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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4319] 2019-07-07_担心声誉?怕被报复?企业向执法机构隐瞒网络犯罪行为的原因分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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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7-07_担心声誉?怕被报复?企业向执法机构隐瞒网络犯罪行为的原因分析
担
心
声
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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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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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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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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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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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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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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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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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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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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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犯
罪
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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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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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犯
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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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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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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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犯
罪
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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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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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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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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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犯
罪
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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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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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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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
是
报
警
。
那
么
这
种
情
况
同
样
适
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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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
络
世
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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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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遇
网
络
犯
罪
,
警
察
会
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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们
考
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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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一
顺
位
,
还
是
最
后
迫
不
得
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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选
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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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
为
什
么
企
业
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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愿
报
告
网
络
犯
罪
行
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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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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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
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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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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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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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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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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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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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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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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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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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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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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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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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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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
?
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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简
单
问
题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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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
周
知
,
识
别
威
胁
行
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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—
—
尤
其
是
攻
击
源
自
境
外
时
—
—
是
非
常
困
难
的
。
执
法
部
门
不
太
可
能
帮
助
受
害
企
业
恢
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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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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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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止
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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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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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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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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邦
调
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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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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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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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
动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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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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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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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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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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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
自
身
错
误
,
遏
制
攻
击
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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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
何
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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损
失
,
确
保
不
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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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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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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况
,
并
履
行
其
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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知
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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响
方
和
监
管
机
构
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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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
法
律
义
务
。
而
同
样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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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
况
下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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邦
调
查
局
的
关
注
重
点
则
是
确
定
并
追
查
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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诉
犯
罪
者
,
然
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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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
绳
之
以
法
。
我
想
企
业
可
能
经
常
会
觉
得
,
能
够
将
犯
罪
者
绳
之
以
法
固
然
是
好
事
,
但
是
犯
罪
活
动
已
然
发
生
,
其
对
企
业
造
成
的
损
失
也
已
无
可
挽
回
。
他
们
清
楚
的
知
道
,
这
些
黑
客
通
常
很
难
被
找
到
,
而
他
们
自
身
也
具
备
足
够
的
资
金
和
能
力
可
以
在
不
让
执
法
机
构
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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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
情
况
下
处
理
好
此
次
数
据
泄
露
事
件
,
那
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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果
没
有
法
律
强
制
要
求
报
告
此
次
犯
罪
行
为
的
话
,
我
想
企
业
也
只
会
因
为
怕
浪
费
时
间
而
选
择
秘
而
不
宣
。
”
归
因
困
难
和
普
遍
存
在
的
起
诉
不
足
情
况
也
可
能
加
剧
企
业
对
报
告
犯
罪
行
为
的
冷
漠
态
度
。
根
据
国
家
统
计
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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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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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
的
统
计
数
据
显
示
,
英
国
每
天
平
均
有
一
次
与
网
络
犯
罪
有
关
的
逮
捕
活
动
,
但
大
多
数
逮
捕
活
动
涉
及
的
都
是
实
施
低
级
别
网
络
攻
击
的
年
轻
人
,
而
不
是
实
施
严
重
或
大
规
模
攻
击
活
动
背
后
的
复
杂
团
队
。
此
外
,
警
方
可
能
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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查
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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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
一
些
事
件
只
涉
及
少
量
资
金
,
或
根
本
不
值
得
花
时
间
进
行
调
查
逮
捕
,
这
也
就
导
致
一
些
企
业
可
能
会
觉
得
报
告
此
类
事
件
根
本
不
具
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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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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示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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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
可
能
不
愿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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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
告
此
类
网
络
犯
罪
行
为
,
因
为
这
不
仅
需
要
时
间
和
费
用
,
而
且
并
不
会
为
企
业
业
务
复
苏
带
来
好
处
。
最
主
要
的
原
因
是
,
最
后
的
结
果
往
往
证
明
,
让
执
法
机
构
介
入
所
花
费
的
时
间
和
金
钱
并
不
如
企
业
内
部
处
理
来
的
有
效
。
”
事
实
上
,
除
了
毫
无
成
效
之
外
,
一
些
企
业
可
能
也
担
心
执
法
机
构
的
介
入
会
进
一
步
扰
乱
公
司
业
务
。
之
所
以
会
产
生
这
种
想
法
,
是
因
为
企
业
觉
得
,
联
邦
调
查
局
或
特
勤
局
可
能
会
入
驻
企
业
,
并
试
图
接
管
调
查
。
但
是
事
实
证
明
,
这
种
想
法
并
非
现
实
。
因
为
这
些
执
法
机
构
根
本
没
有
任
何
兴
趣
接
管
您
的
调
查
,
他
们
只
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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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
何
找
到
肇
事
者
。
在
上
个
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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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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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
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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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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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
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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演
讲
中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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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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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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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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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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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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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
据
收
集
过
程
可
能
会
对
其
业
务
造
成
影
响
,
对
此
他
建
议
警
方
“
不
要
贴
警
戒
线
或
是
将
警
车
停
放
在
受
害
企
业
外
面
”
,
最
后
他
强
调
称
,
调
查
其
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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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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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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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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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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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
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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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
的
目
标
是
追
回
资
金
或
数
据
,
那
么
选
择
向
执
法
部
门
报
告
此
类
事
件
并
不
会
获
得
太
大
的
好
处
。
”
因
为
在
这
种
情
况
下
,
受
害
企
业
的
优
先
事
项
是
恢
复
被
犯
罪
者
盗
取
的
资
金
或
数
据
,
而
不
是
将
其
送
入
监
狱
,
所
以
企
业
可
能
希
望
将
犯
罪
者
保
留
在
刑
事
法
庭
之
外
,
并
在
民
事
法
庭
内
进
行
诉
讼
。
企
业
可
以
同
时
提
出
民
事
和
刑
事
诉
讼
,
但
法
庭
通
常
会
优
先
处
理
刑
事
诉
讼
,
而
且
在
组
织
开
始
尝
试
追
回
丢
失
的
东
西
之
前
,
刑
事
诉
讼
必
须
优
先
执
行
。
所
以
,
如
果
受
害
企
业
想
要
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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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
己
的
资
金
或
数
据
,
那
么
通
过
民
事
法
庭
来
解
决
会
好
得
多
。
如
果
你
仍
然
有
意
在
追
回
资
产
后
联
系
警
察
,
或
者
你
仍
然
需
要
将
犯
罪
者
绳
之
以
法
,
那
么
你
可
以
稍
后
再
考
虑
进
行
刑
事
诉
讼
。
报
告
犯
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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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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能
导
致
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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舆
论
和
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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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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犯
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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太
可
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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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
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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舆
论
和
监
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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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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企
业
选
择
不
上
报
犯
罪
行
为
的
另
一
个
原
因
是
,
担
心
报
告
此
类
事
件
将
导
致
企
业
形
象
受
损
。
N
C
A
的
R
u
s
s
e
l
l
在
演
讲
中
表
示
,
“
企
业
担
心
名
誉
受
损
是
可
以
理
解
的
,
但
是
这
里
显
然
存
在
一
个
误
区
。
要
知
道
,
公
开
披
露
只
会
在
法
庭
上
发
生
,
而
且
是
在
攻
击
得
到
彻
底
缓
解
之
后
。
”
伦
敦
市
警
察
局
局
长
D
y
s
o
n
表
示
,
虽
然
他
理
解
此
类
事
件
会
导
致
企
业
声
誉
受
到
威
胁
,
但
他
鼓
励
所
有
企
业
都
能
自
信
地
向
警
方
报
告
犯
罪
行
为
。
因
为
报
告
本
身
并
不
具
备
风
险
。
鉴
于
违
规
行
为
经
常
成
为
新
闻
头
条
,
无
论
企
业
是
否
承
认
存
在
此
类
事
件
,
向
执
法
部
门
报
告
都
最
不
可
能
成
为
泄
露
此
类
新
闻
的
途
径
。
事
实
上
,
当
执
法
部
门
公
开
谈
论
违
规
行
为
—
—
例
如
在
法
庭
上
如
果
犯
罪
者
被
抓
获
或
被
起
诉
—
—
通
常
是
在
事
件
发
生
几
个
月
甚
至
几
年
后
。
马
士
基
(
M
a
e
r
s
k
)
和
挪
威
海
德
鲁
水
电
等
公
司
的
股
价
已
经
证
明
,
只
要
及
时
恢
复
运
营
,
企
业
对
违
规
行
为
的
妥
善
处
理
并
不
会
对
公
司
造
成
负
面
影
响
,
甚
至
反
而
会
为
公
众
留
下
“
勇
于
承
担
,
响
应
得
当
”
的
好
印
象
。
那
些
被
要
求
向
监
管
机
构
报
告
此
类
事
件
的
企
业
可
能
会
担
心
,
如
果
他
们
未
能
(
或
延
迟
)
这
样
做
,
执
法
部
门
将
检
举
他
们
。
但
是
,
英
国
国
家
网
络
安
全
中
心
承
诺
,
如
果
没
有
首
先
征
得
受
害
组
织
的
同
意
,
将
不
会
与
I
C
O
分
享
其
报
告
的
信
息
,
而
N
C
A
也
做
出
了
类
似
的
承
诺
。
同
样
地
,
在
美
国
,
F
B
I
主
任
C
h
r
i
s
t
o
p
h
e
r
W
r
a
y
去
年
也
曾
承
诺
,
F
B
I
会
“
将
受
害
企
业
视
为
受
害
者
”
,
并
且
不
会
将
受
害
企
业
提
供
的
信
息
分
享
给
其
他
机
构
。
在
勒
索
软
件
等
事
件
中
,
一
些
企
业
可
能
会
违
反
执
法
部
门
的
建
议
,
并
选
择
支
付
赎
金
。
A
p
p
R
i
v
e
r
进
行
的
一
项
调
查
显
示
,
超
过
一
半
的
中
小
型
企
业
(
S
M
B
)
在
面
临
勒
索
软
件
攻
击
时
,
愿
意
选
择
支
付
赎
金
,
而
S
e
n
t
i
n
a
l
O
n
e
在
2
0
1
7
年
进
行
的
研
究
却
发
现
,
在
过
去
1
2
个
月
中
,
遭
受
勒
索
软
件
攻
击
的
企
业
中
只
有
遭
受
勒
索
软
件
攻
击
的
企
业
中
只
有
5
4
%
向
执
法
机
构
报
告
了
这
一
事
件
。
向
执
法
机
构
报
告
了
这
一
事
件
。
报
告
网
络
犯
罪
的
商
业
利
益
报
告
网
络
犯
罪
的
商
业
利
益
虽
然
报
告
网
络
犯
罪
行
为
可
能
无
益
于
纠
正
单
个
企
业
正
在
遭
受
的
个
别
事
件
,
但
从
长
远
来
看
,
它
可
能
会
产
生
很
多
好
处
。
正
如
最
近
G
o
z
N
y
m
犯
罪
网
络
垮
台
所
显
示
的
一
样
,
执
法
部
门
可
以
通
过
与
国
外
同
行
协
作
,
制
止
有
组
织
的
网
络
犯
罪
团
伙
,
这
有
助
于
减
少
企
业
面
临
的
攻
击
次
数
。
像
F
B
I
这
样
的
大
型
联
邦
机
构
拥
有
大
量
的
资
源
,
而
且
在
打
击
网
络
犯
罪
方
面
拥
有
非
常
丰
富
的
经
验
,
可
以
帮
助
企
业
快
速
地
从
违
规
事
件
中
恢
复
。
K
o
n
i
a
表
示
,
“
让
F
B
I
的
专
家
参
与
,
可
能
会
让
公
司
的
调
查
进
行
地
更
加
顺
利
。
F
B
I
可
以
成
为
一
种
资
源
,
我
认
为
他
们
也
希
望
可
以
被
视
为
一
种
资
源
。
他
们
可
以
做
很
多
企
业
无
法
实
现
的
事
情
,
例
如
,
强
制
要
求
互
联
网
服
务
提
供
商
(
I
S
P
)
披
露
数
据
;
与
国
外
同
行
展
开
合
作
;
甚
至
有
些
情
况
下
,
他
们
还
能
够
延
长
报
告
期
限
。
”
向
执
法
机
构
报
告
的
企
业
可
以
为
信
息
共
享
项
目
(
例
如
F
B
I
的
I
n
f
r
a
g
u
a
r
d
或
N
C
S
C
的
C
i
S
P
计
划
)
提
供
更
多
情
报
。
鉴
于
许
多
受
害
企
业
都
来
自
不
同
的
犯
罪
活
动
,
所
以
他
们
可
以
收
集
与
该
攻
击
有
关
的
不
同
类
型
的
数
据
,
而
其
中
一
家
企
业
的
数
据
泄
露
事
件
可
能
会
为
其
他
数
据
泄
露
事
件
提
供
重
要
线
索
。
例
如
,
如
果
某
个
企
业
发
现
了
正
在
进
行
的
企
业
电
子
邮
件
妥
协
(
B
E
C
)
攻
击
的
证
据
,
那
么
他
选
择
通
知
执
法
部
门
就
可
以
在
攻
击
造
成
大
规
模
伤
害
之
前
将
其
关
闭
。
另
外
一
个
不
太
直
接
的
好
处
是
,
它
有
助
于
保
险
和
合
规
方
面
的
事
故
恢
复
。
K
o
n
i
a
表
示
,
“
当
你
向
监
管
机
构
报
告
这
些
违
规
行
为
时
,
一
个
好
处
是
明
确
地
告
诉
了
监
管
机
构
,
我
们
已
经
做
了
所
能
做
的
一
切
:
我
们
对
其
进
行
了
适
当
的
调
查
,
对
其
进
行
了
补
救
并
进
行
了
报
告
。
我
们
还
认
为
执
法
机
构
可
以
帮
助
我
们
,
因
此
我
们
也
向
执
法
部
门
进
行
了
上
报
。
”
F
o
o
t
A
n
s
t
e
y
的
R
i
c
h
a
r
d
s
补
充
道
,
报
告
犯
罪
行
为
对
于
保
险
而
言
既
有
帮
助
且
有
时
是
必
要
的
,
因
为
在
接
到
索
赔
诉
求
时
,
保
险
公
司
需
要
知
道
该
公
司
过
去
确
实
发
生
过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,
并
且
会
要
求
其
提
供
有
关
犯
罪
行
为
的
相
关
证
据
。
公
司
是
否
应
该
向
执
法
部
门
报
告
犯
罪
行
为
?
公
司
是
否
应
该
向
执
法
部
门
报
告
犯
罪
行
为
?
尽
管
K
o
n
i
a
和
R
i
c
h
a
r
d
s
都
不
愿
意
说
他
们
总
是
建
议
企
业
联
系
警
方
或
其
他
机
构
,
但
他
们
都
承
认
这
样
做
确
实
会
有
所
帮
助
。
R
i
c
h
a
r
d
s
表
示
,
“
我
认
为
‘
我
们
是
否
应
该
报
告
犯
罪
事
件
’
和
‘
我
们
是
否
真
的
会
从
向
警
方
报
告
中
获
得
真
正
的
好
处
’
之
间
是
存
在
差
别
的
。
这
是
两
个
完
全
不
同
的
问
题
。
如
果
你
知
道
欺
诈
者
是
谁
,
那
么
这
一
般
属
于
私
人
欺
诈
行
为
,
一
般
来
说
,
这
种
案
件
并
不
是
警
察
的
主
要
关
注
对
象
。
我
认
为
,
如
果
你
不
清
楚
犯
罪
行
为
背
后
的
行
为
人
是
谁
,
或
是
经
历
了
一
场
大
规
模
且
复
杂
的
跨
国
欺
诈
,
那
么
你
就
应
该
并
且
可
以
让
警
方
参
与
其
中
。
”
总
而
言
之
,
报
告
与
否
的
决
定
必
须
考
虑
事
件
的
性
质
、
受
灾
范
围
或
潜
在
的
损
害
,
事
件
是
否
足
以
引
起
执
法
部
门
的
调
查
兴
趣
,
以
及
如
何
在
不
影
响
企
业
业
务
的
基
础
上
,
确
保
执
法
部
门
的
参
与
可
以
实
现
成
本
和
资
源
上
的
高
回
报
率
。
*
参
考
来
源
:
参
考
来
源
:
c
s
o
o
n
l
i
n
e
,
米
雪
儿
编
译
整
理
,
转
载
请
注
明
来
自
,
米
雪
儿
编
译
整
理
,
转
载
请
注
明
来
自
F
r
e
e
B
u
f
.
C
O
M
。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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