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云安全
[9499] 2015-11-03_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:对网络黑产伸出重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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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-11-03_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:对网络黑产伸出重拳
《
刑
法
修
正
案
(
九
)
》
:
对
网
络
黑
产
伸
出
重
拳
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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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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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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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
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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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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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
年
年
8
月
月
2
9
日
下
午
,
第
十
二
届
人
大
常
务
委
员
会
通
过
了
刑
法
修
正
案
(
九
)
,
全
称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修
正
案
日
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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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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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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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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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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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
九
)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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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中
华
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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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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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
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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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,
自
(
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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》
,
自
1
1
月
月
1
日
起
正
式
施
行
。
日
起
正
式
施
行
。
关
于
执
行
刑
法
确
定
罪
名
的
补
充
规
定
近
日
发
布
,
涉
及
网
络
犯
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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补
充
、
修
订
部
分
。
此
次
修
正
案
维
护
信
息
网
络
安
全
,
进
一
步
加
强
公
民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,
增
加
了
编
造
与
传
播
虚
假
信
息
犯
罪
等
成
为
刑
九
的
一
大
亮
点
。
侵
犯
公
民
个
人
信
息
罪
侵
犯
公
民
个
人
信
息
罪
最
高
处
七
年
有
期
徒
刑
最
高
处
七
年
有
期
徒
刑
第
二
百
五
十
三
条
之
一
(
刑
九
第
十
七
条
)
规
定
:
违
反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,
向
他
人
出
售
或
者
提
供
公
民
个
人
信
息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;
情
节
特
别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上
七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,
并
处
罚
金
。
违
反
国
家
有
关
规
定
,
将
在
履
行
职
责
或
者
提
供
服
务
过
程
中
获
得
的
公
民
个
人
信
息
,
出
售
或
者
提
供
给
他
人
的
,
依
照
前
款
的
规
定
从
重
处
罚
。
窃
取
或
者
以
其
他
方
法
非
法
获
取
公
民
个
人
信
息
的
,
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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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
一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解
析
:
加
强
了
对
个
人
信
息
的
保
护
,
同
时
加
重
处
罚
力
度
。
非
法
生
产
、
销
售
专
用
间
谍
器
材
、
窃
听
、
窃
照
专
用
器
材
罪
非
法
生
产
、
销
售
专
用
间
谍
器
材
、
窃
听
、
窃
照
专
用
器
材
罪
最
高
处
七
年
有
期
徒
刑
最
高
处
七
年
有
期
徒
刑
第
二
百
八
十
三
条
(
刑
九
第
二
十
四
条
)
规
定
:
非
法
生
产
、
销
售
专
用
间
谍
器
材
或
者
窃
听
、
窃
照
专
用
器
材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、
拘
役
或
者
管
制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;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上
七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,
并
处
罚
金
。
解
析
:
完
善
了
惩
处
网
络
犯
罪
监
控
行
为
的
法
律
规
定
。
拒
不
履
行
信
息
网
络
安
全
管
理
义
务
罪
拒
不
履
行
信
息
网
络
安
全
管
理
义
务
罪
最
高
处
三
年
有
期
徒
刑
最
高
处
三
年
有
期
徒
刑
第
二
百
八
十
六
条
之
一
(
刑
九
第
二
十
八
条
)
新
增
:
网
络
服
务
提
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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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
履
行
法
律
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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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
规
规
定
的
信
息
网
络
安
全
管
理
义
务
,
经
监
管
部
门
责
令
采
取
改
正
措
施
而
拒
不
改
正
,
有
下
列
情
形
之
一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、
拘
役
或
者
管
制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:
(
一
)
致
使
违
法
信
息
大
量
传
播
的
;
(
二
)
致
使
用
户
信
息
泄
露
,
造
成
严
重
后
果
的
;
(
三
)
致
使
刑
事
案
件
证
据
灭
失
,
情
节
严
重
的
;
(
四
)
有
其
他
严
重
情
节
的
。
解
析
:
条
款
添
加
了
网
络
服
务
提
供
者
的
犯
罪
行
为
。
非
法
利
用
信
息
网
络
罪
非
法
利
用
信
息
网
络
罪
最
高
处
三
年
有
期
徒
刑
最
高
处
三
年
有
期
徒
刑
第
二
百
八
十
七
条
之
一
(
刑
九
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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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
九
条
)
新
增
:
利
用
信
息
网
络
实
施
下
列
行
为
之
一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:
(
一
)
设
立
用
于
实
施
诈
骗
、
传
授
犯
罪
方
法
、
制
作
或
者
销
售
违
禁
物
品
、
管
制
物
品
等
违
法
犯
罪
活
动
的
网
站
、
通
讯
群
组
的
;
(
二
)
发
布
有
关
制
作
或
者
销
售
毒
品
、
枪
支
、
淫
秽
物
品
等
违
禁
物
品
、
管
制
物
品
或
者
其
他
违
法
犯
罪
信
息
的
;
(
三
)
为
实
施
诈
骗
等
违
法
犯
罪
活
动
发
布
信
息
的
。
解
析
:
扩
展
了
利
用
计
算
机
和
信
息
网
络
实
施
犯
罪
的
类
型
。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最
高
处
三
年
有
期
徒
刑
最
高
处
三
年
有
期
徒
刑
第
二
百
八
十
七
条
之
一
(
刑
九
第
二
十
九
条
)
新
增
:
明
知
他
人
利
用
信
息
网
络
实
施
犯
罪
,
为
其
犯
罪
提
供
互
联
网
接
入
、
服
务
器
托
管
、
网
络
存
储
、
通
讯
传
输
等
技
术
支
持
,
或
者
提
供
广
告
推
广
、
支
付
结
算
等
帮
助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。
解
析
:
更
充
分
列
举
了
网
络
实
施
犯
罪
的
类
型
。
扰
乱
无
线
电
管
理
秩
序
罪
扰
乱
无
线
电
管
理
秩
序
罪
第
二
百
八
十
八
条
第
一
款
修
改
为
: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擅
自
设
置
、
使
用
无
线
电
台
(
站
)
,
或
者
擅
自
使
用
无
线
电
频
率
,
干
扰
无
线
电
通
讯
秩
序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、
拘
役
或
者
管
制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;
情
节
特
别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上
七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,
并
处
罚
金
。
解
析
:
针
对
开
设
“
伪
基
站
”
等
新
型
犯
罪
的
具
体
特
征
,
并
加
大
打
击
力
度
。
编
造
、
故
意
传
播
虚
假
信
息
罪
编
造
、
故
意
传
播
虚
假
信
息
罪
最
高
处
七
年
有
期
徒
刑
最
高
处
七
年
有
期
徒
刑
第
二
百
九
十
条
之
一
第
二
款
(
刑
九
第
三
十
二
条
)
新
增
:
编
造
虚
假
的
险
情
、
疫
情
、
灾
情
、
警
情
,
在
信
息
网
络
或
者
其
他
媒
体
上
传
播
,
或
者
明
知
是
上
述
虚
假
信
息
,
故
意
在
信
息
网
络
或
者
其
他
媒
体
上
传
播
,
严
重
扰
乱
社
会
秩
序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、
拘
役
或
者
管
制
;
造
成
严
重
后
果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上
七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。
解
析
:
当
下
制
造
紧
张
氛
围
、
引
发
社
会
恐
慌
、
危
害
社
会
稳
定
的
很
多
信
息
属
于
虚
假
险
情
、
疫
情
、
灾
情
、
警
情
。
这
类
信
息
很
容
易
在
网
上
传
播
、
放
大
,
因
此
将
制
造
、
传
播
此
类
信
息
并
造
成
后
果
的
行
为
列
为
犯
罪
。
专
家
声
音
专
家
声
音
复
旦
大
学
网
络
空
间
治
理
研
究
中
心
副
主
任
沈
逸
表
示
这
次
修
订
案
反
映
了
当
前
对
互
联
网
依
法
管
理
的
认
识
和
需
求
,
但
同
时
修
复
旦
大
学
网
络
空
间
治
理
研
究
中
心
副
主
任
沈
逸
表
示
这
次
修
订
案
反
映
了
当
前
对
互
联
网
依
法
管
理
的
认
识
和
需
求
,
但
同
时
修
订
案
也
反
映
出
一
些
挑
战
:
订
案
也
反
映
出
一
些
挑
战
:
一
是
除
了
内
容
传
播
外
,
也
需
要
考
虑
其
他
犯
罪
来
源
在
刑
法
中
如
何
进
行
归
置
。
如
网
络
欺
诈
,
攻
击
和
破
坏
网
络
基
础
设
施
等
,
我
们
目
前
主
要
关
注
内
容
,
但
是
其
他
甚
至
威
胁
更
大
的
来
源
方
面
还
存
在
空
白
。
二
是
要
均
衡
权
利
和
义
务
。
刑
法
的
裁
定
和
实
施
要
严
谨
并
提
供
救
济
渠
道
。
法
律
的
制
定
不
是
政
府
对
民
众
单
向
提
要
求
,
政
府
需
要
在
网
络
信
息
公
开
、
辟
谣
等
方
面
创
设
配
套
设
施
和
环
境
。
刑
法
是
惩
戒
性
法
律
,
设
置
红
线
,
要
与
其
他
鼓
励
和
保
障
性
的
法
律
相
符
。
三
是
展
望
未
来
,
这
次
修
订
只
是
第
一
步
,
后
续
修
订
将
最
大
限
度
的
集
思
广
益
,
反
应
情
况
和
环
境
变
化
,
并
在
执
行
中
进
行
修
订
和
产
生
弹
性
做
法
。
*
参
考
来
源
:
刑
法
修
正
案
(
九
)
、
罪
名
补
充
、
《
网
络
传
播
》
,
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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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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综
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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转
载
请
注
明
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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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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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
客
与
极
客
(
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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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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B
u
f
.
C
O
M
)
阅
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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