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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安全
[17181] 2021-08-22_网信办等五部门发布《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(试行)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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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8-22_网信办等五部门发布《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(试行)》
网
信
办
等
五
部
门
发
布
《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若
干
规
定
(
试
行
)
》
三
分
浅
土
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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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0
2
1
-
0
8
-
2
2
近
日
,
国
家
互
联
网
信
息
办
公
室
、
国
家
发
展
和
改
革
委
员
会
、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部
、
公
安
部
、
交
通
运
输
部
联
合
发
布
《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若
干
规
定
(
试
行
)
》
(
以
下
简
称
《
规
定
》
)
,
自
自
2
0
2
1
年
年
1
0
月
月
1
日
起
施
行
日
起
施
行
。
国
家
互
联
网
信
息
办
公
室
有
关
负
责
人
表
示
,
出
台
《
规
定
》
旨
在
规
范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保
护
个
人
、
组
织
的
合
法
权
益
,
维
护
国
家
安
全
和
社
会
公
共
利
益
,
促
进
汽
车
数
据
合
理
开
发
利
用
。
随
着
新
一
代
信
息
技
术
与
汽
车
产
业
加
速
融
合
,
智
能
汽
车
产
业
、
车
联
网
技
术
的
快
速
发
展
,
以
自
动
辅
助
驾
驶
为
代
表
的
人
工
智
能
技
术
日
益
普
及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能
力
日
益
增
强
,
暴
露
出
的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问
题
和
风
险
隐
患
日
益
突
出
。
在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领
域
出
台
有
针
对
性
的
规
章
制
度
,
明
确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的
责
任
和
义
务
,
规
范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是
防
范
化
解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风
险
、
保
障
汽
车
数
据
依
法
合
理
有
效
利
用
的
需
要
,
也
是
维
护
国
家
安
全
利
益
、
保
护
个
人
合
法
权
益
的
需
要
。
《
规
定
》
倡
导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在
开
展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中
坚
持
“
车
内
处
理
”
、
“
默
认
不
收
集
”
、
“
精
度
范
围
适
用
”
、
“
脱
敏
处
理
”
等
数
据
处
理
原
则
,
减
少
对
汽
车
数
据
的
无
序
收
集
和
违
规
滥
用
。
《
规
定
》
明
确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应
当
履
行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责
任
,
充
分
保
护
个
人
信
息
安
全
和
合
法
权
益
。
开
展
个
人
信
息
处
理
活
动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应
当
通
过
显
著
方
式
告
知
个
人
相
关
信
息
,
取
得
个
人
同
意
或
者
符
合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其
他
情
形
。
处
理
敏
感
个
人
信
息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还
应
当
取
得
个
人
单
独
同
意
,
满
足
限
定
处
理
目
的
、
提
示
收
集
状
态
、
终
止
收
集
等
具
体
要
求
或
者
符
合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和
强
制
性
国
家
标
准
等
其
他
要
求
。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具
有
增
强
行
车
安
全
的
目
的
和
充
分
的
必
要
性
,
方
可
收
集
指
纹
、
声
纹
、
人
脸
、
心
律
等
生
物
识
别
特
征
信
息
。
《
规
定
》
强
调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开
展
重
要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应
当
遵
守
依
法
在
境
内
存
储
的
规
定
,
加
强
重
要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;
落
实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制
度
要
求
,
积
极
防
范
数
据
安
全
风
险
;
落
实
年
度
报
告
制
度
要
求
,
按
时
主
动
报
送
年
度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情
况
。
因
业
务
需
要
确
需
向
境
外
提
供
重
要
数
据
的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应
当
落
实
数
据
出
境
安
全
评
估
制
度
要
求
,
不
得
超
出
出
境
安
全
评
估
结
论
违
规
向
境
外
提
供
重
要
数
据
,
并
在
年
度
报
告
中
补
充
报
告
相
关
情
况
。
《
规
定
》
提
出
,
国
家
有
关
部
门
依
据
各
自
职
责
做
好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和
保
障
工
作
,
包
括
开
展
数
据
安
全
评
估
、
数
据
出
境
事
项
抽
查
核
验
、
智
能
(
网
联
)
汽
车
网
络
平
台
建
设
等
工
作
。
对
于
违
反
本
规
定
的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,
有
关
部
门
将
依
照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网
络
安
全
法
》
、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数
据
安
全
法
》
等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进
行
处
罚
。
国
家
互
联
网
信
息
办
公
室
有
关
负
责
人
指
出
,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需
要
政
府
、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、
个
人
等
多
方
主
体
共
同
参
与
。
省
级
以
上
网
信
、
发
展
改
革
、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、
公
安
、
交
通
运
输
等
有
关
部
门
在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过
程
中
,
将
加
强
协
调
和
数
据
共
享
,
形
成
工
作
合
力
。
《
规
定
》
全
文
《
规
定
》
全
文
第
一
条
第
一
条
为
了
规
范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保
护
个
人
、
组
织
的
合
法
权
益
,
维
护
国
家
安
全
和
社
会
公
共
利
益
,
促
进
汽
车
数
据
合
理
开
发
利
用
,
根
据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网
络
安
全
法
》
、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数
据
安
全
法
》
等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,
制
定
本
规
定
。
第
二
条
第
二
条
在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境
内
开
展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及
其
安
全
监
管
,
应
当
遵
守
相
关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和
本
规
定
的
要
求
。
第
三
条
第
三
条
本
规
定
所
称
汽
车
数
据
,
包
括
汽
车
设
计
、
生
产
、
销
售
、
使
用
、
运
维
等
过
程
中
的
涉
及
个
人
信
息
数
据
和
重
要
数
据
。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,
包
括
汽
车
数
据
的
收
集
、
存
储
、
使
用
、
加
工
、
传
输
、
提
供
、
公
开
等
。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,
是
指
开
展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的
组
织
,
包
括
汽
车
制
造
商
、
零
部
件
和
软
件
供
应
商
、
经
销
商
、
维
修
机
构
以
及
出
行
服
务
企
业
等
。
个
人
信
息
,
是
指
以
电
子
或
者
其
他
方
式
记
录
的
与
已
识
别
或
者
可
识
别
的
车
主
、
驾
驶
人
、
乘
车
人
、
车
外
人
员
等
有
关
的
各
种
信
息
,
不
包
括
匿
名
化
处
理
后
的
信
息
。
敏
感
个
人
信
息
,
是
指
一
旦
泄
露
或
者
非
法
使
用
,
可
能
导
致
车
主
、
驾
驶
人
、
乘
车
人
、
车
外
人
员
等
受
到
歧
视
或
者
人
身
、
财
产
安
全
受
到
严
重
危
害
的
个
人
信
息
,
包
括
车
辆
行
踪
轨
迹
、
音
频
、
视
频
、
图
像
和
生
物
识
别
特
征
等
信
息
。
重
要
数
据
是
指
一
旦
遭
到
篡
改
、
破
坏
、
泄
露
或
者
非
法
获
取
、
非
法
利
用
,
可
能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、
公
共
利
益
或
者
个
人
、
组
织
合
法
权
益
的
数
据
,
包
括
:
(
一
)
军
事
管
理
区
、
国
防
科
工
单
位
以
及
县
级
以
上
党
政
机
关
等
重
要
敏
感
区
域
的
地
理
信
息
、
人
员
流
量
、
车
辆
流
量
等
数
据
;
(
二
)
车
辆
流
量
、
物
流
等
反
映
经
济
运
行
情
况
的
数
据
;
(
三
)
汽
车
充
电
网
的
运
行
数
据
;
(
四
)
包
含
人
脸
信
息
、
车
牌
信
息
等
的
车
外
视
频
、
图
像
数
据
;
(
五
)
涉
及
个
人
信
息
主
体
超
过
1
0
万
人
的
个
人
信
息
;
(
六
)
国
家
网
信
部
门
和
国
务
院
发
展
改
革
、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、
公
安
、
交
通
运
输
等
有
关
部
门
确
定
的
其
他
可
能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、
公
共
利
益
或
者
个
人
、
组
织
合
法
权
益
的
数
据
。
第
四
条
第
四
条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处
理
汽
车
数
据
应
当
合
法
、
正
当
、
具
体
、
明
确
,
与
汽
车
的
设
计
、
生
产
、
销
售
、
使
用
、
运
维
等
直
接
相
关
。
第
五
条
第
五
条
利
用
互
联
网
等
信
息
网
络
开
展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应
当
落
实
网
络
安
全
等
级
保
护
等
制
度
,
加
强
汽
车
数
据
保
护
,
依
法
履
行
数
据
安
全
义
务
。
第
六
条
第
六
条
国
家
鼓
励
汽
车
数
据
依
法
合
理
有
效
利
用
,
倡
导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在
开
展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中
坚
持
:
(
一
)
车
内
处
理
原
则
,
除
非
确
有
必
要
不
向
车
外
提
供
;
(
二
)
默
认
不
收
集
原
则
,
除
非
驾
驶
人
自
主
设
定
,
每
次
驾
驶
时
默
认
设
定
为
不
收
集
状
态
;
(
三
)
精
度
范
围
适
用
原
则
,
根
据
所
提
供
功
能
服
务
对
数
据
精
度
的
要
求
确
定
摄
像
头
、
雷
达
等
的
覆
盖
范
围
、
分
辨
率
;
(
四
)
脱
敏
处
理
原
则
,
尽
可
能
进
行
匿
名
化
、
去
标
识
化
等
处
理
。
第
七
条
第
七
条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处
理
个
人
信
息
应
当
通
过
用
户
手
册
、
车
载
显
示
面
板
、
语
音
、
汽
车
使
用
相
关
应
用
程
序
等
显
著
方
式
,
告
知
个
人
以
下
事
项
:
(
一
)
处
理
个
人
信
息
的
种
类
,
包
括
车
辆
行
踪
轨
迹
、
驾
驶
习
惯
、
音
频
、
视
频
、
图
像
和
生
物
识
别
特
征
等
;
(
二
)
收
集
各
类
个
人
信
息
的
具
体
情
境
以
及
停
止
收
集
的
方
式
和
途
径
;
(
三
)
处
理
各
类
个
人
信
息
的
目
的
、
用
途
、
方
式
;
(
四
)
个
人
信
息
保
存
地
点
、
保
存
期
限
,
或
者
确
定
保
存
地
点
、
保
存
期
限
的
规
则
;
(
五
)
查
阅
、
复
制
其
个
人
信
息
以
及
删
除
车
内
、
请
求
删
除
已
经
提
供
给
车
外
的
个
人
信
息
的
方
式
和
途
径
;
(
六
)
用
户
权
益
事
务
联
系
人
的
姓
名
和
联
系
方
式
;
(
七
)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应
当
告
知
的
其
他
事
项
。
第
八
条
第
八
条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处
理
个
人
信
息
应
当
取
得
个
人
同
意
或
者
符
合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规
定
的
其
他
情
形
。
因
保
证
行
车
安
全
需
要
,
无
法
征
得
个
人
同
意
采
集
到
车
外
个
人
信
息
且
向
车
外
提
供
的
,
应
当
进
行
匿
名
化
处
理
,
包
括
删
除
含
有
能
够
识
别
自
然
人
的
画
面
,
或
者
对
画
面
中
的
人
脸
信
息
等
进
行
局
部
轮
廓
化
处
理
等
。
第
九
条
第
九
条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处
理
敏
感
个
人
信
息
,
应
当
符
合
以
下
要
求
或
者
符
合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和
强
制
性
国
家
标
准
等
其
他
要
求
:
(
一
)
具
有
直
接
服
务
于
个
人
的
目
的
,
包
括
增
强
行
车
安
全
、
智
能
驾
驶
、
导
航
等
;
(
二
)
通
过
用
户
手
册
、
车
载
显
示
面
板
、
语
音
以
及
汽
车
使
用
相
关
应
用
程
序
等
显
著
方
式
告
知
必
要
性
以
及
对
个
人
的
影
响
;
(
三
)
应
当
取
得
个
人
单
独
同
意
,
个
人
可
以
自
主
设
定
同
意
期
限
;
(
四
)
在
保
证
行
车
安
全
的
前
提
下
,
以
适
当
方
式
提
示
收
集
状
态
,
为
个
人
终
止
收
集
提
供
便
利
;
(
五
)
个
人
要
求
删
除
的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应
当
在
十
个
工
作
日
内
删
除
。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具
有
增
强
行
车
安
全
的
目
的
和
充
分
的
必
要
性
,
方
可
收
集
指
纹
、
声
纹
、
人
脸
、
心
律
等
生
物
识
别
特
征
信
息
。
第
十
条
第
十
条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开
展
重
要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应
当
按
照
规
定
开
展
风
险
评
估
,
并
向
省
、
自
治
区
、
直
辖
市
网
信
部
门
和
有
关
部
门
报
送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。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应
当
包
括
处
理
的
重
要
数
据
的
种
类
、
数
量
、
范
围
、
保
存
地
点
与
期
限
、
使
用
方
式
,
开
展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情
况
以
及
是
否
向
第
三
方
提
供
,
面
临
的
数
据
安
全
风
险
及
其
应
对
措
施
等
。
第
十
一
条
第
十
一
条
重
要
数
据
应
当
依
法
在
境
内
存
储
,
因
业
务
需
要
确
需
向
境
外
提
供
的
,
应
当
通
过
国
家
网
信
部
门
会
同
国
务
院
有
关
部
门
组
织
的
安
全
评
估
。
未
列
入
重
要
数
据
的
涉
及
个
人
信
息
数
据
的
出
境
安
全
管
理
,
适
用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有
关
规
定
。
我
国
缔
结
或
者
参
加
的
国
际
条
约
、
协
定
有
不
同
规
定
的
,
适
用
该
国
际
条
约
、
协
定
,
但
我
国
声
明
保
留
的
条
款
除
外
。
第
十
二
条
第
十
二
条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向
境
外
提
供
重
要
数
据
,
不
得
超
出
出
境
安
全
评
估
时
明
确
的
目
的
、
范
围
、
方
式
和
数
据
种
类
、
规
模
等
。
国
家
网
信
部
门
会
同
国
务
院
有
关
部
门
以
抽
查
等
方
式
核
验
前
款
规
定
事
项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应
当
予
以
配
合
,
并
以
可
读
等
便
利
方
式
予
以
展
示
。
第
十
三
条
第
十
三
条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开
展
重
要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应
当
在
每
年
十
二
月
十
五
日
前
向
省
、
自
治
区
、
直
辖
市
网
信
部
门
和
有
关
部
门
报
送
以
下
年
度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情
况
:
(
一
)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负
责
人
、
用
户
权
益
事
务
联
系
人
的
姓
名
和
联
系
方
式
;
(
二
)
处
理
汽
车
数
据
的
种
类
、
规
模
、
目
的
和
必
要
性
;
(
三
)
汽
车
数
据
的
安
全
防
护
和
管
理
措
施
,
包
括
保
存
地
点
、
期
限
等
;
(
四
)
向
境
内
第
三
方
提
供
汽
车
数
据
情
况
;
(
五
)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事
件
和
处
置
情
况
;
(
六
)
汽
车
数
据
相
关
的
用
户
投
诉
和
处
理
情
况
;
(
七
)
国
家
网
信
部
门
会
同
国
务
院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、
公
安
、
交
通
运
输
等
有
关
部
门
明
确
的
其
他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管
理
情
况
。
第
十
四
条
第
十
四
条
向
境
外
提
供
重
要
数
据
的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应
当
在
本
规
定
第
十
三
条
要
求
的
基
础
上
,
补
充
报
告
以
下
情
况
:
(
一
)
接
收
者
的
基
本
情
况
;
(
二
)
出
境
汽
车
数
据
的
种
类
、
规
模
、
目
的
和
必
要
性
;
(
三
)
汽
车
数
据
在
境
外
的
保
存
地
点
、
期
限
、
范
围
和
方
式
;
(
四
)
涉
及
向
境
外
提
供
汽
车
数
据
的
用
户
投
诉
和
处
理
情
况
;
(
五
)
国
家
网
信
部
门
会
同
国
务
院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、
公
安
、
交
通
运
输
等
有
关
部
门
明
确
的
向
境
外
提
供
汽
车
数
据
需
要
报
告
的
其
他
情
况
。
第
十
五
条
第
十
五
条
国
家
网
信
部
门
和
国
务
院
发
展
改
革
、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、
公
安
、
交
通
运
输
等
有
关
部
门
依
据
职
责
,
根
据
处
理
数
据
情
况
对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进
行
数
据
安
全
评
估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应
当
予
以
配
合
。
参
与
安
全
评
估
的
机
构
和
人
员
不
得
披
露
评
估
中
获
悉
的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商
业
秘
密
、
未
公
开
信
息
,
不
得
将
评
估
中
获
悉
的
信
息
用
于
评
估
以
外
目
的
。
第
十
六
条
第
十
六
条
国
家
加
强
智
能
(
网
联
)
汽
车
网
络
平
台
建
设
,
开
展
智
能
(
网
联
)
汽
车
入
网
运
行
和
安
全
保
障
服
务
等
,
协
同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加
强
智
能
(
网
联
)
汽
车
网
络
和
汽
车
数
据
安
全
防
护
。
第
十
七
条
第
十
七
条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开
展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,
应
当
建
立
投
诉
举
报
渠
道
,
设
置
便
捷
的
投
诉
举
报
入
口
,
及
时
处
理
用
户
投
诉
举
报
。
开
展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活
动
造
成
用
户
合
法
权
益
或
者
公
共
利
益
受
到
损
害
的
,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应
当
依
法
承
担
相
应
责
任
。
第
十
八
条
第
十
八
条
汽
车
数
据
处
理
者
违
反
本
规
定
的
,
由
省
级
以
上
网
信
、
工
业
和
信
息
化
、
公
安
、
交
通
运
输
等
有
关
部
门
依
照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网
络
安
全
法
》
、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数
据
安
全
法
》
等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进
行
处
罚
;
构
成
犯
罪
的
,
依
法
追
究
刑
事
责
任
。
第
十
九
条
第
十
九
条
本
规
定
自
2
0
2
1
年
1
0
月
1
日
起
施
行
。
来
源
:
网
信
办
来
源
:
网
信
办
精
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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