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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5007] 2020-02-12_国务院: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未来将不给经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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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02-12_国务院:不符合网络安全要求的政务信息系统未来将不给经费
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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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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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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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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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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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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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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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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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家
政
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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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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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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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
跨
部
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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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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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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息
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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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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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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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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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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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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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务
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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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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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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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务
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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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
政
务
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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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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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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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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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
门
政
务
信
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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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
录
。
管
理
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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总
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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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家
政
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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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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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
总
目
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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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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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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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务
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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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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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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录
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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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务
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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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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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
行
维
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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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
符
合
密
码
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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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
网
络
安
全
要
求
等
情
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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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务
信
息
系
统
,
不
安
排
运
行
维
护
经
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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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
强
对
绩
效
评
价
和
项
目
后
评
价
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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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将
评
价
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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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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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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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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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
运
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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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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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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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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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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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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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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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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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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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
法
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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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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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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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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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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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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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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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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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
或
者
保
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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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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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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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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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家
政
务
信
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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设
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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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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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
统
筹
协
调
,
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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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
促
检
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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估
评
价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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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
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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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
果
,
形
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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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
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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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建
设
管
理
办
法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建
设
管
理
办
法
第
一
章
第
一
章
总
则
总
则
第
一
条
第
一
条
为
规
范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管
理
,
推
动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跨
部
门
跨
层
级
互
联
互
通
、
信
息
共
享
和
业
务
协
同
,
强
化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应
用
绩
效
考
核
,
根
据
《
国
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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印
发
政
务
信
息
资
源
共
享
管
理
暂
行
办
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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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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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(
国
发
〔
2
0
1
6
〕
5
1
号
)
等
有
关
规
定
,
制
定
本
办
法
。
第
二
条
第
二
条
本
办
法
适
用
的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主
要
包
括
:
国
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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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
关
部
门
和
单
位
负
责
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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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
国
家
统
一
电
子
政
务
网
络
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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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
国
家
重
点
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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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
息
系
统
、
国
家
信
息
资
源
库
、
国
家
信
息
安
全
基
础
设
施
、
国
家
电
子
政
务
基
础
设
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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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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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
心
、
机
房
等
)
、
国
家
电
子
政
务
标
准
化
体
系
以
及
相
关
支
撑
体
系
等
符
合
《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定
义
和
范
围
》
规
定
的
系
统
。
第
三
条
第
三
条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管
理
应
当
坚
持
统
筹
规
划
、
共
建
共
享
、
业
务
协
同
、
安
全
可
靠
安
全
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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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
则
。
第
四
条
第
四
条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负
责
牵
头
编
制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规
划
,
对
各
部
门
审
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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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进
行
备
案
管
理
。
财
政
部
负
责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预
算
管
理
和
政
府
采
购
管
理
。
各
有
关
部
门
按
照
职
责
分
工
,
负
责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审
批
、
建
设
、
运
行
和
安
全
监
管
安
全
监
管
等
相
关
工
作
,
并
按
照
“
以
统
为
主
、
统
分
结
合
、
注
重
实
效
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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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
求
,
加
强
对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的
并
联
管
理
。
第
五
条
第
五
条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会
同
中
央
网
信
办
、
国
务
院
办
公
厅
、
财
政
部
建
立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管
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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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
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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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做
好
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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协
调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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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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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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和
评
估
评
价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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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
经
验
成
果
,
形
成
工
作
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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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第
二
章
第
二
章
规
划
和
审
批
管
理
规
划
和
审
批
管
理
第
六
条
第
六
条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会
同
有
关
部
门
根
据
信
息
化
发
展
规
律
和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特
点
,
统
筹
考
虑
并
充
分
论
证
各
部
门
建
设
需
求
,
编
制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规
划
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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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务
院
批
准
后
实
施
;
如
内
外
部
发
展
环
境
发
生
重
大
变
化
,
适
时
组
织
评
估
论
证
,
提
出
调
整
意
见
报
国
务
院
批
准
。
各
有
关
部
门
编
制
规
划
涉
及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的
,
应
当
与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规
划
进
行
衔
接
。
第
七
条
第
七
条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审
批
或
者
核
报
国
务
院
审
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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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,
以
及
其
他
有
关
部
门
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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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
目
审
批
管
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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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,
原
则
上
包
括
编
报
项
目
建
议
书
、
可
行
性
研
究
报
告
、
初
步
设
计
方
案
等
环
节
。
对
于
已
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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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规
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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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
目
,
可
以
直
接
编
报
可
行
性
研
究
报
告
。
对
于
党
中
央
、
国
务
院
有
明
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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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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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
及
国
家
重
大
战
略
、
国
家
安
全
等
特
殊
原
因
,
情
况
紧
急
,
且
前
期
工
作
深
度
达
到
规
定
要
求
的
项
目
,
可
以
直
接
编
报
项
目
可
行
性
研
究
报
告
、
初
步
设
计
方
案
和
投
资
概
算
。
第
八
条
第
八
条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原
则
上
不
再
进
行
节
能
评
估
、
规
划
选
址
、
用
地
预
审
、
环
境
影
响
评
价
等
审
批
,
涉
及
新
建
土
建
工
程
、
高
耗
能
项
目
的
除
外
。
第
九
条
第
九
条
除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审
批
或
者
核
报
国
务
院
审
批
的
外
,
其
他
有
关
部
门
自
行
审
批
新
建
、
改
建
、
扩
建
,
以
及
通
过
政
府
购
买
服
务
方
式
产
生
的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,
应
当
按
规
定
履
行
审
批
程
序
并
向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备
案
。
备
案
文
件
应
当
包
括
项
目
名
称
、
建
设
单
位
、
审
批
部
门
、
绩
效
目
标
及
绩
效
指
标
、
投
资
额
度
、
运
行
维
护
经
费
、
经
费
渠
道
、
信
息
资
源
目
录
、
信
息
共
享
开
放
、
应
用
系
统
、
等
级
保
护
或
者
分
级
保
护
备
案
情
况
等
级
保
护
或
者
分
级
保
护
备
案
情
况
、
密
码
应
用
方
案
和
密
码
应
用
安
全
性
评
估
密
码
应
用
方
案
和
密
码
应
用
安
全
性
评
估
报
告
报
告
等
内
容
,
其
中
改
建
、
扩
建
项
目
还
需
提
交
前
期
项
目
第
三
方
后
评
价
报
告
。
第
十
条
第
十
条
跨
部
门
共
建
共
享
的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,
由
牵
头
部
门
会
同
参
建
部
门
共
同
开
展
跨
部
门
工
程
框
架
设
计
,
形
成
统
一
框
架
方
案
后
联
合
报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。
框
架
方
案
要
确
定
工
程
的
参
建
部
门
、
建
设
目
标
、
主
体
内
容
,
明
确
各
部
门
项
目
与
总
体
工
程
的
业
务
流
、
数
据
流
及
系
统
接
口
,
初
步
形
成
数
据
目
录
,
确
保
各
部
门
建
设
内
容
无
重
复
交
叉
,
实
现
共
建
共
享
要
求
。
框
架
方
案
确
定
后
,
各
部
门
按
照
项
目
管
理
要
求
申
请
建
设
本
部
门
参
建
内
容
。
各
有
关
部
门
对
于
需
要
地
方
共
享
协
同
的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,
应
当
按
照
统
筹
规
划
、
分
级
审
批
、
分
级
建
设
、
共
享
协
同
的
原
则
建
设
,
并
加
强
与
地
方
已
有
项
目
的
衔
接
。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加
强
对
地
方
的
指
导
,
统
筹
制
定
信
息
共
享
、
业
务
协
同
的
总
体
要
求
和
标
准
规
范
。
地
方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根
据
项
目
的
总
体
目
标
、
整
体
框
架
、
建
设
任
务
、
绩
效
目
标
及
指
标
等
,
按
照
本
地
有
关
规
定
开
展
项
目
审
批
建
设
工
作
,
并
做
好
与
国
家
有
关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的
衔
接
配
合
。
第
十
一
条
第
十
一
条
可
行
性
研
究
报
告
、
初
步
设
计
方
案
应
当
包
括
信
息
资
源
共
享
分
析
篇
(
章
)
。
咨
询
评
估
单
位
的
评
估
报
告
应
当
包
括
对
信
息
资
源
共
享
分
析
篇
(
章
)
的
评
估
意
见
。
审
批
部
门
的
批
复
文
件
或
者
上
报
国
务
院
的
请
示
文
件
应
当
包
括
对
信
息
资
源
共
享
分
析
篇
(
章
)
的
意
见
。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编
制
信
息
资
源
目
录
,
建
立
信
息
共
享
长
效
机
制
和
共
享
信
息
使
用
情
况
反
馈
机
制
,
确
保
信
息
资
源
共
享
,
不
得
将
应
当
普
遍
共
享
的
数
据
仅
向
特
定
企
业
、
社
会
组
织
开
放
。
信
息
资
源
目
录
是
审
批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的
必
备
条
件
。
信
息
资
源
共
享
的
范
围
、
程
度
以
及
网
络
安
全
情
况
网
络
安
全
情
况
是
确
定
项
目
建
设
投
资
、
运
行
维
护
经
费
和
验
收
的
重
要
依
据
。
第
十
二
条
第
十
二
条
各
部
门
所
有
新
建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,
均
应
当
在
全
国
投
资
项
目
在
线
审
批
监
管
平
台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管
理
子
平
台
(
以
下
简
称
管
理
平
台
)
报
批
或
者
备
案
。
所
有
中
央
本
级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应
当
全
口
径
纳
入
管
理
平
台
进
行
统
一
管
理
。
各
部
门
应
当
在
管
理
平
台
及
时
更
新
本
部
门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目
录
。
管
理
平
台
汇
总
形
成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总
目
录
。
第
三
章
第
三
章
建
设
和
资
金
管
理
建
设
和
资
金
管
理
第
十
三
条
第
十
三
条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确
定
项
目
实
施
机
构
和
项
目
责
任
人
,
建
立
健
全
项
目
管
理
制
度
,
加
强
对
项
目
全
过
程
的
统
筹
协
调
,
强
化
信
息
共
享
和
业
务
协
同
,
并
严
格
执
行
招
标
投
标
、
政
府
采
购
、
工
程
监
理
、
合
同
管
理
等
制
度
。
招
标
采
购
涉
密
信
息
系
招
标
采
购
涉
密
信
息
系
统
的
,
还
应
当
执
行
保
密
有
关
法
律
法
规
规
定
统
的
,
还
应
当
执
行
保
密
有
关
法
律
法
规
规
定
。
第
十
四
条
第
十
四
条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按
照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网
络
安
全
法
》
等
法
律
法
规
以
及
党
政
机
关
安
全
管
理
等
有
关
规
应
当
按
照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网
络
安
全
法
》
等
法
律
法
规
以
及
党
政
机
关
安
全
管
理
等
有
关
规
定
,
建
立
网
络
安
全
管
理
制
度
,
采
取
技
术
措
施
,
加
强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与
信
息
资
源
的
安
全
保
密
设
施
建
设
,
定
期
开
展
网
定
,
建
立
网
络
安
全
管
理
制
度
,
采
取
技
术
措
施
,
加
强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与
信
息
资
源
的
安
全
保
密
设
施
建
设
,
定
期
开
展
网
络
安
全
检
测
与
风
险
评
估
,
保
障
信
息
系
统
安
全
稳
定
运
行
络
安
全
检
测
与
风
险
评
估
,
保
障
信
息
系
统
安
全
稳
定
运
行
。
第
十
五
条
第
十
五
条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落
实
国
家
密
码
管
理
有
关
法
律
法
规
和
标
准
规
范
的
要
求
,
同
步
规
划
、
同
步
建
设
、
同
步
运
应
当
落
实
国
家
密
码
管
理
有
关
法
律
法
规
和
标
准
规
范
的
要
求
,
同
步
规
划
、
同
步
建
设
、
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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运
行
密
码
保
障
系
统
并
定
期
进
行
评
估
行
密
码
保
障
系
统
并
定
期
进
行
评
估
。
第
十
六
条
第
十
六
条
项
目
应
当
采
用
安
全
可
靠
的
软
硬
件
产
品
应
当
采
用
安
全
可
靠
的
软
硬
件
产
品
。
在
项
目
报
批
阶
段
,
要
对
产
品
的
安
全
可
靠
情
况
产
品
的
安
全
可
靠
情
况
进
行
说
明
。
项
目
软
硬
项
目
软
硬
件
产
品
的
安
全
可
靠
情
况
,
项
目
密
码
应
用
和
安
全
审
查
情
况
件
产
品
的
安
全
可
靠
情
况
,
项
目
密
码
应
用
和
安
全
审
查
情
况
,
以
及
硬
件
设
备
和
新
建
数
据
中
心
能
源
利
用
效
率
情
况
是
项
目
验
收
的
重
要
内
容
。
第
十
七
条
第
十
七
条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充
分
依
托
云
服
务
资
源
开
展
集
约
化
建
设
。
第
十
八
条
第
十
八
条
对
于
人
均
投
资
规
模
过
大
、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不
具
备
建
设
运
行
维
护
能
力
的
项
目
,
应
当
充
分
发
挥
职
能
部
门
作
用
或
者
外
包
,
减
少
自
建
自
管
自
用
自
维
。
第
十
九
条
第
十
九
条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实
行
工
程
监
理
制
,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按
照
信
息
系
统
工
程
监
理
有
关
规
定
,
委
托
工
程
监
理
单
位
对
项
目
建
设
进
行
工
程
监
理
。
第
二
十
条
第
二
十
条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对
项
目
绩
效
目
标
执
行
情
况
进
行
评
价
,
并
征
求
有
关
项
目
使
用
单
位
和
监
理
单
位
的
意
见
,
形
成
项
目
绩
效
评
价
报
告
,
在
建
设
期
内
每
年
年
底
前
向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提
交
。
项
目
绩
效
评
价
报
告
主
要
包
括
建
设
进
度
和
投
资
计
划
执
行
情
况
。
对
于
已
投
入
试
运
行
的
系
统
,
还
应
当
说
明
试
运
行
效
果
及
遇
到
的
问
题
等
。
第
二
十
一
条
第
二
十
一
条
项
目
建
设
过
程
中
出
现
工
程
严
重
逾
期
、
投
资
重
大
损
失
等
问
题
的
,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及
时
向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报
告
,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按
照
有
关
规
定
要
求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进
行
整
改
或
者
暂
停
项
目
建
设
。
第
二
十
二
条
第
二
十
二
条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严
格
按
照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批
复
的
初
步
设
计
方
案
和
投
资
概
算
实
施
项
目
建
设
。
项
目
建
设
目
标
和
内
容
不
变
,
项
目
总
投
资
有
结
余
的
,
应
当
按
照
相
关
规
定
将
结
余
资
金
退
回
。
项
目
建
设
的
资
金
支
出
按
照
国
库
集
中
支
付
有
关
制
度
规
定
执
行
。
第
二
十
三
条
第
二
十
三
条
项
目
投
资
规
模
未
超
出
概
算
批
复
、
建
设
目
标
不
变
,
项
目
主
要
建
设
内
容
确
需
调
整
且
资
金
调
整
数
额
不
超
过
概
算
总
投
资
1
5
%
,
并
符
合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,
可
以
由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调
整
,
同
时
向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备
案
:
(
一
)
根
据
党
中
央
、
国
务
院
部
署
,
确
需
改
变
建
设
内
容
的
;
(
二
)
确
需
对
原
项
目
技
术
方
案
进
行
完
善
优
化
的
;
(
三
)
根
据
所
建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业
务
发
展
需
要
,
在
已
批
复
项
目
建
设
规
划
的
框
架
下
调
整
相
关
建
设
内
容
及
进
度
的
。
不
符
合
上
述
情
形
的
,
应
当
按
照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履
行
相
应
手
续
。
第
二
十
四
条
第
二
十
四
条
初
步
设
计
方
案
和
投
资
概
算
未
获
批
复
前
,
原
则
上
不
予
下
达
项
目
建
设
投
资
。
对
于
因
开
展
需
求
分
析
、
编
制
可
行
性
研
究
报
告
和
初
步
设
计
、
购
地
、
拆
迁
等
确
需
提
前
安
排
投
资
的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,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可
以
在
项
目
可
行
性
研
究
报
告
获
批
复
后
,
向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提
出
申
请
。
第
二
十
五
条
第
二
十
五
条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建
成
后
半
年
内
,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按
照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申
请
审
批
部
门
组
织
验
收
,
提
交
验
收
申
请
报
告
时
应
当
一
并
附
上
项
目
建
设
总
结
、
财
务
报
告
、
审
计
报
告
、
安
全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安
全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(
包
括
涉
密
信
息
系
统
安
全
保
密
测
评
报
告
或
者
非
涉
密
信
息
系
统
网
络
安
全
等
级
保
护
测
评
报
告
等
)
、
密
码
应
用
安
全
性
评
估
报
告
密
码
应
用
安
全
性
评
估
报
告
等
材
料
。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不
能
按
期
申
请
验
收
的
,
应
当
向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提
出
延
期
验
收
申
请
。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应
当
及
时
组
织
验
收
。
验
收
完
成
后
,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将
验
收
报
告
等
材
料
报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备
案
。
第
二
十
六
条
第
二
十
六
条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按
照
国
家
有
关
档
案
管
理
的
规
定
,
做
好
项
目
档
案
管
理
,
并
探
索
应
用
电
子
档
案
。
未
进
行
档
案
验
收
或
者
档
案
验
收
不
合
格
的
,
不
得
通
过
项
目
验
收
。
第
二
十
七
条
第
二
十
七
条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在
项
目
通
过
验
收
并
投
入
运
行
后
1
2
至
2
4
个
月
内
,
依
据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建
设
管
理
绩
效
评
价
有
关
要
求
,
开
展
自
评
价
,
并
将
自
评
价
报
告
报
送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和
财
政
部
门
。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结
合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自
评
价
情
况
,
可
以
委
托
相
应
的
第
三
方
咨
询
机
构
开
展
后
评
价
。
第
二
十
八
条
第
二
十
八
条
加
强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建
设
投
资
和
运
行
维
护
经
费
协
同
联
动
,
坚
持
“
联
网
通
办
是
原
则
,
孤
网
是
例
外
”
。
部
门
已
建
的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需
升
级
改
造
,
或
者
拟
新
建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,
能
够
按
要
求
进
行
信
息
共
享
的
,
由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会
同
有
关
部
门
进
行
审
核
;
如
果
部
门
认
为
根
据
有
关
法
律
法
规
和
党
中
央
、
国
务
院
要
求
不
能
进
行
信
息
共
享
,
但
是
确
有
必
要
建
设
或
者
保
留
的
,
由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报
国
务
院
,
由
国
务
院
办
公
厅
会
同
有
关
部
门
进
行
审
核
,
经
国
务
院
批
准
后
方
可
建
设
或
者
保
留
。
(
一
)
对
于
未
按
要
求
共
享
数
据
资
源
或
者
重
复
采
集
数
据
的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,
不
安
排
运
行
维
护
经
费
,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不
得
新
建
、
改
建
、
扩
建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。
(
二
)
对
于
未
纳
入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总
目
录
的
系
统
,
不
安
排
运
行
维
护
经
费
。
(
三
)
对
于
不
符
合
密
码
应
用
和
网
络
安
全
要
求
,
或
者
存
在
重
大
安
全
隐
患
的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,
不
安
排
运
行
维
护
对
于
不
符
合
密
码
应
用
和
网
络
安
全
要
求
,
或
者
存
在
重
大
安
全
隐
患
的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,
不
安
排
运
行
维
护
经
费
,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不
得
新
建
、
改
建
、
扩
建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经
费
,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不
得
新
建
、
改
建
、
扩
建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。
第
四
章
第
四
章
监
督
管
理
监
督
管
理
第
二
十
九
条
第
二
十
九
条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应
当
接
受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及
有
关
部
门
的
监
督
管
理
,
配
合
做
好
绩
效
评
价
、
审
计
等
监
督
管
理
工
作
,
如
实
提
供
建
设
项
目
有
关
资
料
和
情
况
,
不
得
拒
绝
、
隐
匿
、
瞒
报
。
第
三
十
条
第
三
十
条
国
务
院
办
公
厅
、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、
财
政
部
、
中
央
网
信
办
会
同
有
关
部
门
按
照
职
责
分
工
,
对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是
否
符
合
国
家
有
关
政
务
信
息
共
享
的
要
求
,
以
及
项
目
建
设
中
招
标
购
、
资
金
使
用
、
密
码
应
用
密
码
应
用
、
网
络
安
全
网
络
安
全
等
情
况
实
施
监
督
管
理
。
发
现
违
反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或
者
批
复
要
求
的
,
应
当
要
求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限
期
整
改
。
逾
期
不
整
改
或
者
整
改
后
仍
不
符
合
要
求
的
,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可
以
对
其
进
行
通
报
批
评
、
暂
缓
安
排
投
资
计
划
、
暂
停
项
目
建
设
直
至
终
止
项
目
。
网
络
安
全
监
管
部
门
应
当
依
法
加
强
对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的
安
全
监
管
,
并
指
导
监
督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落
实
网
络
安
全
审
查
网
络
安
全
监
管
部
门
应
当
依
法
加
强
对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的
安
全
监
管
,
并
指
导
监
督
项
目
建
设
单
位
落
实
网
络
安
全
审
查
制
度
要
求
。
制
度
要
求
。
各
部
门
应
当
严
格
遵
守
有
关
保
密
等
法
律
法
规
规
定
,
构
建
全
方
位
、
多
层
次
、
一
致
性
的
防
护
体
系
,
按
要
求
采
用
密
码
技
各
部
门
应
当
严
格
遵
守
有
关
保
密
等
法
律
法
规
规
定
,
构
建
全
方
位
、
多
层
次
、
一
致
性
的
防
护
体
系
,
按
要
求
采
用
密
码
技
术
,
并
定
期
开
展
密
码
应
用
安
全
性
评
估
,
确
保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运
行
安
全
和
政
务
信
息
资
源
共
享
交
换
的
数
据
安
全
。
术
,
并
定
期
开
展
密
码
应
用
安
全
性
评
估
,
确
保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运
行
安
全
和
政
务
信
息
资
源
共
享
交
换
的
数
据
安
全
。
第
三
十
一
条
第
三
十
一
条
审
计
机
关
应
当
依
法
加
强
对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系
统
的
审
计
,
促
进
专
项
资
金
使
用
真
实
、
合
法
和
高
效
,
推
动
完
善
并
监
督
落
实
相
关
制
度
政
策
。
第
三
十
二
条
第
三
十
二
条
项
目
审
批
部
门
、
主
管
部
门
应
当
加
强
对
绩
效
评
价
和
项
目
后
评
价
结
果
的
应
用
,
根
据
评
价
结
果
对
国
家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存
在
的
问
题
提
出
整
改
意
见
,
指
导
完
善
相
关
管
理
制
度
,
并
按
照
项
目
审
批
管
理
要
求
将
评
价
结
果
作
为
下
一
年
度
安
排
政
府
投
资
和
运
行
维
护
经
费
的
重
要
依
据
。
第
三
十
三
条
第
三
十
三
条
单
位
或
者
个
人
违
反
本
办
法
规
定
未
履
行
审
批
、
备
案
程
序
,
或
者
因
管
理
不
善
、
弄
虚
作
假
造
成
严
重
超
概
算
、
质
量
低
劣
、
损
失
浪
费
、
安
全
事
故
或
者
其
他
责
任
事
故
的
,
相
关
部
门
应
当
予
以
通
报
批
评
,
并
对
负
有
直
接
责
任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责
任
人
员
依
法
给
予
处
分
。
相
关
部
门
、
单
位
或
者
个
人
违
反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,
截
留
、
挪
用
政
务
信
息
化
项
目
资
金
,
或
者
违
规
安
排
运
行
维
护
经
费
的
,
由
有
关
部
门
按
照
《
财
政
违
法
行
为
处
罚
处
分
条
例
》
等
相
关
规
定
予
以
查
处
。
第
五
章
第
五
章
附
则
附
则
第
三
十
四
条
第
三
十
四
条
国
务
院
有
关
部
门
可
以
根
据
本
办
法
的
规
定
及
职
责
分
工
,
制
定
本
部
门
的
具
体
管
理
办
法
。
各
省
、
自
治
区
、
直
辖
市
人
民
政
府
可
以
参
照
本
办
法
制
定
本
地
区
的
管
理
办
法
。
第
三
十
五
条
第
三
十
五
条
本
办
法
由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会
同
财
政
部
负
责
解
释
。
第
三
十
六
条
第
三
十
六
条
本
办
法
自
2
0
2
0
年
2
月
1
日
起
施
行
。
2
0
0
7
年
8
月
1
3
日
国
家
发
展
改
革
委
公
布
的
《
国
家
电
子
政
务
工
程
建
设
项
目
管
理
暂
行
办
法
》
同
时
废
止
。
*
本
文
来
源
:
本
文
来
源
:
信
安
在
线
资
讯
信
安
在
线
资
讯
,
转
载
请
注
明
来
源
,
转
载
请
注
明
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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