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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5576] 2020-07-06_数据安全怎么做?合规篇之数据安全法(草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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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7-06_数据安全怎么做?合规篇之数据安全法(草案)
数
据
安
全
怎
么
做
?
合
规
篇
之
数
据
安
全
法
(
草
案
)
M
a
r
k
2
0
1
9
F
r
e
e
B
u
f
2
0
2
0
-
0
7
-
0
6
继
欧
洲
G
D
P
R
、
巴
西
L
G
P
D
、
美
国
C
C
P
A
等
法
案
之
后
,
我
国
的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数
据
安
全
法
》
呼
之
欲
出
。
2
0
2
0
年
6
月
2
8
日
,
数
据
安
全
法
草
案
在
十
三
届
全
国
人
大
常
委
会
第
二
十
次
会
议
上
提
请
审
议
。
主
要
内
容
包
括
:
1
、
确
立
数
据
分
级
分
类
管
理
以
及
风
险
评
估
、
监
测
预
警
和
应
急
处
置
等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各
项
基
本
制
度
;
2
、
明
确
开
展
数
据
活
动
的
组
织
、
个
人
的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,
落
实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责
任
;
3
、
坚
持
安
全
与
发
展
并
重
,
规
定
支
持
促
进
数
据
安
全
与
发
展
的
措
施
;
4
、
建
立
保
障
政
务
数
据
安
全
和
推
动
政
务
数
据
开
放
的
制
度
措
施
。
2
0
2
0
年
7
月
2
日
,
相
关
安
全
平
台
发
布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数
据
安
全
法
(
草
案
)
》
全
文
发
布
,
内
容
涉
及
7
个
章
节
,
5
1
条
内
容
,
相
关
总
结
梳
理
如
下
:
第
一
章
第
一
章
总
则
(
重
点
)
总
则
(
重
点
)
综
述
:
阐
述
数
据
安
全
法
制
定
的
背
景
、
适
用
范
围
、
关
键
词
定
义
、
公
民
和
组
织
的
权
益
和
义
务
。
具
体
关
键
点
如
下
:
1
、
适
用
范
围
:
在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内
开
展
数
据
活
动
的
组
织
、
个
人
。
2
、
数
据
的
定
义
:
任
何
以
电
子
或
者
非
电
子
形
式
对
信
息
的
记
录
。
3
、
数
据
活
动
的
定
义
:
数
据
的
收
集
、
存
储
、
加
工
、
使
用
、
提
供
、
交
易
、
公
开
等
行
为
。
4
、
数
据
安
全
的
定
义
:
通
过
采
取
必
要
措
施
,
保
障
数
据
得
到
有
效
保
护
和
合
法
利
用
,
并
持
续
处
于
安
全
状
态
的
能
力
。
第
二
章
第
二
章
数
据
安
全
与
发
展
数
据
安
全
与
发
展
综
述
:
国
家
层
加
强
对
数
据
安
全
层
面
发
展
的
支
持
,
技
术
和
产
业
发
展
带
动
数
据
安
全
建
设
,
促
进
数
据
安
全
检
测
评
估
、
认
证
、
培
训
教
育
,
建
立
健
全
数
据
交
易
管
理
制
度
,
规
范
数
据
交
易
行
为
,
培
育
数
据
交
易
市
场
。
第
三
章
第
三
章
数
据
安
全
制
度
(
重
点
)
数
据
安
全
制
度
(
重
点
)
综
述
:
国
家
层
面
强
调
对
数
据
要
进
行
分
级
分
类
保
护
,
建
立
集
中
统
一
、
高
效
权
威
的
数
据
安
全
风
险
评
估
、
报
告
、
信
息
共
享
、
监
测
预
警
机
制
;
建
立
数
据
安
全
应
急
处
置
机
制
;
建
立
数
据
安
全
审
查
制
度
。
数
据
依
法
实
施
出
口
管
制
,
并
可
对
国
外
采
取
相
应
的
措
施
进
行
数
据
层
面
的
反
制
。
第
四
章
第
四
章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(
重
点
)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(
重
点
)
综
述
:
本
章
节
定
义
了
开
展
数
据
活
动
的
组
织
和
个
人
的
责
任
和
义
务
。
具
体
关
键
点
如
下
:
1
.
建
立
健
全
全
流
程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制
度
(
第
二
十
五
条
)
2
.
组
织
开
展
数
据
安
全
教
育
培
训
,
采
取
相
应
的
技
术
措
施
和
其
他
必
要
措
施
,
保
障
数
据
安
全
。
(
第
二
十
五
条
)
3
.
重
要
数
据
的
处
理
者
应
当
设
立
数
据
安
全
负
责
人
和
管
理
机
构
,
落
实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责
任
。
(
第
二
十
五
条
)
4
.
加
强
风
险
监
测
,
数
据
安
全
漏
洞
及
时
修
补
,
事
件
及
时
上
报
。
(
第
二
十
七
条
)
5
.
定
期
开
展
风
险
评
估
,
并
向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报
送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。
报
告
内
容
包
括
本
组
织
掌
握
的
重
要
数
据
的
种
类
、
数
量
,
收
集
、
存
储
、
加
工
、
使
用
数
据
的
情
况
,
面
临
的
数
据
安
全
风
险
及
其
应
对
措
施
等
。
(
第
二
十
八
条
)
6
.
任
何
组
织
、
个
人
收
集
数
据
,
应
当
在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目
的
和
范
围
内
收
集
、
使
用
数
据
,
不
得
超
过
必
要
的
限
度
。
(
第
二
十
九
条
)
7
.
从
事
数
据
交
易
中
介
服
务
的
机
构
在
提
供
交
易
中
介
服
务
时
,
应
当
要
求
数
据
提
供
方
说
明
数
据
来
源
,
审
核
交
易
双
方
的
身
份
,
并
留
存
审
核
、
交
易
记
录
。
(
第
三
十
条
)
8
.
专
门
提
供
在
线
数
据
处
理
等
服
务
的
经
营
者
,
应
当
依
法
取
得
经
营
业
务
许
可
或
者
备
案
。
(
第
三
十
一
条
)
9
.
境
外
执
法
机
构
要
求
调
取
存
储
于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内
的
数
据
的
,
有
关
组
织
、
个
人
应
当
向
有
关
主
管
机
关
报
告
,
获
得
批
准
后
方
可
提
供
。
(
第
三
十
三
条
)
第
五
章
第
五
章
政
务
数
据
安
全
与
开
放
政
务
数
据
安
全
与
开
放
此
章
节
主
要
体
现
对
政
府
、
部
委
的
电
子
政
务
要
求
。
第
六
章
第
六
章
法
律
责
任
法
律
责
任
综
述
:
对
开
展
数
据
活
动
的
组
织
和
个
人
未
正
确
履
行
责
任
和
义
务
的
,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可
以
责
令
改
正
,
给
予
警
告
并
执
行
处
罚
(
组
织
、
数
据
安
全
主
管
及
相
关
责
任
人
瑟
瑟
发
抖
中
)
。
具
体
关
键
点
如
下
:
1
、
未
履
行
2
5
、
2
7
、
2
8
、
2
9
条
规
定
义
务
的
:
组
织
处
一
万
至
十
万
罚
款
,
直
接
主
管
人
员
五
千
至
五
万
元
罚
款
!
拒
不
改
正
或
造
成
严
重
后
果
的
,
组
织
处
十
万
至
一
百
万
罚
款
,
直
接
主
管
及
相
关
责
任
人
员
处
一
万
至
十
万
罚
款
!
2
、
未
履
行
3
0
条
义
务
的
:
没
收
违
法
所
得
,
并
处
违
法
所
得
的
一
倍
至
十
倍
罚
款
;
无
违
法
所
得
的
,
处
十
万
至
一
百
万
罚
款
;
主
管
部
门
有
权
吊
销
相
关
业
务
许
可
证
或
营
业
执
照
;
对
直
接
主
管
及
相
关
责
任
人
员
处
一
万
至
十
万
罚
款
!
3
、
未
经
许
可
,
擅
自
从
事
“
在
线
数
据
处
理
等
服
务
”
经
营
的
:
有
关
部
门
责
令
整
改
或
取
缔
;
没
收
违
法
所
得
,
处
违
法
所
得
一
倍
至
十
倍
罚
款
;
无
违
法
所
得
的
,
处
十
万
至
一
百
万
罚
款
;
直
接
主
管
及
相
关
责
任
人
员
处
一
万
至
十
万
罚
款
。
4
、
国
家
机
关
或
人
员
不
履
行
本
法
或
玩
忽
职
守
,
依
法
给
予
处
分
。
5
、
数
据
活
动
维
护
国
家
或
公
民
权
益
的
,
依
法
处
罚
或
承
担
民
事
责
任
。
第
七
章
第
七
章
附
则
附
则
略
。
国
家
层
面
已
经
发
布
的
相
关
可
参
考
的
思
路
资
料
:
1
、
数
据
分
级
分
类
:
《
政
府
数
据
数
据
分
类
分
级
指
南
》
D
B
5
2
/
T
1
1
2
3
—
2
0
1
6
《
工
业
数
据
分
类
分
级
指
南
(
试
行
)
》
《
政
府
数
据
数
据
脱
敏
工
作
指
南
》
2
、
数
据
采
集
:
《
A
p
p
违
法
违
规
收
集
使
用
个
人
信
息
行
为
认
定
方
法
》
3
、
数
据
安
全
建
设
:
《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办
法
》
(
征
求
意
见
稿
)
《
网
络
数
据
安
全
标
准
体
系
建
设
指
南
》
(
征
求
意
见
稿
)
《
信
息
安
全
技
术
个
人
信
息
安
全
规
范
》
4
、
数
据
出
境
:
《
个
人
信
息
出
境
安
全
评
估
办
法
》
(
征
求
意
见
稿
)
总
结
总
结
本
法
案
重
点
内
容
为
第
四
章
和
第
六
章
,
明
确
规
定
出
开
张
数
据
活
动
的
组
织
和
个
人
的
责
任
和
义
务
,
未
按
照
要
求
履
行
的
,
可
以
依
法
进
行
惩
处
,
整
个
法
案
将
把
国
内
数
据
安
全
提
升
到
一
个
新
的
高
度
,
数
据
安
全
工
作
上
升
到
国
家
层
面
,
数
据
安
全
有
法
可
依
!
本
文
作
者
:
本
文
作
者
:
M
a
r
k
2
0
1
9
,
,
转
载
请
注
明
来
自
转
载
请
注
明
来
自
F
r
e
e
B
u
f
.
C
O
M
精
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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