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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7149] 2021-08-14_最高院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,对企业的影响与合规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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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8-14_最高院关于人脸识别的司法解释,对企业的影响与合规建议
最
高
院
关
于
人
脸
识
别
的
司
法
解
释
,
对
企
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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影
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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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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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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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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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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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
言
“
人
脸
识
别
”
作
为
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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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
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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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
用
之
一
,
近
些
年
随
着
技
术
发
展
,
已
逐
步
渗
透
到
日
常
生
活
的
方
方
面
面
。
大
到
疫
情
防
控
、
城
市
治
安
,
小
到
手
机
客
户
端
的
登
录
解
锁
,
都
能
见
到
人
脸
识
别
的
应
用
,
但
也
引
发
了
一
系
列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问
题
。
一
些
经
营
者
滥
用
人
脸
识
别
技
术
侵
害
自
然
人
合
法
权
益
的
事
件
频
发
,
比
如
,
有
些
知
名
门
店
使
用
“
无
感
式
”
人
脸
识
别
技
术
在
未
经
同
意
的
情
况
下
擅
自
采
集
消
费
者
人
脸
信
息
,
分
析
消
费
者
的
性
别
、
年
龄
、
心
情
等
,
进
而
采
取
不
同
营
销
策
略
。
又
如
,
有
些
物
业
服
务
企
业
强
制
将
人
脸
识
别
作
为
业
主
出
入
小
区
或
者
单
元
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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唯
一
验
证
方
式
,
要
求
业
主
录
入
人
脸
并
绑
定
相
关
个
人
信
息
,
未
经
识
别
的
业
主
不
得
进
入
小
区
。
社
会
公
众
对
人
脸
识
别
技
术
滥
用
的
担
心
不
断
增
加
,
强
化
人
脸
信
息
保
护
的
呼
声
日
益
高
涨
。
在
此
背
景
下
,
最
高
人
民
法
院
此
前
发
布
了
《
关
于
审
理
使
用
人
脸
识
别
技
术
处
理
个
人
信
息
相
关
民
事
案
件
适
用
法
律
若
干
问
《
关
于
审
理
使
用
人
脸
识
别
技
术
处
理
个
人
信
息
相
关
民
事
案
件
适
用
法
律
若
干
问
题
的
规
定
》
(
以
下
简
称
《
规
定
》
)
,
题
的
规
定
》
(
以
下
简
称
《
规
定
》
)
,
对
如
何
规
范
人
脸
识
别
技
术
的
应
用
提
供
了
司
法
指
导
。
本
文
将
结
合
《
信
息
安
全
技
术
《
信
息
安
全
技
术
个
人
信
息
安
全
规
范
》
(
以
下
简
称
《
个
安
规
范
》
)
、
个
人
信
息
安
全
规
范
》
(
以
下
简
称
《
个
安
规
范
》
)
、
《
信
息
安
全
技
术
信
息
安
全
技
术
人
脸
识
别
数
据
安
全
要
求
(
征
求
意
见
稿
)
》
人
脸
识
别
数
据
安
全
要
求
(
征
求
意
见
稿
)
》
(
以
下
简
称
《
人
脸
识
别
要
求
》
)
(
以
下
简
称
《
人
脸
识
别
要
求
》
)
对
该
《
规
定
》
进
行
解
读
,
并
就
相
关
企
业
进
行
合
规
建
议
。
一
、
将
人
脸
信
息
界
定
为
一
、
将
人
脸
信
息
界
定
为
“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”
《
规
定
》
第
一
条
第
三
款
规
定
,
本
规
定
所
称
人
脸
信
息
人
脸
信
息
属
于
民
法
典
第
一
千
零
三
十
四
条
规
定
的
“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”
。
人
脸
信
息
属
于
敏
感
个
人
信
息
中
的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敏
感
个
人
信
息
中
的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,
是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中
社
交
属
性
最
强
、
最
易
采
集
的
个
人
信
息
,
具
有
唯
一
性
和
不
可
更
改
性
,
一
旦
泄
露
将
对
个
人
的
人
身
和
财
产
安
全
造
成
极
大
危
害
,
甚
至
还
可
能
威
胁
公
共
安
全
。
本
次
《
规
定
》
将
人
脸
信
息
界
定
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,
意
味
着
所
有
对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和
个
人
敏
感
信
息
的
规
制
都
可
适
用
于
人
脸
信
息
。
《
信
息
安
全
技
术
《
信
息
安
全
技
术
个
人
信
息
安
全
规
范
》
个
人
信
息
安
全
规
范
》
(
以
下
简
称
《
个
安
规
范
》
)
第
第
6
.
3
条
条
规
定
了
个
人
信
息
控
制
者
在
对
个
人
敏
感
信
息
传
输
和
存
储
时
的
要
求
,
包
括
在
传
输
和
存
储
个
人
敏
感
信
息
时
,
采
用
加
密
等
安
全
措
施
采
用
加
密
等
安
全
措
施
;
将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应
与
个
人
身
与
个
人
身
份
信
息
分
开
存
储
且
原
则
上
不
应
存
储
原
始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份
信
息
分
开
存
储
且
原
则
上
不
应
存
储
原
始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(
如
样
本
、
图
像
等
如
样
本
、
图
像
等
)
,
但
可
仅
存
储
仅
存
储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的
摘
摘
要
信
息
要
信
息
,
或
在
采
集
终
端
中
直
接
使
用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在
采
集
终
端
中
直
接
使
用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实
现
身
份
识
别
、
认
证
等
功
能
,
或
在
使
用
面
部
识
别
特
征
、
指
纹
、
掌
纹
、
虹
膜
等
实
现
识
别
身
份
、
认
证
等
功
能
后
删
除
可
提
取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的
原
始
图
像
删
除
可
提
取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的
原
始
图
像
。
而
在
个
人
信
息
共
享
、
转
让
问
题
上
,
《
个
安
规
范
》
要
求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原
则
上
不
应
共
享
、
转
让
。
但
个
人
信
息
控
制
者
确
因
业
务
需
要
,
确
需
共
享
、
转
让
的
,
应
单
独
向
个
人
信
息
主
体
告
知
目
的
、
涉
及
的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类
型
、
数
据
接
收
方
的
具
体
身
份
和
数
据
安
全
能
力
等
,
并
征
得
个
人
信
息
主
体
的
明
示
同
意
。
而
在
个
人
信
息
公
开
披
露
方
面
,
《
个
安
规
范
》
反
对
任
何
情
况
下
的
公
开
披
露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,
公
安
部
的
《
互
联
网
个
人
信
息
安
全
保
护
指
南
》
也
规
定
“
不
得
公
开
披
露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“
。
但
本
次
最
高
法
的
《
规
定
》
并
未
对
“
人
脸
信
息
”
进
行
界
定
。
《
信
息
安
全
技
术
《
信
息
安
全
技
术
人
脸
识
别
数
据
安
全
要
求
(
征
求
意
见
人
脸
识
别
数
据
安
全
要
求
(
征
求
意
见
稿
)
》
稿
)
》
(
以
下
简
称
《
人
脸
识
别
要
求
》
)
提
出
了
“
人
脸
图
像
”
、
“
人
脸
特
征
”
与
“
人
脸
识
别
数
据
”
三
个
概
念
范
畴
。
但
本
次
《
规
定
》
是
否
对
此
划
分
予
以
肯
定
仍
有
待
于
后
续
司
法
工
作
的
开
展
。
3
.
1
人
脸
图
像
f
a
c
e
i
m
a
g
e
*
*
自
然
人
脸
部
信
息
的
模
拟
或
数
字
表
示
。
注
:
人
脸
图
像
可
通
过
设
备
收
集
,
也
可
对
视
频
、
数
字
照
片
等
进
行
处
理
后
获
得
,
主
要
包
括
可
见
光
图
像
、
非
可
见
光
图
像
(
如
红
外
图
像
)
、
三
维
图
像
等
。
3
.
2
人
脸
特
征
f
a
c
e
f
e
a
t
u
r
e
*
*
从
数
据
主
体
的
人
脸
图
像
提
取
的
反
映
数
据
主
体
的
参
数
。
3
.
3
人
脸
识
别
数
据
f
a
c
e
r
e
c
o
g
n
i
t
i
o
n
d
a
t
a
*
*
人
脸
图
像
及
其
处
理
得
到
的
,
可
单
独
或
与
其
他
信
息
结
合
识
别
特
定
自
然
人
或
特
定
自
然
人
身
份
的
数
据
。
二
、
明
确
了
人
脸
信
息
处
理
者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规
则
二
、
明
确
了
人
脸
信
息
处
理
者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规
则
一
段
时
间
以
来
,
部
分
移
动
应
用
程
序
(
A
P
P
)
通
过
一
揽
子
授
权
、
与
其
他
授
权
捆
绑
、
“
不
点
击
同
意
就
不
提
供
服
务
”
等
方
式
强
制
索
取
非
必
要
个
人
信
息
的
问
题
比
较
突
出
。
为
从
司
法
角
度
规
范
此
类
行
为
,
《
规
定
》
根
据
民
法
典
第
1
0
3
5
条
,
在
吸
收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立
法
精
神
、
借
鉴
域
外
做
法
的
基
础
上
,
明
确
了
以
下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规
则
:
1
.
单
独
同
意
规
则
单
独
同
意
规
则
第
二
条
第
二
条
信
息
处
理
者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有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,
人
民
法
院
应
当
认
定
属
于
侵
害
自
然
人
人
格
权
益
的
行
为
:
(
三
)
基
于
个
人
同
意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,
未
征
得
自
然
人
或
者
其
监
护
人
的
单
独
同
意
,
或
者
未
按
照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征
得
自
然
人
或
者
其
监
护
人
的
书
面
同
意
;
《
规
定
》
第
2
条
第
3
项
引
入
单
独
同
意
规
则
,
即
信
息
处
理
者
在
征
得
个
人
同
意
时
,
必
须
就
人
脸
信
息
处
理
活
动
单
独
取
得
个
人
必
须
就
人
脸
信
息
处
理
活
动
单
独
取
得
个
人
的
同
意
的
同
意
,
不
能
通
过
一
揽
子
告
知
同
意
等
方
式
征
得
个
人
同
意
。
最
高
法
在
答
记
者
问
时
表
示
,
人
脸
信
息
属
于
敏
感
个
人
信
息
敏
感
个
人
信
息
,
处
理
活
动
对
个
人
权
益
影
响
重
大
,
因
此
,
在
告
知
同
意
上
,
有
必
要
设
定
较
高
标
准
,
以
确
保
个
人
在
充
分
知
情
的
前
提
下
,
合
理
考
虑
对
自
己
权
益
的
后
果
而
作
出
同
意
。
2
.
强
迫
同
意
无
效
规
则
强
迫
同
意
无
效
规
则
第
四
条
第
四
条
*
*
有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,
信
息
处
理
者
以
已
征
得
自
然
人
或
者
其
监
护
人
同
意
为
由
抗
辩
的
,
人
民
法
院
不
予
支
持
:
*
*
(
一
)
信
息
处
理
者
要
求
自
然
人
同
意
处
理
其
人
脸
信
息
才
提
供
产
品
或
者
服
务
的
,
但
是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属
于
提
供
产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属
于
提
供
产
品
或
者
服
务
所
必
需
的
除
外
品
或
者
服
务
所
必
需
的
除
外
;
(
二
)
信
息
处
理
者
以
与
其
他
授
权
捆
绑
等
方
式
要
求
自
然
人
同
意
与
其
他
授
权
捆
绑
等
方
式
要
求
自
然
人
同
意
处
理
其
人
脸
信
息
的
;
(
三
)
强
迫
或
者
变
相
强
迫
强
迫
或
者
变
相
强
迫
自
然
人
同
意
处
理
其
人
脸
信
息
的
其
他
情
形
。
自
愿
原
则
是
民
法
典
的
基
本
原
则
之
一
,
个
人
的
同
意
必
须
是
基
于
自
愿
而
作
出
。
特
别
是
对
人
脸
信
息
的
处
理
,
不
能
带
有
任
何
强
迫
因
素
。
如
果
信
息
处
理
者
采
取
“
与
其
他
授
权
捆
绑
”
、
“
不
点
击
同
意
就
不
提
供
服
务
”
等
做
法
,
会
导
致
自
然
人
无
法
单
独
对
人
脸
信
息
作
出
自
愿
同
意
,
或
者
被
迫
同
意
处
理
其
本
不
愿
提
供
且
非
必
要
的
人
脸
信
息
。
信
息
处
理
者
超
出
提
供
产
品
或
者
服
务
所
必
提
供
产
品
或
者
服
务
所
必
需
的
需
的
范
畴
获
得
的
授
权
同
意
,
人
民
法
院
对
此
不
予
认
可
。
而
基
于
个
人
同
意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,
只
要
信
息
处
理
者
不
超
出
自
然
人
同
意
的
范
围
,
原
则
上
该
行
为
就
不
构
成
侵
权
行
为
。
而
对
于
信
息
处
理
者
采
取
“
与
其
他
授
权
捆
绑
”
、
“
不
点
击
同
意
就
不
提
供
服
务
”
等
方
式
强
迫
或
者
变
相
强
迫
自
然
人
同
意
处
理
其
人
脸
信
息
的
,
《
规
定
》
对
此
采
取
从
严
认
定
从
严
认
定
的
思
路
。
信
息
处
理
者
据
此
认
为
其
已
征
得
相
应
同
意
的
,
人
民
法
院
不
予
支
持
。
同
时
,
最
高
法
在
答
记
者
问
时
明
确
表
示
《
规
定
》
第
4
条
不
仅
适
用
于
线
上
应
用
,
对
于
需
要
告
知
同
意
的
线
下
场
景
也
同
样
适
用
。
三
、
对
强
制
刷
脸
说
三
、
对
强
制
刷
脸
说
“
不
不
”
第
十
条
物
业
服
务
企
业
或
者
其
他
建
筑
物
管
理
人
以
人
脸
识
别
作
为
业
主
或
者
物
业
使
用
人
出
入
物
业
服
务
区
域
的
唯
一
验
证
方
式
,
不
同
意
的
业
主
或
者
物
业
使
用
人
请
求
其
提
供
其
他
合
理
验
证
方
式
的
,
人
民
法
院
依
法
予
以
支
持
。
物
业
服
务
企
业
或
者
其
他
建
筑
物
管
理
人
存
在
本
规
定
第
二
条
规
定
本
规
定
第
二
条
规
定
的
情
形
,
当
事
人
请
求
物
业
服
务
企
业
或
者
其
他
建
筑
物
管
理
人
承
担
侵
权
责
任
的
,
人
民
法
院
依
法
予
以
支
持
。
伴
随
着
人
脸
识
别
技
术
应
用
场
景
的
不
断
丰
富
,
一
些
小
区
引
入
人
脸
识
别
系
统
,
用
“
刷
脸
”
代
替
“
刷
卡
”
。
实
践
中
,
存
在
部
分
小
区
物
业
强
制
要
求
居
民
录
入
人
脸
信
息
,
并
将
人
脸
识
别
作
为
出
入
小
区
的
唯
一
验
证
方
式
,
这
种
行
为
违
反
“
告
知
同
意
”
原
则
。
对
于
此
问
题
,
本
次
《
规
定
》
作
出
了
回
应
。
本
次
《
规
定
》
明
确
小
区
物
业
在
使
用
人
脸
识
别
门
禁
系
统
录
入
人
脸
信
息
时
,
应
当
征
得
业
主
或
者
物
业
使
用
人
的
同
意
应
当
征
得
业
主
或
者
物
业
使
用
人
的
同
意
,
而
对
于
不
同
意
的
业
主
或
物
业
使
用
人
,
小
区
物
业
应
当
提
供
替
代
性
验
证
方
式
提
供
替
代
性
验
证
方
式
,
不
得
侵
害
业
主
或
物
业
使
用
人
的
人
格
权
益
和
其
他
合
法
权
益
。
倘
若
物
业
服
务
企
业
或
者
其
他
建
筑
物
管
理
人
以
人
脸
识
别
作
为
业
主
或
者
物
业
使
用
人
出
入
物
业
服
务
区
域
的
唯
一
验
证
方
式
的
唯
一
验
证
方
式
的
,
不
同
意
的
业
主
或
者
物
业
使
用
人
请
求
其
提
供
其
他
合
理
验
证
方
式
的
,
人
民
法
院
依
法
予
以
支
持
。
同
时
,
如
果
物
业
服
务
企
业
或
者
其
他
建
筑
物
管
理
人
存
在
下
列
情
形
的
,
属
于
侵
害
自
然
人
人
格
权
益
的
侵
权
行
为
侵
害
自
然
人
人
格
权
益
的
侵
权
行
为
,
当
事
人
请
求
物
业
服
务
企
业
或
者
其
他
建
筑
物
管
理
人
承
担
侵
权
责
任
的
,
人
民
法
院
依
法
予
以
支
持
。
未
公
开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规
则
规
则
或
者
未
明
示
处
理
的
目
的
、
方
式
、
范
围
目
的
、
方
式
、
范
围
;
违
反
信
息
处
理
者
明
示
或
者
双
方
约
定
的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目
的
、
方
式
、
范
围
等
;
未
采
取
应
有
的
技
术
措
施
或
者
其
他
必
要
措
施
确
保
其
收
集
、
存
储
的
人
脸
信
息
安
全
,
致
使
人
脸
信
息
泄
露
、
篡
改
、
丢
失
;
违
反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或
者
双
方
的
约
定
,
向
他
人
提
供
人
脸
信
息
;
违
背
公
序
良
俗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;
违
反
合
法
、
正
当
、
必
要
原
则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其
他
情
形
。
四
、
加
强
对
未
成
年
人
人
脸
信
息
的
保
护
四
、
加
强
对
未
成
年
人
人
脸
信
息
的
保
护
伴
随
着
人
脸
识
别
应
用
场
景
越
来
越
广
泛
,
未
成
年
人
的
人
脸
信
息
被
采
集
的
场
景
也
越
来
越
多
,
既
有
线
上
的
,
如
,
商
场
、
小
区
、
学
校
等
场
所
安
装
的
人
脸
识
别
系
统
,
也
有
线
下
的
,
如
手
机
上
带
有
人
脸
识
别
功
能
的
A
P
P
软
件
,
互
联
网
上
需
要
进
行
人
脸
验
证
的
平
台
等
等
。
倘
若
未
成
年
人
的
人
脸
信
息
一
旦
泄
露
,
侵
权
影
响
甚
至
可
能
伴
随
其
一
生
,
特
别
是
技
术
歧
视
或
算
法
偏
见
所
导
致
的
不
公
平
待
遇
,
会
直
接
影
响
未
成
年
人
的
人
格
发
展
。
对
于
这
一
问
题
,
本
次
《
规
定
》
则
从
司
法
审
判
层
面
加
强
对
未
成
年
人
人
脸
信
息
的
保
护
。
第
二
条
第
二
条
信
息
处
理
者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有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,
人
民
法
院
应
当
认
定
属
于
侵
害
自
然
人
人
格
权
益
的
行
为
:
(
三
)
基
于
个
人
同
意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,
未
征
得
自
然
人
或
者
其
监
护
人
的
单
独
同
意
,
或
者
未
按
照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的
规
定
征
得
自
然
人
或
者
其
监
护
人
的
书
面
同
意
;
按
照
告
知
同
意
原
则
,
《
规
定
》
第
2
条
第
3
项
明
确
了
信
息
处
理
者
处
理
未
成
年
人
人
脸
信
息
的
,
必
须
征
得
其
监
护
人
的
单
独
同
意
。
而
关
于
具
体
年
龄
,
《
人
脸
识
别
要
求
》
的
征
求
意
见
稿
规
定
,
原
则
上
不
应
使
用
人
脸
识
别
方
式
对
不
满
十
四
周
岁
不
满
十
四
周
岁
的
未
成
年
人
进
行
身
份
识
别
;
而
最
高
法
在
答
记
者
问
时
表
示
可
依
据
《
未
成
年
人
保
护
法
》
《
网
络
安
全
法
》
以
及
将
来
的
《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法
》
进
行
认
定
。
第
三
条
第
三
条
人
民
法
院
认
定
信
息
处
理
者
承
担
侵
害
自
然
人
人
格
权
益
自
然
人
人
格
权
益
的
民
事
责
任
,
应
当
适
用
民
法
典
第
九
百
九
十
八
条
的
民
法
典
第
九
百
九
十
八
条
的
规
定
规
定
,
并
结
合
案
件
具
体
情
况
综
合
考
量
受
害
人
是
否
为
未
成
年
人
综
合
考
量
受
害
人
是
否
为
未
成
年
人
、
告
知
同
意
情
况
以
及
信
息
处
理
的
必
要
程
度
等
因
素
。
而
在
侵
权
责
任
认
定
方
面
,
《
规
定
》
第
3
条
在
民
法
典
第
9
9
8
条
的
基
础
上
,
对
侵
害
人
脸
信
息
责
任
认
定
的
考
量
因
素
予
以
细
化
,
结
合
当
前
未
成
年
人
人
脸
信
息
保
护
现
状
,
明
确
将
“
受
害
人
是
否
未
成
年
人
”
作
为
责
任
认
定
特
殊
考
量
因
素
,
对
于
违
法
处
理
未
成
年
人
人
脸
信
息
的
,
在
责
任
承
担
时
依
法
予
以
从
重
从
严
。
五
、
明
确
格
式
条
款
的
效
力
五
、
明
确
格
式
条
款
的
效
力
第
十
一
条
第
十
一
条
信
息
处
理
者
采
用
格
式
条
款
格
式
条
款
与
自
然
人
订
立
合
同
,
要
求
自
然
人
授
予
其
无
期
限
限
制
、
不
可
撤
销
、
可
任
意
无
期
限
限
制
、
不
可
撤
销
、
可
任
意
转
授
权
等
转
授
权
等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权
利
,
该
自
然
人
依
据
民
法
典
第
四
百
九
十
七
条
民
法
典
第
四
百
九
十
七
条
请
求
确
认
格
式
条
款
无
效
格
式
条
款
无
效
的
,
人
民
法
院
依
法
予
以
支
持
。
针
对
信
息
处
理
者
通
过
采
用
格
式
条
款
与
自
然
人
订
立
合
同
,
要
求
自
然
人
授
予
其
无
期
限
限
制
、
不
可
撤
销
、
可
任
意
转
授
权
等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权
利
的
,
第
1
1
条
规
定
,
自
然
人
依
据
民
法
典
第
民
法
典
第
4
9
7
条
条
请
求
确
认
格
式
条
款
无
效
的
,
人
民
法
院
依
法
予
以
支
持
。
六
、
合
规
建
议
六
、
合
规
建
议
本
次
最
高
法
针
对
人
脸
识
别
问
题
颁
布
的
规
定
涵
盖
了
近
期
群
众
关
心
的
热
点
问
题
,
所
涉
及
的
主
体
也
相
当
广
泛
,
具
体
如
物
业
服
务
企
业
或
者
其
他
建
筑
物
管
理
人
,
广
泛
如
人
脸
信
息
处
理
者
,
其
行
为
与
纠
纷
均
有
可
能
落
入
该
《
规
定
》
的
适
用
范
围
。
其
中
需
要
值
得
注
意
的
是
对
于
“
人
脸
信
息
处
理
者
”
的
界
定
,
根
据
文
义
解
释
与
立
法
目
的
,
凡
是
以
人
脸
信
息
处
理
为
内
容
的
企
业
均
属
于
此
“
人
脸
信
息
处
理
者
”
。
在
实
践
中
,
人
脸
识
别
服
务
多
由
以
“
人
脸
识
别
”
为
业
务
内
容
的
人
工
智
能
公
司
或
互
联
网
公
司
的
有
关
业
务
部
门
提
供
。
其
所
提
供
的
人
脸
识
别
技
术
服
务
内
容
,
既
涉
及
S
a
a
S
部
署
、
私
有
化
部
署
,
也
包
括
提
供
S
D
K
产
品
或
运
营
与
终
端
对
接
的
人
脸
识
别
软
件
,
不
同
的
技
术
服
务
对
于
人
脸
信
息
的
处
理
程
度
存
在
高
低
之
别
,
监
管
机
关
对
此
应
有
所
区
别
。
而
为
了
应
对
不
断
加
码
的
安
全
合
规
要
求
,
我
们
对
上
述
企
业
提
出
如
下
建
议
,
以
供
参
考
。
完
善
隐
私
协
议
,
公
开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的
规
则
规
则
或
者
明
示
处
理
的
目
的
、
方
式
、
范
围
,
目
的
、
方
式
、
范
围
,
并
确
保
处
理
人
脸
信
息
时
得
到
单
独
授
权
;
接
入
第
三
方
人
脸
识
别
S
D
K
时
应
当
进
行
信
息
公
示
,
同
时
应
保
证
A
P
I
和
S
D
K
等
技
术
工
具
的
安
全
;
人
脸
信
息
与
个
人
身
份
信
息
分
开
存
储
,
且
不
存
储
原
始
人
脸
信
息
与
个
人
身
份
信
息
分
开
存
储
,
且
不
存
储
原
始
人
脸
信
息
(
如
人
脸
图
像
等
如
人
脸
图
像
等
)
;
;
不
存
储
原
始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不
存
储
原
始
个
人
生
物
识
别
信
息
(
如
人
脸
识
别
底
图
、
签
到
人
脸
照
片
等
如
人
脸
识
别
底
图
、
签
到
人
脸
照
片
等
)
,
或
是
仅
存
储
人
脸
的
摘
要
信
息
仅
存
储
人
脸
的
摘
要
信
息
,
或
是
在
人
脸
信
在
人
脸
信
息
采
集
终
端
中
直
接
使
用
人
脸
识
别
信
息
息
采
集
终
端
中
直
接
使
用
人
脸
识
别
信
息
实
现
身
份
识
别
、
认
证
等
功
能
,
或
在
使
用
面
部
识
别
特
征
实
现
识
别
身
份
、
认
证
等
功
能
后
删
除
可
提
取
人
脸
识
别
信
息
的
原
始
图
像
删
除
可
提
取
人
脸
识
别
信
息
的
原
始
图
像
。
因
业
务
需
要
确
需
共
享
、
转
让
人
脸
信
息
,
应
单
独
向
人
脸
信
息
主
体
告
知
目
的
、
涉
及
的
人
脸
识
别
信
息
类
型
、
数
据
接
收
方
的
具
体
身
份
和
数
据
安
全
能
力
等
,
并
征
得
信
息
主
体
的
明
示
同
意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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