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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安全
[22571] 2014-04-18_WineARM专利事件的一个法律意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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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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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4-04-18_WineARM专利事件的一个法律意见
W
i
n
e
A
R
M
专
利
事
件
的
一
个
法
律
意
见
L
i
n
u
x
中
国
2
0
1
4
-
0
4
-
1
8
《
网
曝
开
发
龙
井
兼
容
内
核
的
浙
大
网
新
“
发
明
”
了
W
i
n
e
A
R
M
,
并
获
得
专
利
批
准
》
事
件
之
后
,
得
到
了
大
量
的
讨
论
和
意
见
争
鸣
,
但
是
很
遗
憾
,
我
们
并
未
看
到
浙
大
网
新
的
官
方
应
答
。
来
自
L
i
n
u
x
T
o
y
的
最
新
消
息
:
距
离
本
次
事
件
批
露
已
经
两
周
了
,
尽
管
浙
大
网
新
官
方
依
然
无
动
于
衷
,
不
过
Q
i
a
n
H
o
n
g
兄
则
得
到
了
来
自
台
湾
O
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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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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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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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
r
y
的
林
诚
夏
老
师
从
法
律
角
度
对
于
该
事
件
的
回
答
。
现
全
文
转
载
如
下
:
关
于
您
提
出
来
的
二
个
讨
论
问
题
,
我
简
要
就
我
所
知
来
提
供
资
讯
如
下
。
1
、
对
于
、
对
于
W
i
n
e
项
目
这
样
的
项
目
这
样
的
L
G
P
L
开
源
项
目
,
假
如
浙
大
网
新
基
于
开
源
项
目
,
假
如
浙
大
网
新
基
于
W
i
n
e
o
n
x
8
6
独
立
完
成
了
独
立
完
成
了
W
i
n
e
o
n
A
R
M
的
移
植
并
的
移
植
并
且
是
唯
一
的
实
现
者
(
假
设
且
是
唯
一
的
实
现
者
(
假
设
A
n
d
r
e
等
人
不
曾
存
在
)
,
那
么
他
们
是
否
可
以
为
等
人
不
曾
存
在
)
,
那
么
他
们
是
否
可
以
为
W
i
n
e
o
n
A
R
M
的
移
植
方
式
申
请
专
利
?
的
移
植
方
式
申
请
专
利
?
可
以
的
,
若
是
浙
大
网
新
是
W
i
n
e
o
n
A
R
M
實
作
的
唯
一
實
現
者
,
那
浙
大
网
新
很
有
機
會
可
以
依
此
移
植
方
式
來
申
請
專
利
。
因
為
追
根
究
柢
,
專
利
適
格
(
p
a
t
e
n
t
a
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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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
i
t
y
)
的
三
個
要
素
,
就
是
論
:
A
、
技
術
性
(
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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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h
n
i
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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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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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
y
)
,
B
、
商
用
性
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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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
s
t
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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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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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
p
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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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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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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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
)
,
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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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、
新
穎
性
(
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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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
e
l
t
y
)
,
所
以
只
要
符
合
這
三
個
要
素
,
各
國
的
專
利
審
核
權
責
機
構
,
就
可
以
據
此
來
核
發
專
利
,
這
個
原
則
不
論
中
國
大
陸
、
台
灣
,
或
是
美
國
、
歐
盟
都
是
一
樣
的
。
而
依
專
利
法
的
架
構
來
論
,
其
實
法
律
上
並
沒
有
關
於
「
軟
體
專
利
(
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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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
t
w
a
r
e
P
a
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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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
t
)
的
個
別
解
釋
,
應
該
是
說
,
軟
體
專
利
也
是
專
利
,
不
過
這
類
的
專
利
是
本
質
上
大
量
透
過
軟
體
程
式
的
方
式
,
來
實
現
它
的
技
術
方
法
,
所
以
這
類
的
專
利
才
會
被
簡
稱
為
軟
體
專
利
,
實
則
軟
體
專
利
就
是
專
利
,
目
前
美
國
、
歐
盟
看
待
軟
體
專
利
的
態
度
是
,
盡
量
嚴
格
審
核
,
但
若
是
其
確
實
是
符
合
專
利
適
格
的
三
要
素
,
其
專
利
權
的
保
護
/
實
踐
範
圍
也
可
以
具
體
說
明
,
或
是
透
過
與
硬
體
裝
置
的
結
合
運
用
來
限
縮
到
一
定
的
範
圍
的
話
,
就
可
以
核
可
。
基
於
上
述
的
這
些
專
利
核
發
的
基
本
原
則
,
若
是
浙
大
网
新
基
於
W
i
n
e
o
n
x
8
6
,
另
行
完
成
了
W
I
N
E
在
A
R
M
平
台
上
的
移
植
,
且
這
樣
的
移
植
技
術
在
資
通
訊
(
I
n
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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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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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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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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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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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
領
域
裡
,
並
不
為
其
他
技
術
人
員
所
熟
知
(
n
o
n
-
o
b
v
i
o
u
s
n
e
s
s
)
,
那
麼
它
就
很
有
可
能
具
有
專
利
適
格
,
而
可
以
被
合
法
申
請
並
獲
得
。
2
、
对
于
、
对
于
W
i
n
e
项
目
这
样
的
项
目
这
样
的
L
G
P
L
开
源
项
目
开
源
项
目
,
如
果
浙
大
网
新
为
,
如
果
浙
大
网
新
为
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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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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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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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
的
移
植
方
式
申
请
专
利
,
那
么
他
们
是
的
移
植
方
式
申
请
专
利
,
那
么
他
们
是
否
需
要
公
开
他
们
改
动
过
的
否
需
要
公
开
他
们
改
动
过
的
W
i
n
e
项
目
的
代
码
?
(
我
可
以
理
解
如
果
浙
大
网
新
分
发
了
基
于
项
目
的
代
码
?
(
我
可
以
理
解
如
果
浙
大
网
新
分
发
了
基
于
W
i
n
e
的
产
品
,
那
么
根
据
的
产
品
,
那
么
根
据
L
G
P
L
他
们
需
要
同
时
提
供
改
动
过
的
代
码
;
但
我
不
理
解
他
们
需
要
同
时
提
供
改
动
过
的
代
码
;
但
我
不
理
解
“
申
请
专
利
申
请
专
利
”
算
不
算
一
种
算
不
算
一
种
“
分
发
分
发
”
,
算
不
算
,
算
不
算
“
公
开
分
发
公
开
分
发
”
,
该
,
该
不
该
提
供
代
码
)
不
该
提
供
代
码
)
要
回
覆
第
二
個
問
題
,
首
要
討
論
的
是
:
「
申
請
專
利
併
專
利
公
報
的
發
布
,
算
不
算
是
一
種
程
式
碼
散
布
的
方
式
。
」
第
二
個
要
討
論
的
重
點
則
是
,
倘
若
浙
大
网
新
之
後
確
實
有
散
布
W
i
n
e
o
n
A
R
M
移
植
實
作
的
程
式
碼
,
那
麼
此
一
申
請
核
過
的
專
利
,
要
不
要
一
併
依
L
G
P
L
的
授
權
規
則
,
提
供
給
後
手
使
用
者
來
使
用
。
第
一
個
討
論
重
點
:
“
申
请
专
利
”
算
不
算
一
种
“
分
发
”
,
算
不
算
“
公
开
分
发
”
。
依
我
個
人
對
專
利
法
與
自
由
開
源
軟
體
授
權
條
款
的
解
釋
,
應
該
是
不
列
入
程
式
碼
的
散
布
或
分
發
行
為
的
。
因
為
專
利
公
報
上
被
述
明
的
,
僅
是
此
一
專
利
的
實
踐
方
法
,
其
重
點
描
述
內
容
為
技
術
的
實
踐
步
驟
,
雖
然
說
如
果
是
軟
體
專
利
的
公
報
,
會
約
略
描
述
到
軟
體
程
式
的
層
級
架
構
,
但
畢
竟
不
是
程
式
碼
全
部
份
或
一
部
份
的
公
開
披
露
,
故
依
照
多
數
的
自
由
開
源
軟
體
授
權
條
款
的
文
義
解
釋
,
程
式
碼
的
散
布
/
分
發
行
為
,
原
則
上
應
該
是
要
程
式
碼
的
傳
遞
與
增
殖
(
c
o
n
v
e
y
&
p
r
o
p
a
g
a
t
i
o
n
)
,
而
若
僅
為
技
術
方
法
的
展
示
與
披
露
,
應
該
還
沒
有
到
達
程
式
碼
已
然
傳
遞
或
增
殖
的
要
件
。
然
而
!
雖
然
浙
大
网
新
的
專
利
申
請
與
核
可
專
利
之
後
的
專
利
公
報
,
不
必
然
充
足
了
程
式
碼
散
布
的
條
件
,
但
之
後
其
將
這
個
W
I
N
E
o
n
A
R
M
的
移
植
,
實
作
在
商
業
產
品
時
,
必
然
會
用
到
某
些
軟
體
工
具
組
,
併
合
實
作
後
的
W
I
N
E
程
式
碼
一
併
散
布
,
此
時
,
依
照
L
G
P
L
的
解
釋
,
不
論
是
L
G
P
L
-
2
.
1
版
或
L
G
P
L
-
3
.
0
版
的
條
款
,
都
明
訂
完
整
的
程
式
源
碼
(
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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u
r
c
e
C
o
d
e
)
包
括
軟
體
元
件
的
安
裝
資
訊
與
編
譯
腳
本
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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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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)
,
從
這
個
角
度
來
看
,
日
後
浙
大
网
新
在
W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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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
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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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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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
移
植
實
作
併
商
業
散
布
時
,
就
會
有
提
供
程
式
源
碼
的
義
務
和
要
求
。
但
最
後
一
個
要
討
論
的
爭
議
點
,
也
是
最
難
解
決
的
爭
議
就
是
:
如
果
浙
大
网
新
聲
稱
其
後
W
I
N
E
o
n
A
R
M
的
移
植
實
作
,
是
採
用
L
G
P
L
-
2
.
1
的
授
權
方
式
來
利
用
的
話
,
那
麼
其
所
申
請
的
這
個
專
利
,
會
不
會
併
合
程
式
碼
的
實
作
而
提
供
給
後
手
使
用
者
,
則
有
一
些
解
釋
上
的
爭
議
!
因
為
依
照
W
I
N
E
的
授
權
聲
明
(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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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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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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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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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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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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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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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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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
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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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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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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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
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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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浙
大
网
新
可
以
自
主
主
張
,
其
打
算
用
L
G
P
L
-
2
.
1
或
L
G
P
L
-
3
.
0
,
或
其
後
更
新
版
本
的
方
式
來
利
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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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而
倘
若
浙
大
网
新
表
示
其
就
是
採
用
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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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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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.
1
,
不
欲
以
更
新
版
本
的
方
式
來
利
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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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那
其
所
申
請
的
專
利
會
不
會
一
併
在
實
作
中
提
供
給
後
手
,
就
會
產
生
爭
議
。
這
是
因
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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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
L
是
在
3
.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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版
本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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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
訂
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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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
自
主
寫
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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術
,
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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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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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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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
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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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的
版
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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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
為
是
1
9
9
1
年
便
撰
寫
完
成
,
對
於
專
利
授
權
方
式
的
安
排
,
就
沒
有
L
G
P
L
-
3
.
0
(
2
0
0
7
年
)
這
般
完
整
與
考
究
。
依
照
L
G
P
L
-
2
.
1
的
原
始
規
定
,
專
利
權
人
對
於
其
寫
入
軟
體
專
利
技
術
的
運
用
,
僅
是
「
不
能
與
L
G
P
L
-
2
.
1
的
授
權
模
式
產
生
衝
突
」
,
而
不
會
產
生
衝
突
解
釋
起
來
的
灰
色
與
模
糊
地
帶
太
大
,
實
用
上
便
會
有
解
釋
不
清
的
困
擾
。
進
一
步
的
相
關
資
訊
,
可
以
參
照
我
在
2
0
0
7
年
與
葛
冬
梅
小
姐
合
作
撰
寫
的
專
文
,
G
P
L
-
2
.
0
第
7
條
淺
評
:
h
t
t
p
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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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
9
4
-
g
p
l
2
-
7
-
其
實
在
這
篇
文
章
裡
,
我
們
的
觀
點
是
依
照
G
P
L
-
2
.
0
第
7
條
,
以
及
L
G
P
L
-
2
.
1
第
1
1
條
(
I
f
,
a
s
a
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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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
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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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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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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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
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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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
)
,
可
以
導
引
出
專
利
授
權
的
意
涵
,
使
用
者
是
有
機
會
引
用
這
二
條
條
款
,
做
為
專
利
授
權
的
依
據
。
不
過
,
這
是
延
伸
性
的
「
目
的
性
解
釋
」
,
是
否
實
務
上
能
夠
如
此
比
附
援
引
,
仍
然
有
待
日
後
的
司
法
判
解
給
予
論
理
上
的
支
持
。
所
以
說
,
簡
要
回
覆
您
第
二
個
問
題
,
我
是
認
為
基
於
L
G
P
L
-
2
.
1
條
款
內
容
的
論
理
解
釋
,
一
旦
浙
大
网
新
將
W
I
N
E
o
n
A
R
M
進
行
商
業
實
作
之
後
,
其
後
手
是
可
以
依
L
G
P
L
-
2
.
1
或
L
G
P
L
-
3
.
0
的
授
權
規
則
,
來
向
其
要
求
改
作
後
的
程
式
源
代
碼
,
並
且
一
併
得
到
專
利
權
使
用
的
地
位
,
只
要
使
用
者
的
使
用
方
式
不
違
背
L
G
P
L
-
2
.
1
或
L
G
P
L
-
3
.
0
的
授
權
規
則
,
則
浙
大
网
新
就
不
能
對
他
們
進
行
專
利
侵
權
的
訴
訟
。
不
過
,
根
據
您
轉
錄
的
新
聞
連
結
,
其
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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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
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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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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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
德
國
社
群
的
討
論
網
站
,
已
經
公
開
過
W
I
N
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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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
R
M
的
實
作
資
訊
了
,
所
以
日
後
若
真
的
有
個
別
的
使
用
者
,
被
浙
大
网
新
控
以
專
利
侵
權
的
責
任
,
則
在
法
庭
上
,
被
控
者
亦
可
舉
證
該
技
術
已
經
A
n
d
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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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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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
t
s
c
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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l
披
露
而
成
為
一
個
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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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T
領
域
已
公
告
週
知
的
先
前
技
術
(
P
r
i
o
r
A
r
t
)
,
並
從
此
立
場
要
求
承
審
法
庭
一
併
廢
棄
浙
大
网
新
申
請
的
此
號
專
利
,
因
為
據
專
利
申
請
的
三
要
件
中
,
若
該
技
術
已
然
在
該
領
域
被
熟
知
,
則
新
穎
性
適
格
已
然
喪
失
,
而
不
具
專
利
適
格
。
大
致
是
這
樣
的
法
律
論
理
邏
輯
,
希
望
有
助
於
您
釐
清
疑
惑
。
若
後
續
還
有
別
的
想
法
,
再
歡
迎
隨
時
與
我
接
續
討
論
。
2
0
1
4
0
4
1
5
1
2
:
0
5
中
研
院
资
创
中
心
林
诚
夏
上
述
信
件
中
,
对
于
L
G
P
L
、
专
利
方
面
,
有
不
少
值
得
参
考
的
意
见
,
虽
然
台
湾
和
大
陆
的
用
语
不
太
一
致
,
法
条
也
不
尽
相
同
,
但
是
专
利
和
其
他
法
律
所
践
行
的
很
多
思
想
是
一
致
的
,
值
得
大
家
参
考
和
辨
析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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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
文
地
址
:
h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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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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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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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n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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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
l
e
-
2
8
6
8
-
1
.
h
t
m
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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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
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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