,
以
及
一
旦
遭
到
篡
改
、
破
坏
、
泄
露
或
者
非
法
获
取
、
非
法
利
用
,
对
国
家
安
全
、
公
共
利
益
或
者
个
人
、
组
织
合
法
权
益
造
成
的
危
害
程
度
,
对
数
据
实
行
分
类
分
级
保
护
。
国
家
数
据
安
全
工
作
协
调
机
制
统
筹
协
调
有
关
部
门
制
定
重
要
数
据
目
录
,
加
强
对
重
要
数
据
的
保
护
。
关
系
国
家
安
全
、
国
民
经
济
命
脉
、
重
要
民
生
、
重
大
公
共
利
益
等
数
据
属
于
国
家
核
心
数
据
,
实
行
更
加
严
格
的
管
理
制
度
。
各
地
区
、
各
部
门
应
当
按
照
数
据
分
类
分
级
保
护
制
度
,
确
定
本
地
区
、
本
部
门
以
及
相
关
行
业
、
领
域
的
重
要
数
据
具
体
目
录
,
对
列
入
目
录
的
数
据
进
行
重
点
保
护
。
第
二
十
二
条
第
二
十
二
条
国
家
建
立
集
中
统
一
、
高
效
权
威
的
数
据
安
全
风
险
评
估
、
报
告
、
信
息
共
享
、
监
测
预
警
机
制
。
国
家
数
据
安
全
工
作
协
调
机
制
统
筹
协
调
有
关
部
门
加
强
数
据
安
全
风
险
信
息
的
获
取
、
分
析
、
研
判
、
预
警
工
作
。
第
二
十
三
条
第
二
十
三
条
国
家
建
立
数
据
安
全
应
急
处
置
机
制
。
发
生
数
据
安
全
事
件
,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应
当
依
法
启
动
应
急
预
案
,
采
取
相
应
的
应
急
处
置
措
施
,
防
止
危
害
扩
大
,
消
除
安
全
隐
患
,
并
及
时
向
社
会
发
布
与
公
众
有
关
的
警
示
信
息
。
第
二
十
四
条
第
二
十
四
条
国
家
建
立
数
据
安
全
审
查
制
度
,
对
影
响
或
者
可
能
影
响
国
家
安
全
的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进
行
国
家
安
全
审
查
。
依
法
作
出
的
安
全
审
查
决
定
为
最
终
决
定
。
第
二
十
五
条
第
二
十
五
条
国
家
对
与
维
护
国
家
安
全
和
利
益
、
履
行
国
际
义
务
相
关
的
属
于
管
制
物
项
的
数
据
依
法
实
施
出
口
管
制
。
第
二
十
六
条
第
二
十
六
条
任
何
国
家
或
者
地
区
在
与
数
据
和
数
据
开
发
利
用
技
术
等
有
关
的
投
资
、
贸
易
等
方
面
对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采
取
歧
视
性
的
禁
止
、
限
制
或
者
其
他
类
似
措
施
的
,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可
以
根
据
实
际
情
况
对
该
国
家
或
者
地
区
对
等
采
取
措
施
。
第
四
章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第
四
章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第
二
十
七
条
第
二
十
七
条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应
当
依
照
法
律
、
法
规
的
规
定
,
建
立
健
全
全
流
程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制
度
,
组
织
开
展
数
据
安
全
教
育
培
训
,
采
取
相
应
的
技
术
措
施
和
其
他
必
要
措
施
,
保
障
数
据
安
全
。
利
用
互
联
网
等
信
息
网
络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应
当
在
网
络
安
全
等
级
保
护
制
度
的
基
础
上
,
履
行
上
述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。
重
要
数
据
的
处
理
者
应
当
明
确
数
据
安
全
负
责
人
和
管
理
机
构
,
落
实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责
任
。
第
二
十
八
条
第
二
十
八
条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以
及
研
究
开
发
数
据
新
技
术
,
应
当
有
利
于
促
进
经
济
社
会
发
展
,
增
进
人
民
福
祉
,
符
合
社
会
公
德
和
伦
理
。
第
二
十
九
条
第
二
十
九
条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应
当
加
强
风
险
监
测
,
发
现
数
据
安
全
缺
陷
、
漏
洞
等
风
险
时
,
应
当
立
即
采
取
补
救
措
施
;
发
生
数
据
安
全
事
件
时
,
应
当
立
即
采
取
处
置
措
施
,
按
照
规
定
及
时
告
知
用
户
并
向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报
告
。
第
三
十
条
第
三
十
条
重
要
数
据
的
处
理
者
应
当
按
照
规
定
对
其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定
期
开
展
风
险
评
估
,
并
向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报
送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。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应
当
包
括
处
理
的
重
要
数
据
的
种
类
、
数
量
,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的
情
况
,
面
临
的
数
据
安
全
风
险
及
其
应
对
措
施
等
。
第
三
十
一
条
第
三
十
一
条
关
键
信
息
基
础
设
施
的
运
营
者
在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内
运
营
中
收
集
和
产
生
的
重
要
数
据
的
出
境
安
全
管
理
,
适
用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网
络
安
全
法
》
的
规
定
;
其
他
数
据
处
理
者
在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内
运
营
中
收
集
和
产
生
的
重
要
数
据
的
出
境
安
全
管
理
办
法
,
由
国
家
网
信
部
门
会
同
国
务
院
有
关
部
门
制
定
。
第
三
十
二
条
第
三
十
二
条
任
何
组
织
、
个
人
收
集
数
据
,
应
当
采
取
合
法
、
正
当
的
方
式
,
不
得
窃
取
或
者
以
其
他
非
法
方
式
获
取
数
据
。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对
收
集
、
使
用
数
据
的
目
的
、
范
围
有
规
定
的
,
应
当
在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目
的
和
范
围
内
收
集
、
使
用
数
据
。
第
三
十
三
条
第
三
十
三
条
从
事
数
据
交
易
中
介
服
务
的
机
构
提
供
服
务
,
应
当
要
求
数
据
提
供
方
说
明
数
据
来
源
,
审
核
交
易
双
方
的
身
份
,
并
留
存
审
核
、
交
易
记
录
。
第
三
十
四
条
第
三
十
四
条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提
供
数
据
处
理
相
关
服
务
应
当
取
得
行
政
许
可
的
,
服
务
提
供
者
应
当
依
法
取
得
许
可
。
第
三
十
五
条
第
三
十
五
条
公
安
机
关
、
国
家
安
全
机
关
因
依
法
维
护
国
家
安
全
或
者
侦
查
犯
罪
的
需
要
调
取
数
据
,
应
当
按
照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,
经
过
严
格
的
批
准
手
续
,
依
法
进
行
,
有
关
组
织
、
个
人
应
当
予
以
配
合
。
第
三
十
六
条
第
三
十
六
条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主
管
机
关
根
据
有
关
法
律
和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缔
结
或
者
参
加
的
国
际
条
约
、
协
定
,
或
者
按
照
平
等
互
惠
原
则
,
处
理
外
国
司
法
或
者
执
法
机
构
关
于
提
供
数
据
的
请
求
。
非
经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主
管
机
关
批
准
,
境
内
的
组
织
、
个
人
不
得
向
外
国
司
法
或
者
执
法
机
构
提
供
存
储
于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内
的
数
据
。
第
五
章
政
务
数
据
安
全
与
开
放
第
五
章
政
务
数
据
安
全
与
开
放
第
三
十
七
条
第
三
十
七
条
国
家
大
力
推
进
电
子
政
务
建
设
,
提
高
政
务
数
据
的
科
学
性
、
准
确
性
、
时
效
性
,
提
升
运
用
数
据
服
务
经
济
社
会
发
展
的
能
力
。
第
三
十
八
条
第
三
十
八
条
国
家
机
关
为
履
行
法
定
职
责
的
需
要
收
集
、
使
用
数
据
,
应
当
在
其
履
行
法
定
职
责
的
范
围
内
依
照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条
件
和
程
序
进
行
;
对
在
履
行
职
责
中
知
悉
的
个
人
隐
私
、
个
人
信
息
、
商
业
秘
密
、
保
密
商
务
信
息
等
数
据
应
当
依
法
予
以
保
密
,
不
得
泄
露
或
者
非
法
向
他
人
提
供
。
第
三
十
九
条
第
三
十
九
条
国
家
机
关
应
当
依
照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,
建
立
健
全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制
度
,
落
实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责
任
,
保
障
政
务
数
据
安
全
。
第
四
十
条
第
四
十
条
国
家
机
关
委
托
他
人
建
设
、
维
护
电
子
政
务
系
统
,
存
储
、
加
工
政
务
数
据
,
应
当
经
过
严
格
的
批
准
程
序
,
并
应
当
监
督
受
托
方
履
行
相
应
的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。
受
托
方
应
当
依
照
法
律
、
法
规
的
规
定
和
合
同
约
定
履
行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,
不
得
擅
自
留
存
、
使
用
、
泄
露
或
者
向
他
人
提
供
政
务
数
据
。
第
四
十
一
条
第
四
十
一
条
国
家
机
关
应
当
遵
循
公
正
、
公
平
、
便
民
的
原
则
,
按
照
规
定
及
时
、
准
确
地
公
开
政
务
数
据
。
依
法
不
予
公
开
的
除
外
。
第
四
十
二
条
第
四
十
二
条
国
家
制
定
政
务
数
据
开
放
目
录
,
构
建
统
一
规
范
、
互
联
互
通
、
安
全
可
控
的
政
务
数
据
开
放
平
台
,
推
动
政
务
数
据
开
放
利
用
。
第
四
十
三
条
第
四
十
三
条
法
律
、
法
规
授
权
的
具
有
管
理
公
共
事
务
职
能
的
组
织
为
履
行
法
定
职
责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适
用
本
章
规
定
。
第
六
章
法
律
责
任
第
六
章
法
律
责
任
第
四
十
四
条
第
四
十
四
条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在
履
行
数
据
安
全
监
管
职
责
中
,
发
现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存
在
较
大
安
全
风
险
的
,
可
以
按
照
规
定
的
权
限
和
程
序
对
有
关
组
织
、
个
人
进
行
约
谈
,
并
要
求
有
关
组
织
、
个
人
采
取
措
施
进
行
整
改
,
消
除
隐
患
。
第
四
十
五
条
第
四
十
五
条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的
组
织
、
个
人
不
履
行
本
法
第
二
十
七
条
、
第
二
十
九
条
、
第
三
十
条
规
定
的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的
,
由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责
令
改
正
,
给
予
警
告
,
可
以
并
处
五
万
元
以
上
五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可
以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;
拒
不
改
正
或
者
造
成
大
量
数
据
泄
露
等
严
重
后
果
的
,
处
五
十
万
元
以
上
二
百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并
可
以
责
令
暂
停
相
关
业
务
、
停
业
整
顿
、
吊
销
相
关
业
务
许
可
证
或
者
吊
销
营
业
执
照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处
五
万
元
以
上
二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。
违
反
国
家
核
心
数
据
管
理
制
度
,
危
害
国
家
主
权
、
安
全
和
发
展
利
益
的
,
由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处
二
百
万
元
以
上
一
千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并
根
据
情
况
责
令
暂
停
相
关
业
务
、
停
业
整
顿
、
吊
销
相
关
业
务
许
可
证
或
者
吊
销
营
业
执
照
;
构
成
犯
罪
的
,
依
法
追
究
刑
事
责
任
。
第
四
十
六
条
第
四
十
六
条
违
反
本
法
第
三
十
一
条
规
定
,
向
境
外
提
供
重
要
数
据
的
,
由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责
令
改
正
,
给
予
警
告
,
可
以
并
处
十
万
元
以
上
一
百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可
以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;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一
百
万
元
以
上
一
千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并
可
以
责
令
暂
停
相
关
业
务
、
停
业
整
顿
、
吊
销
相
关
业
务
许
可
证
或
者
吊
销
营
业
执
照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处
十
万
元
以
上
一
百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。
第
四
十
七
条
第
四
十
七
条
从
事
数
据
交
易
中
介
服
务
的
机
构
未
履
行
本
法
第
三
十
三
条
规
定
的
义
务
的
,
由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责
令
改
正
,
没
收
违
法
所
得
,
处
违
法
所
得
一
倍
以
上
十
倍
以
下
罚
款
,
没
有
违
法
所
得
或
者
违
法
所
得
不
足
十
万
元
的
,
处
十
万
元
以
上
一
百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并
可
以
责
令
暂
停
相
关
业
务
、
停
业
整
顿
、
吊
销
相
关
业
务
许
可
证
或
者
吊
销
营
业
执
照
;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。
第
四
十
八
条
第
四
十
八
条
违
反
本
法
第
三
十
五
条
规
定
,
拒
不
配
合
数
据
调
取
的
,
由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责
令
改
正
,
给
予
警
告
,
并
处
五
万
元
以
上
五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。
违
反
本
法
第
三
十
六
条
规
定
,
未
经
主
管
机
关
批
准
向
外
国
司
法
或
者
执
法
机
构
提
供
数
据
的
,
由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给
予
警
告
,
可
以
并
处
十
万
元
以
上
一
百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可
以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;
造
成
严
重
后
果
的
,
处
一
百
万
元
以
上
五
百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并
可
以
责
令
暂
停
相
关
业
务
、
停
业
整
顿
、
吊
销
相
关
业
务
许
可
证
或
者
吊
销
营
业
执
照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处
五
万
元
以
上
五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。
第
四
十
九
条
第
四
十
九
条
国
家
机
关
不
履
行
本
法
规
定
的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的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依
法
给
予
处
分
。
第
五
十
条
第
五
十
条
履
行
数
据
安
全
监
管
职
责
的
国
家
工
作
人
员
玩
忽
职
守
、
滥
用
职
权
、
徇
私
舞
弊
的
,
依
法
给
予
处
分
。
第
五
十
一
条
第
五
十
一
条
窃
取
或
者
以
其
他
非
法
方
式
获
取
数
据
,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排
除
、
限
制
竞
争
,
或
者
损
害
个
人
、
组
织
合
法
权
益
的
,
依
照
有
关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第
五
十
二
条
第
五
十
二
条
违
反
本
法
规
定
,
给
他
人
造
成
损
害
的
,
依
法
承
担
民
事
责
任
。
违
反
本
法
规
定
,
构
成
违
反
治
安
管
理
行
为
的
,
依
法
给
予
治
安
管
理
处
罚
;
构
成
犯
罪
的
,
依
法
追
究
刑
事
责
任
。
第
七
章
附
则
第
七
章
附
则
第
五
十
三
条
第
五
十
三
条
开
展
涉
及
国
家
秘
密
的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适
用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保
守
国
家
秘
密
法
》
等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。
在
统
计
、
档
案
工
作
中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开
展
涉
及
个
人
信
息
的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还
应
当
遵
守
有
关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。
第
五
十
四
条
第
五
十
四
条
军
事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的
办
法
,
由
中
央
军
事
委
员
会
依
据
本
法
另
行
制
定
。
第
五
十
五
条
第
五
十
五
条
本
法
自
2
0
2
1
年
9
月
1
日
起
施
行
。
(
来
源
:
中
国
人
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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