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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6153] 2020-11-30_网络安全视角下的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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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-11-30_网络安全视角下的《个人信息保护法》
网
络
安
全
视
角
下
的
《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法
》
娄
鹤
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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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
日
,
举
行
的
十
三
届
全
国
人
大
常
委
会
第
二
十
二
次
会
议
审
议
了
《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法
》
(
草
案
)
,
该
草
案
确
立
了
“
告
知
—
—
同
意
”
为
核
心
的
个
人
信
息
处
理
一
系
列
规
则
,
明
确
了
国
家
机
关
对
个
人
信
息
的
保
护
义
务
,
标
志
着
我
国
开
启
了
全
面
加
强
个
人
信
息
的
法
律
保
护
的
进
程
。
作
为
一
部
保
护
个
人
信
息
权
益
的
法
律
,
《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法
》
(
以
下
简
称
“
个
保
法
”
)
在
规
范
个
人
信
息
处
理
活
动
的
同
时
,
也
需
要
关
注
个
人
信
息
安
全
和
保
护
的
问
题
。
在
个
保
法
征
求
意
见
稿
的
说
明
中
提
出
,
要
处
理
好
与
有
关
法
律
的
关
系
。
与
网
络
安
全
法
,
和
已
提
请
全
国
人
大
常
委
会
审
议
的
数
据
安
全
法
草
案
相
衔
接
,
对
于
网
络
安
全
法
、
数
据
安
全
法
草
案
确
立
的
网
络
和
数
据
安
全
监
管
相
关
制
度
措
施
,
个
保
法
不
再
作
规
定
。
本
文
拟
从
网
络
安
全
的
视
角
出
发
,
通
过
比
较
网
络
安
全
法
、
数
据
安
全
法
草
案
,
归
纳
及
整
理
出
个
保
法
在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方
面
的
新
变
化
和
新
要
求
,
希
望
为
信
息
安
全
及
法
律
合
规
领
域
的
从
业
人
员
提
供
一
些
借
鉴
和
参
考
。
与
网
络
安
全
相
关
的
法
律
责
任
有
什
么
新
变
化
?
与
网
络
安
全
相
关
的
法
律
责
任
有
什
么
新
变
化
?
变
化
很
大
!
此
次
个
保
法
一
经
公
布
即
引
发
热
议
,
其
中
最
重
要
的
原
因
之
一
,
是
空
前
加
大
了
对
违
法
行
为
的
处
罚
力
度
,
处
罚
金
额
之
高
,
刷
新
了
立
法
记
录
,
极
具
威
慑
力
。
如
:
“
对
情
节
严
重
的
违
法
行
为
,
会
被
处
以
五
千
万
以
下
或
者
上
一
年
度
营
业
额
百
分
之
五
以
下
的
罚
款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处
十
万
以
上
一
百
万
以
下
罚
款
”
。
对
于
违
法
企
业
的
处
罚
,
达
到
甚
至
超
过
了
网
安
法
、
数
据
安
全
法
处
罚
上
限
的
5
0
倍
(
注
:
其
他
法
律
对
企
业
的
罚
款
上
限
为
1
0
0
万
元
)
;
而
对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的
个
人
罚
款
金
额
,
也
达
到
了
原
标
准
的
1
0
倍
(
注
:
其
他
法
律
的
罚
款
上
限
为
1
0
万
元
)
。
这
意
味
着
,
如
果
两
家
企
业
同
时
违
反
某
一
项
网
络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(
如
:
未
履
行
网
络
安
全
等
级
保
护
并
导
致
信
息
泄
露
)
,
则
业
务
涉
及
个
人
信
息
处
理
的
企
业
法
律
风
险
更
高
,
巨
额
罚
款
之
下
,
企
业
甚
至
可
能
陷
入
倒
闭
。
同
样
,
网
络
安
全
从
业
人
员
的
个
人
责
任
也
被
迅
速
放
大
,
随
时
背
负
着
百
万
元
罚
款
的
风
险
,
足
以
堪
称
为
一
项
“
高
危
职
业
”
。
针
对
哪
些
违
反
网
络
安
全
的
行
为
进
行
处
罚
?
针
对
哪
些
违
反
网
络
安
全
的
行
为
进
行
处
罚
?
个
保
法
针
对
的
处
罚
事
项
,
即
包
括
了
“
违
法
处
理
个
人
信
息
”
,
也
包
括
了
“
处
理
个
人
信
息
未
按
照
规
定
采
取
必
要
的
安
全
保
护
措
施
”
。
换
句
话
说
,
尽
管
在
《
网
络
安
全
法
》
等
法
律
中
对
网
络
安
全
责
任
已
有
相
关
规
定
,
但
是
如
果
涉
及
与
个
人
信
息
相
关
的
安
全
保
护
责
任
问
题
,
仍
然
会
适
用
个
保
法
的
相
关
条
款
。
个
保
法
第
6
2
条
,
对
“
未
按
规
定
采
取
必
要
的
安
全
保
护
措
施
”
的
表
述
比
较
宽
泛
,
我
们
认
为
,
应
当
包
含
以
下
内
容
:
个
保
法
所
规
范
的
若
干
必
要
安
全
措
施
(
第
5
0
条
)
,
如
:
内
部
管
理
制
度
和
流
程
;
个
人
信
息
的
分
级
分
类
;
加
密
、
去
标
识
化
等
安
全
技
术
措
施
;
合
理
的
操
作
权
限
,
从
业
人
员
的
安
全
教
育
和
培
训
;
安
全
应
急
预
案
等
。
对
采
取
的
保
护
措
施
是
否
符
合
法
律
法
规
进
行
的
安
全
审
计
(
第
5
3
条
)
;
对
所
采
取
的
安
全
措
施
是
否
合
法
、
有
效
并
与
风
险
程
度
匹
配
的
风
险
评
估
(
第
5
4
条
)
;
发
生
信
息
泄
露
事
件
后
的
补
救
措
施
、
履
行
通
知
义
务
等
(
第
5
5
条
)
;
个
保
法
之
外
的
,
涉
及
信
息
安
全
保
护
的
其
他
法
律
法
规
要
求
,
如
:
网
络
安
全
等
级
保
护
(
网
安
法
第
2
1
条
)
、
关
键
信
息
基
础
设
施
的
运
营
者
对
重
要
系
统
和
数
据
库
的
容
灾
备
份
(
网
安
法
第
3
4
条
)
、
重
要
数
据
的
处
理
者
对
数
据
活
动
的
风
险
评
估
(
数
据
安
全
法
第
2
8
条
)
等
。
根
据
个
保
法
的
起
草
说
明
,
这
些
安
全
义
务
在
网
安
法
及
数
据
安
全
法
等
法
律
法
规
中
已
经
明
确
规
定
,
不
再
重
复
。
因
此
,
对
所
谓
“
必
要
的
安
全
保
护
措
施
”
不
局
限
于
个
保
法
,
而
应
当
做
扩
展
性
解
读
。
同
时
需
要
注
意
,
违
法
行
为
“
情
节
严
重
”
是
可
能
导
致
巨
额
处
罚
的
前
提
条
件
。
但
是
草
案
中
并
没
有
给
出
明
确
的
解
释
和
说
明
,
对
照
其
他
法
律
和
国
外
披
露
的
处
罚
案
例
,
涉
及
个
人
信
息
的
重
大
违
法
事
件
,
主
要
包
括
:
大
量
的
个
人
信
息
泄
露
;
在
信
息
安
全
事
件
中
,
企
业
存
在
明
显
的
过
错
,
如
:
缺
乏
基
本
的
安
全
措
施
和
管
理
制
度
,
对
个
人
信
息
的
安
全
保
护
放
任
不
顾
;
违
法
情
形
持
续
时
间
较
长
,
或
在
收
到
相
关
投
诉
、
整
改
要
求
之
后
不
予
及
时
纠
正
;
信
息
泄
露
后
企
业
处
置
不
当
,
导
致
损
失
扩
大
;
泄
露
的
数
据
涉
及
个
人
敏
感
数
据
、
重
要
数
据
或
可
能
导
致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、
公
共
利
益
等
情
形
。
企
业
应
当
如
何
与
监
管
机
构
沟
通
企
业
应
当
如
何
与
监
管
机
构
沟
通
?
草
案
专
门
设
置
了
第
六
章
“
履
行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职
责
的
部
门
”
,
但
是
从
全
文
看
,
监
管
机
构
的
设
置
和
权
限
划
分
是
比
较
模
糊
的
,
这
增
加
了
企
业
合
规
的
难
度
和
潜
在
风
险
。
根
据
个
保
法
第
5
6
条
规
定
,
国
家
网
信
办
负
责
统
筹
和
协
调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工
作
和
监
督
管
理
,
及
国
务
院
有
关
部
门
、
县
级
以
上
地
方
人
民
政
府
有
关
部
门
,
统
称
为
“
履
行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职
责
的
部
门
”
。
可
见
,
我
国
采
用
的
是
分
散
管
理
的
模
式
,
这
与
一
些
国
家
设
置
统
一
的
数
据
保
护
机
构
有
所
不
同
。
但
是
对
“
有
关
部
门
”
的
模
糊
定
义
,
会
导
致
企
业
在
执
行
的
过
程
中
无
所
适
从
。
考
虑
到
《
网
络
安
全
法
》
,
《
数
据
安
全
法
》
等
,
均
对
网
络
及
数
据
安
全
保
护
义
务
设
定
了
处
罚
条
款
,
在
具
体
执
行
中
企
业
还
可
能
面
临
法
律
适
用
、
多
头
监
管
,
甚
至
监
管
及
处
罚
口
径
不
统
一
的
困
境
。
此
外
,
个
保
法
赋
予
了
监
管
机
构
宽
泛
的
执
法
权
力
,
如
:
接
受
投
诉
、
举
报
;
询
问
当
事
人
;
约
谈
负
责
人
;
查
阅
及
复
制
合
同
、
记
录
、
账
簿
及
其
他
资
料
;
实
施
现
场
检
查
;
查
封
或
扣
押
;
责
令
改
正
;
罚
款
;
没
收
违
法
所
得
;
停
业
整
顿
;
通
报
有
关
部
门
;
吊
销
业
务
许
可
或
营
业
执
照
;
计
入
信
用
档
案
等
。
但
是
在
立
法
的
同
时
,
没
有
做
具
体
权
限
的
划
分
,
而
是
统
一
赋
予
了
所
谓
“
履
行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职
责
的
部
门
”
。
一
旦
出
现
重
复
执
法
,
或
执
法
不
当
等
情
况
,
企
业
将
苦
不
堪
言
。
个
保
法
下
,
企
业
是
否
需
要
承
担
额
外
的
安
全
业
务
个
保
法
下
,
企
业
是
否
需
要
承
担
额
外
的
安
全
业
务
?
安
全
审
计
安
全
审
计
义
务
(
第
义
务
(
第
5
3
条
)
条
)
个
保
法
新
增
了
,
要
求
个
人
信
息
处
理
者
定
期
对
信
息
处
理
活
动
、
采
取
的
保
护
措
施
是
否
合
法
进
行
审
计
的
义
务
。
同
时
,
监
管
部
门
也
有
权
要
求
个
人
信
息
处
理
者
委
托
专
业
机
构
进
行
审
计
。
等
保
2
.
0
中
主
要
在
安
全
区
域
边
界
、
安
全
计
算
环
境
和
安
全
管
理
中
心
的
要
求
中
提
到
审
计
要
求
。
安
全
区
域
边
界
的
审
计
内
容
主
要
指
网
络
和
设
备
的
重
要
安
全
事
件
、
用
户
行
为
等
;
安
全
计
算
环
境
的
审
计
内
容
主
要
是
用
户
行
为
、
安
全
事
件
、
主
客
体
的
访
问
行
为
等
;
管
理
中
心
的
审
计
内
容
主
要
指
管
理
员
的
各
种
操
作
日
志
。
企
业
应
注
意
识
别
,
个
保
法
的
审
计
对
象
与
等
保
2
.
0
之
间
的
区
别
。
草
案
中
对
委
托
“
专
业
机
构
”
审
计
的
主
体
及
相
关
要
求
,
仍
有
待
进
一
步
的
明
确
。
风
险
评
估
义
务
(
第
风
险
评
估
义
务
(
第
5
4
条
)
条
)
鉴
于
对
个
人
信
息
权
利
的
潜
在
威
胁
,
个
保
法
对
处
理
个
人
信
息
的
企
业
提
出
了
“
风
险
评
估
—
记
录
—
保
存
”
的
要
求
。
(
第
3
8
条
、
第
5
4
条
)
即
,
对
个
人
有
重
大
影
响
的
信
息
处
理
活
动
,
在
事
前
要
开
展
风
险
评
估
和
记
录
,
评
估
事
项
包
含
:
处
理
敏
感
个
人
信
息
;
利
用
个
人
信
息
进
行
自
动
化
决
策
;
委
托
处
理
个
人
信
息
、
向
第
三
方
提
供
、
公
开
个
人
信
息
;
向
境
外
提
供
个
人
信
息
等
。
风
险
评
估
的
内
部
包
括
:
个
人
信
息
的
处
理
目
的
、
处
理
方
式
是
否
合
法
、
正
当
、
必
要
;
对
个
人
的
影
响
及
风
险
程
度
;
所
采
取
的
安
全
保
护
措
施
是
否
合
法
、
有
效
并
与
风
险
程
度
相
适
应
。
关
于
安
全
评
估
,
在
网
安
法
中
主
要
针
对
关
键
信
息
基
础
设
施
的
运
营
者
,
即
:
因
业
务
需
要
,
确
需
向
境
外
提
供
其
系
统
所
收
集
和
产
生
的
个
人
信
息
和
重
要
数
据
的
,
应
当
进
行
安
全
评
估
(
网
安
法
第
3
7
条
)
;
以
及
,
对
其
网
络
的
安
全
性
和
可
能
存
在
的
风
险
每
年
至
少
进
行
一
次
检
测
评
估
,
并
将
检
测
评
估
情
况
和
改
进
措
施
报
送
相
关
负
责
关
键
信
息
基
础
设
施
安
全
保
护
工
作
的
部
门
(
网
安
法
第
3
8
条
)
。
同
样
,
在
数
据
安
全
法
中
,
也
要
求
重
要
数
据
的
处
理
者
,
应
当
对
其
数
据
活
动
定
期
开
展
风
险
评
估
,
并
向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报
送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(
数
据
安
全
法
第
2
8
条
)
。
对
比
网
安
法
与
数
据
安
全
法
,
个
保
法
对
所
有
个
人
信
息
处
理
者
均
提
出
了
事
先
风
险
评
估
的
要
求
,
而
不
限
于
关
键
信
息
基
础
设
施
的
运
营
者
;
同
时
,
对
评
估
范
围
和
内
容
作
了
扩
大
和
细
化
。
鉴
于
评
估
范
围
涉
及
到
个
人
敏
感
信
息
、
委
托
处
理
、
对
第
三
方
提
供
等
常
见
场
景
,
我
们
可
以
预
见
,
个
人
信
息
的
风
险
评
估
将
成
为
信
息
安
全
合
规
的
一
项
常
态
化
工
作
,
融
入
企
业
的
日
常
管
理
之
中
。
个
保
法
草
案
还
要
求
,
风
险
评
估
报
告
和
处
理
记
录
应
当
至
少
保
存
三
年
。
这
极
有
可
能
成
为
今
后
监
管
机
构
的
重
点
检
查
事
项
之
一
,
为
核
查
企
业
是
否
落
实
个
人
信
息
的
保
护
埋
下
了
伏
笔
。
启
示
启
示
没
有
网
络
安
全
,
就
没
有
个
人
信
息
保
护
。
安
全
是
保
护
的
基
础
和
前
提
。
尽
管
本
次
个
保
法
的
重
点
在
于
明
确
个
人
信
息
的
处
理
规
则
,
规
范
信
息
处
理
活
动
,
但
仍
有
相
当
篇
幅
涉
及
到
个
人
信
息
的
安
全
保
护
措
施
,
并
对
安
全
审
计
、
个
人
信
息
处
理
的
风
险
评
估
等
提
出
了
新
要
求
。
因
此
,
安
全
从
业
人
员
,
特
别
是
所
在
行
业
涉
及
个
人
信
息
的
,
应
当
高
度
重
视
个
保
法
的
新
要
求
,
及
对
企
业
和
个
人
的
潜
在
风
险
和
影
响
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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