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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9792] 2021-08-03_专栏丨《网络犯罪案例分析》第十六期:游戏盗号上下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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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1-08-03_专栏丨《网络犯罪案例分析》第十六期:游戏盗号上下游
专
栏
丨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十
六
期
:
游
戏
盗
号
上
下
游
i
春
秋
2
0
2
1
-
0
8
-
0
3
i
春
秋
“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”
专
栏
每
周
更
新
1
个
真
实
案
件
,
通
过
剖
析
真
实
的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,
加
强
网
络
安
全
从
业
者
的
法
律
意
识
,
加
强
网
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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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
律
意
识
,
坚
决
不
触
碰
法
律
红
线
,
切
实
做
到
知
法
、
懂
法
、
尊
法
。
坚
决
不
触
碰
法
律
红
线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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实
做
到
知
法
、
懂
法
、
尊
法
。
投
稿
作
者
投
稿
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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Y
O
U
i
春
秋
特
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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师
、
C
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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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
P
T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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认
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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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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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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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
期
概
述
:
被
告
人
制
作
木
马
程
序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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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
游
戏
币
,
情
节
严
重
,
其
行
为
已
构
成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。
本
期
关
键
词
本
期
关
键
词
1
、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;
2
、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;
3
、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;
4
、
钓
鱼
网
站
;
5
、
下
游
销
赃
。
案
情
详
述
案
情
详
述
自
2
0
1
8
年
9
月
始
,
被
告
人
王
某
勇
王
某
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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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
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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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
张
某
某
贤
贤
制
作
1
3
7
8
游
戏
平
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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钓
鱼
网
站
游
戏
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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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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吕
吕
某
某
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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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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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
木
马
程
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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木
马
程
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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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
3
7
8
游
戏
客
户
端
游
戏
客
户
端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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鱼
网
站
内
供
玩
家
下
载
。
王
某
勇
还
通
过
被
告
人
樊
某
壮
、
张
某
、
邢
某
伟
利
用
百
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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进
行
网
络
推
广
。
玩
家
下
载
安
装
后
即
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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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
木
马
程
序
,
木
马
程
序
可
自
动
记
录
游
戏
账
号
及
密
码
,
并
将
账
号
内
游
戏
币
进
行
隐
藏
,
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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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
线
后
,
被
告
人
王
王
某
某
勇
盗
取
账
号
内
游
戏
币
并
予
以
出
售
勇
盗
取
账
号
内
游
戏
币
并
予
以
出
售
,
其
中
造
成
被
害
人
黄
某
、
汪
某
、
方
某
共
损
失
人
民
币
损
失
人
民
币
3
6
1
4
8
元
元
。
被
告
人
李
李
某
某
帅
、
季
帅
、
季
某
某
宗
、
安
宗
、
安
某
某
勇
明
知
游
戏
币
来
路
不
正
仍
然
予
以
收
购
,
赚
取
差
价
。
勇
明
知
游
戏
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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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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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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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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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
2
0
1
9
年
3
月
2
8
日
,
王
某
勇
、
安
某
勇
被
公
安
机
关
传
唤
归
案
;
2
0
1
9
年
4
月
3
日
,
樊
某
壮
被
公
安
机
关
传
唤
归
案
,
吕
某
聪
主
动
到
公
安
机
关
投
案
;
2
0
1
9
年
4
月
4
日
,
李
某
帅
主
动
到
公
安
机
关
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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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
2
0
1
9
年
4
月
1
7
日
,
季
某
宗
被
公
安
机
关
传
唤
归
案
;
2
0
1
9
年
4
月
2
6
日
,
张
某
贤
被
公
安
机
关
传
唤
归
案
;
2
0
1
9
年
4
月
2
7
日
,
张
某
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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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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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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;
2
0
1
9
年
4
月
2
9
日
,
邢
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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被
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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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
传
唤
归
案
。
诉
讼
过
程
和
结
果
诉
讼
过
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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结
果
被
告
人
王
某
勇
、
张
某
贤
、
吕
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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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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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
为
已
构
成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。
被
告
人
李
某
帅
、
季
某
宗
、
安
某
勇
明
知
是
犯
罪
所
得
而
予
以
收
购
,
其
行
为
已
构
成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。
被
告
人
樊
某
壮
、
张
某
、
邢
某
伟
明
知
他
人
利
用
信
息
网
络
实
施
犯
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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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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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
,
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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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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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。
公
诉
机
关
指
控
成
立
,
本
院
予
以
支
持
。
系
共
同
犯
罪
,
各
被
告
人
在
共
同
犯
罪
中
作
用
相
当
,
不
宜
区
分
主
从
犯
。
辩
护
人
关
于
从
犯
的
辩
护
意
见
,
本
院
不
予
采
纳
。
被
告
人
吕
某
聪
、
李
某
帅
主
动
投
案
,
并
如
实
供
述
犯
罪
事
实
,
系
自
首
;
被
告
人
王
某
勇
、
张
某
贤
、
樊
某
壮
、
张
某
、
邢
某
伟
、
季
某
宗
、
安
某
勇
归
案
后
如
实
供
述
犯
罪
事
实
,
系
坦
白
,
本
院
依
法
予
以
从
轻
处
罚
。
各
被
告
人
无
违
法
犯
罪
前
科
,
系
初
犯
,
当
庭
自
愿
认
罪
,
本
院
酌
情
从
轻
处
罚
。
辩
护
人
提
出
相
关
从
轻
处
罚
的
辩
护
意
见
,
本
院
予
以
采
纳
。
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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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》
第
二
百
八
十
五
条
第
二
款
、
第
二
百
八
十
七
条
之
二
、
第
三
百
一
十
二
条
第
一
款
、
第
二
十
五
条
第
一
款
、
第
六
十
七
条
第
一
、
三
款
、
第
七
十
二
条
第
一
、
三
款
、
第
七
十
三
条
第
二
、
三
款
、
第
五
十
二
条
、
第
五
十
三
条
、
第
六
十
四
条
之
规
定
,
判
决
如
下
:
一
、
被
告
人
王
某
勇
王
某
勇
犯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八
个
月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八
个
月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四
万
元
,
罚
金
限
于
判
决
生
效
后
十
日
内
缴
纳
。
二
、
被
告
人
张
张
某
某
贤
贤
犯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六
个
月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六
个
月
,
缓
刑
二
年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三
万
六
千
元
。
罚
金
限
于
判
决
生
效
后
五
日
内
缴
纳
。
三
、
被
告
人
吕
吕
某
某
聪
聪
犯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六
个
月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六
个
月
,
缓
刑
二
年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三
万
六
千
元
。
罚
金
限
于
判
决
生
效
后
五
日
内
缴
纳
。
四
、
被
告
人
李
李
某
某
帅
帅
犯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六
个
月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六
个
月
,
缓
刑
二
年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三
万
六
千
元
。
罚
金
限
于
判
决
生
效
后
五
日
内
缴
纳
。
五
、
被
告
人
季
季
某
某
宗
宗
犯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三
个
月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三
个
月
,
缓
刑
二
年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三
万
元
。
罚
金
限
于
判
决
生
效
后
五
日
内
缴
纳
。
六
、
被
告
人
安
安
某
某
勇
勇
犯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三
个
月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三
个
月
,
缓
刑
二
年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三
万
元
。
罚
金
限
于
判
决
生
效
后
五
日
内
缴
纳
。
七
、
被
告
人
樊
樊
某
某
壮
壮
犯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,
缓
刑
一
年
六
个
月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二
万
八
千
元
。
罚
金
限
于
判
决
生
效
后
五
日
内
缴
纳
。
八
、
被
告
人
张
张
某
某
犯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,
缓
刑
一
年
六
个
月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二
万
八
千
元
。
罚
金
限
于
判
决
生
效
后
五
日
内
缴
纳
。
九
、
被
告
人
邢
邢
某
某
伟
伟
犯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,
判
处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有
期
徒
刑
一
年
,
缓
刑
一
年
六
个
月
,
并
处
罚
金
人
民
币
二
万
八
千
元
。
罚
金
限
于
判
决
生
效
后
五
日
内
缴
纳
。
十
、
扣
押
在
案
作
案
工
具
予
以
没
收
;
扣
押
在
案
现
金
发
还
于
被
害
人
黄
某
、
汪
某
、
方
某
,
其
余
部
分
由
扣
押
机
关
依
法
处
理
。
案
件
分
析
案
件
分
析
案
件
看
上
去
稍
微
有
点
复
杂
,
我
们
分
析
一
下
,
本
案
共
九
名
被
告
人
,
根
据
不
同
分
工
大
致
分
为
技
术
、
运
营
、
下
游
销
赃
三
类
。
一
、
技
术
一
、
技
术
被
告
人
王
某
勇
、
张
某
贤
、
吕
某
聪
制
作
木
马
程
序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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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
他
人
游
戏
币
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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节
严
重
,
其
行
为
已
构
成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罪
据
罪
。
二
、
运
营
二
、
运
营
运
营
这
块
根
据
《
刑
法
》
第
二
百
八
十
七
条
之
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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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
定
,
被
告
人
樊
某
壮
、
张
某
、
邢
某
伟
符
合
条
例
中
写
明
的
“
明
知
他
人
利
用
信
息
明
知
他
人
利
用
信
息
网
络
实
施
犯
罪
为
其
提
供
广
告
推
广
网
络
实
施
犯
罪
为
其
提
供
广
告
推
广
”
的
情
形
,
所
以
最
后
认
定
三
人
行
为
构
成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。
有
两
点
需
要
注
意
两
点
需
要
注
意
,
第
一
是
“
明
知
”
,
第
二
是
“
广
告
推
广
”
。
(
1
)
先
说
“
明
知
明
知
”
,
如
果
行
为
人
对
他
人
利
用
自
己
所
提
供
的
产
品
、
服
务
进
行
犯
罪
不
知
情
的
,
则
不
能
依
据
本
款
的
规
定
追
究
刑
事
责
任
。
在
司
法
实
践
中
,
认
定
行
为
人
主
观
上
是
否
“
明
知
”
,
可
以
结
合
其
对
他
人
所
实
际
从
事
活
动
的
认
知
情
况
,
之
间
往
来
、
联
络
情
况
,
收
取
费
用
的
情
况
等
证
据
,
综
合
审
查
判
断
。
(
2
)
“
广
告
推
广
广
告
推
广
”
按
照
司
法
解
释
分
为
两
种
情
形
:
第
一
种
情
形
,
是
为
利
用
网
络
实
施
犯
罪
的
人
做
广
告
、
拉
客
户
。
比
如
收
费
制
的
色
情
网
站
。
第
二
种
情
形
,
是
为
他
人
设
立
的
犯
罪
网
站
拉
广
告
客
户
,
帮
助
该
犯
罪
网
站
获
取
广
告
收
入
,
以
支
持
犯
罪
网
站
的
运
营
。
比
如
免
费
制
、
通
过
广
告
位
收
费
维
持
运
营
的
色
情
网
站
。
三
、
销
赃
三
、
销
赃
被
告
人
李
某
帅
、
季
某
宗
、
安
某
勇
明
知
是
犯
罪
所
得
而
予
以
收
购
,
其
行
为
已
构
成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构
成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罪
。
销
赃
行
为
根
据
《
刑
法
》
第
三
百
一
十
二
条
的
字
面
意
思
很
好
理
解
,
也
是
有
两
点
需
要
注
意
两
点
需
要
注
意
,
第
一
是
“
明
知
”
,
第
二
是
“
收
购
”
。
(
1
)
先
说
”
明
知
明
知
“
,
根
据
司
法
解
释
,
这
里
的
”
明
知
“
包
括
”
已
经
知
道
“
和
”
应
当
知
道
“
,
”
应
当
知
道
“
也
可
以
理
解
为
根
据
某
些
方
式
推
定
你
是
知
道
的
,
比
如
货
物
的
进
货
渠
道
是
否
正
常
,
货
物
的
价
格
是
否
符
合
行
情
等
。
如
果
确
实
是
不
知
道
,
不
成
立
犯
罪
,
但
是
知
道
后
继
续
进
行
收
购
等
行
为
的
,
成
立
本
罪
。
(
2
)
“
收
购
收
购
”
,
是
指
收
买
不
特
定
的
犯
罪
人
的
赃
物
或
者
购
买
大
量
赃
物
的
行
为
。
对
于
购
买
特
定
少
量
赃
物
自
用
的
,
一
般
不
认
为
对
于
购
买
特
定
少
量
赃
物
自
用
的
,
一
般
不
认
为
是
犯
罪
是
犯
罪
,
这
一
句
对
于
经
常
玩
游
戏
购
买
游
戏
币
和
装
备
的
玩
家
来
说
是
很
重
要
的
。
相
关
法
律
规
定
相
关
法
律
规
定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》
《
中
华
人
民
共
和
国
刑
法
》
第
二
百
八
十
五
条
第
二
百
八
十
五
条
(
第
一
款
)
【
非
法
侵
入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】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侵
入
国
家
事
务
、
国
防
建
设
、
尖
端
科
学
技
术
领
域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。
(
第
二
款
)
【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】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侵
入
前
款
规
定
以
外
的
(
第
二
款
)
【
非
法
获
取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数
据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罪
】
违
反
国
家
规
定
,
侵
入
前
款
规
定
以
外
的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或
者
采
用
其
他
技
术
手
段
,
获
取
该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中
存
储
、
处
理
或
者
传
输
的
数
据
,
或
者
对
该
计
算
机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或
者
采
用
其
他
技
术
手
段
,
获
取
该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中
存
储
、
处
理
或
者
传
输
的
数
据
,
或
者
对
该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实
施
非
法
控
制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;
情
节
特
别
严
重
的
,
处
信
息
系
统
实
施
非
法
控
制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;
情
节
特
别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上
七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,
并
处
罚
金
。
三
年
以
上
七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,
并
处
罚
金
。
(
第
三
款
)
【
提
供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程
序
、
工
具
罪
】
提
供
专
门
用
于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程
序
、
工
具
,
或
者
明
知
他
人
实
施
侵
入
、
非
法
控
制
计
算
机
信
息
系
统
的
违
法
犯
罪
行
为
而
为
其
提
供
程
序
、
工
具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依
照
前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(
第
四
款
)
单
位
犯
前
三
款
罪
的
,
对
单
位
判
处
罚
金
,
并
对
其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,
依
照
各
该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第
二
百
八
十
七
条
之
二
【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】
第
二
百
八
十
七
条
之
二
【
帮
助
信
息
网
络
犯
罪
活
动
罪
】
(
第
一
款
)
明
知
他
人
利
用
信
息
网
络
实
施
犯
罪
明
知
他
人
利
用
信
息
网
络
实
施
犯
罪
,
为
其
犯
罪
提
供
互
联
网
接
入
、
服
务
器
托
管
、
网
络
存
储
、
通
讯
传
输
等
技
术
支
持
,
或
者
提
供
广
告
推
广
提
供
广
告
推
广
、
支
付
结
算
等
帮
助
,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或
者
拘
役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。
(
第
二
款
)
单
位
犯
前
款
罪
的
,
对
单
位
判
处
罚
金
,
并
对
其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,
依
照
第
一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(
第
三
款
)
有
前
两
款
行
为
,
同
时
构
成
其
他
犯
罪
的
,
依
照
处
罚
较
重
的
规
定
定
罪
处
罚
。
第
三
百
一
十
二
条
【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、
犯
罪
所
得
收
益
罪
】
第
三
百
一
十
二
条
【
掩
饰
、
隐
瞒
犯
罪
所
得
、
犯
罪
所
得
收
益
罪
】
(
第
一
款
)
明
知
是
犯
罪
所
得
及
其
产
生
的
收
益
明
知
是
犯
罪
所
得
及
其
产
生
的
收
益
而
予
以
窝
藏
、
转
移
、
收
购
收
购
、
代
为
销
售
或
者
以
其
他
方
法
掩
饰
、
隐
瞒
的
,
处
三
处
三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、
拘
役
或
者
管
制
,
并
处
或
者
单
处
罚
金
;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三
年
以
上
七
年
以
下
有
期
徒
刑
,
并
处
罚
金
。
(
第
二
款
)
单
位
犯
前
款
罪
的
,
对
单
位
判
处
罚
金
,
并
对
其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,
依
照
前
款
的
规
定
处
罚
。
E
N
D
往
期
回
顾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十
五
期
:
网
络
爬
虫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十
四
期
:
违
规
提
交
漏
洞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十
三
期
:
摄
像
头
入
侵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十
二
期
:
微
信
群
控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十
一
期
:
博
彩
引
流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十
期
:
短
信
轰
炸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九
期
:
非
法
获
取
公
民
信
息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八
期
:
短
信
轰
炸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七
期
:
内
鬼
事
件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六
期
:
工
具
分
享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五
期
:
D
D
o
S
攻
击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四
期
:
黑
帽
S
E
O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三
期
:
全
网
扫
描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二
期
:
微
博
刷
量
◆
《
网
络
犯
罪
案
例
分
析
》
第
一
期
:
域
名
劫
持
文
末
下
方
点
个
赞
赞
和
在
看
在
看
哦
i
春
秋
官
方
公
众
号
为
大
家
提
供
春
秋
官
方
公
众
号
为
大
家
提
供
前
沿
的
网
络
安
全
技
术
简
单
易
懂
的
实
用
工
具
紧
张
刺
激
的
安
全
竞
赛
还
有
网
络
安
全
大
讲
堂
更
多
技
能
等
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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