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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9764] 2021-06-03_专栏丨《网络犯罪案例分析》第八期:短信轰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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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6-03_专栏丨《网络犯罪案例分析》第八期:短信轰炸
专
栏
丨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八
期
:
短
信
轰
炸
i
春
秋
2
0
2
1
-
0
6
-
0
3
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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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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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蓝
字
”
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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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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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
关
注
我
们
关
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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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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们
关
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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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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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
期
概
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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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
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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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
信
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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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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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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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0
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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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
,
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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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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控
制
计
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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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
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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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
程
序
、
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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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
,
判
处
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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徒
刑
一
年
。
投
稿
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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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
期
关
键
词
本
期
关
键
词
1
、
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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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
入
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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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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序
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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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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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、
短
信
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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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
情
详
述
案
情
详
述
被
告
人
王
某
,
女
,
1
9
9
4
年
4
月
1
1
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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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
贵
州
省
毕
节
市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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族
,
小
学
文
化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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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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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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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
七
星
关
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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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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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0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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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
9
月
1
8
日
被
苍
南
县
公
安
局
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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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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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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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
1
0
月
2
6
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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捕
。
后
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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苍
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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看
守
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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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
0
1
8
年
5
月
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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月
间
,
被
告
人
王
某
向
高
海
某
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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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虐
杀
”
、
“
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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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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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
信
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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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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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后
以
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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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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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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某
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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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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杀
”
、
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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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
软
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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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
人
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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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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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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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
2
1
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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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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左
右
。
经
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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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“
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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”
、
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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杀
”
软
件
具
有
控
制
网
络
内
部
具
有
控
制
网
络
内
部
“
短
信
验
证
接
短
信
验
证
接
口
口
”
,
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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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
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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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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功
能
,
让
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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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
信
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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服
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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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
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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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
的
功
能
。
诉
讼
过
程
和
结
果
诉
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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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
和
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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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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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
某
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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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
门
用
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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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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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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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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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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严
重
情
节
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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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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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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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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统
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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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
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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罪
机
信
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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程
序
、
工
具
罪
。
公
诉
机
关
指
控
成
立
,
本
院
予
以
支
持
。
被
告
人
王
某
归
案
后
能
如
实
供
述
自
己
的
罪
行
,
可
从
轻
处
罚
。
辩
护
人
从
轻
处
罚
的
辩
护
意
见
,
予
以
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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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被
告
人
王
某
的
违
法
所
得
数
额
是
指
被
告
人
通
过
提
供
专
门
用
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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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
、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程
序
、
工
具
所
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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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
部
违
法
收
入
,
购
买
软
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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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
费
属
于
犯
罪
成
本
,
不
应
予
以
扣
除
,
辩
护
人
扣
除
成
本
的
辩
护
意
见
,
不
予
支
持
。
另
辩
护
人
要
求
适
用
缓
刑
的
依
据
不
足
,
不
予
支
持
。
公
诉
机
关
建
议
对
被
告
人
王
某
在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至
二
年
的
量
刑
幅
度
内
进
行
惩
处
的
量
刑
建
议
,
符
合
法
律
规
定
及
本
案
案
情
,
本
院
予
以
支
持
。
据
此
,
依
照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》
第
二
百
八
十
五
条
第
三
款
、
第
六
十
七
条
第
三
款
、
第
六
十
四
条
、
《
最
高
人
民
法
院
、
最
高
人
民
检
察
院
关
于
办
_
理
危
害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安
全
刑
事
案
件
应
用
法
律
若
干
问
题
的
解
释
》
第
二
条
第
(
三
)
项
、
第
三
条
第
一
款
第
(
二
)
、
(
五
)
项
之
规
定
,
判
决
如
下
:
一
、
被
告
人
王
某
犯
提
供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程
序
、
工
具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提
供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程
序
、
工
具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5
0
0
0
元
。
(
刑
期
从
判
决
执
行
之
日
起
计
算
。
判
决
执
行
以
前
先
行
羁
押
的
,
羁
押
一
日
折
抵
刑
期
一
日
,
即
自
2
0
1
8
年
9
月
1
8
日
起
至
2
0
1
9
年
9
月
1
7
日
止
)
。
二
、
被
告
人
王
某
的
违
法
所
得
人
民
币
1
0
5
0
0
元
,
责
令
退
出
并
予
以
没
收
,
上
缴
国
库
。
案
件
分
析
案
件
分
析
这
个
案
件
很
简
单
,
被
告
人
也
不
懂
短
信
轰
炸
的
原
理
,
纯
粹
为
了
赚
钱
,
获
利
1
0
5
0
0
元
,
满
足
入
罪
标
准
的
违
法
所
得
5
0
0
0
元
以
及
工
具
被
超
过
2
0
人
下
载
。
整
个
案
件
定
罪
最
关
键
的
在
于
,
经
过
鉴
定
,
“
虐
杀
”
、
“
夺
命
杀
”
软
件
具
有
控
制
网
络
内
部
具
有
控
制
网
络
内
部
“
短
信
验
证
接
口
短
信
验
证
接
口
”
,
让
,
让
对
应
短
信
接
口
服
务
器
发
送
短
信
至
被
轰
炸
手
机
的
功
能
对
应
短
信
接
口
服
务
器
发
送
短
信
至
被
轰
炸
手
机
的
功
能
,
这
句
话
让
短
信
轰
炸
工
具
被
定
性
为
定
性
为
专
门
用
于
侵
入
、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程
序
、
工
具
。
相
关
法
律
规
定
相
关
法
律
规
定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》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》
第
二
百
八
十
五
条
第
二
百
八
十
五
条
(
第
一
款
)
【
非
法
侵
入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】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侵
入
国
家
事
务
、
国
防
建
设
、
尖
端
科
学
技
术
领
域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。
(
第
二
款
)
【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】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侵
入
前
款
规
定
以
外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或
者
采
用
其
他
技
术
手
段
,
获
取
该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中
存
储
、
处
理
或
者
传
输
的
数
据
,
或
者
对
该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实
施
非
法
控
制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;
情
节
特
别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上
七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,
并
处
罚
金
。
(
第
三
款
)
【
提
供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程
序
、
工
具
罪
】
提
供
专
门
用
于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(
第
三
款
)
【
提
供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程
序
、
工
具
罪
】
提
供
专
门
用
于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程
序
、
工
具
,
或
者
明
知
他
人
实
施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违
法
犯
罪
行
为
而
为
其
提
供
程
序
、
工
具
,
情
节
的
程
序
、
工
具
,
或
者
明
知
他
人
实
施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违
法
犯
罪
行
为
而
为
其
提
供
程
序
、
工
具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依
照
前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严
重
的
,
依
照
前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(
第
四
款
)
单
位
犯
前
三
款
罪
的
,
对
单
位
判
处
罚
金
,
并
对
其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,
依
照
各
该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《
最
高
人
民
法
院
、
最
高
人
民
检
察
院
关
于
办
《
最
高
人
民
法
院
、
最
高
人
民
检
察
院
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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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
_
理
危
害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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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
事
案
件
应
用
法
律
若
干
问
题
的
解
理
危
害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安
全
刑
事
案
件
应
用
法
律
若
干
问
题
的
解
释
》
释
》
第
三
条
提
供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程
序
、
工
具
,
具
有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,
应
当
认
定
为
刑
法
第
二
百
八
十
五
条
第
三
款
规
定
的
“
情
节
严
重
情
节
严
重
”
:
(
一
)
提
供
能
够
用
于
非
法
获
取
支
付
结
算
、
证
券
交
易
、
期
货
交
易
等
网
络
金
融
服
务
身
份
认
证
信
息
的
专
门
性
程
序
、
工
具
五
人
次
以
上
的
;
(
二
)
提
供
第
(
一
)
项
以
外
的
专
门
用
于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程
序
、
工
具
二
十
人
次
以
上
的
;
(
二
)
提
供
第
(
一
)
项
以
外
的
专
门
用
于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程
序
、
工
具
二
十
人
次
以
上
的
;
三
)
明
知
他
人
实
施
非
法
获
取
支
付
结
算
、
证
券
交
易
、
期
货
交
易
等
网
络
金
融
服
务
身
份
认
证
信
息
的
违
法
犯
罪
行
为
而
为
其
提
供
程
序
、
工
具
五
人
次
以
上
的
;
(
四
)
明
知
他
人
实
施
第
(
三
)
项
以
外
的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违
法
犯
罪
行
为
而
为
其
提
供
程
序
、
工
具
二
十
人
次
以
上
的
;
(
五
)
违
法
所
得
五
千
元
以
上
或
者
造
成
经
济
损
失
一
万
元
以
上
的
;
(
五
)
违
法
所
得
五
千
元
以
上
或
者
造
成
经
济
损
失
一
万
元
以
上
的
;
(
六
)
其
他
情
节
严
重
的
情
形
。
实
施
前
款
规
定
行
为
,
具
有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,
应
当
认
定
为
提
供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程
序
、
工
具
“
情
节
特
别
严
情
节
特
别
严
重
重
”
:
(
一
)
数
量
或
者
数
额
达
到
前
款
第
(
一
)
项
至
第
(
五
)
项
规
定
标
准
五
倍
以
上
的
;
(
二
)
其
他
情
节
特
别
严
重
的
情
形
。
i
春
秋
“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”
专
栏
每
周
更
新
1
个
真
实
案
例
,
通
过
剖
析
真
实
的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,
加
强
网
络
安
全
从
业
者
的
法
律
意
识
,
加
强
网
络
安
全
从
业
者
的
法
律
意
识
,
坚
决
不
触
碰
法
律
红
线
,
切
实
做
到
知
法
、
懂
法
、
尊
法
。
坚
决
不
触
碰
法
律
红
线
,
切
实
做
到
知
法
、
懂
法
、
尊
法
。
E
N
D
往
期
回
顾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七
期
:
内
鬼
事
件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六
期
:
工
具
分
享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五
期
:
D
D
o
S
攻
击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四
期
:
黑
帽
S
E
O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三
期
:
全
网
扫
描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二
期
:
微
博
刷
量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一
期
:
域
名
劫
持
文
末
下
方
点
个
赞
赞
和
在
看
在
看
哦
i
春
秋
官
方
公
众
号
为
大
家
提
供
春
秋
官
方
公
众
号
为
大
家
提
供
前
沿
的
网
络
安
全
技
术
简
单
易
懂
的
实
用
工
具
紧
张
刺
激
的
安
全
竞
赛
还
有
网
络
安
全
大
讲
堂
更
多
技
能
等
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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