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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1681] 2017-08-19_《网络安全法》执法案例汇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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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-08-19_《网络安全法》执法案例汇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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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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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
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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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
处
罚
。
第
2
4
条
网
络
运
营
者
为
用
户
办
理
网
络
接
入
、
域
名
注
册
服
务
,
办
理
固
定
电
话
、
移
动
电
话
等
入
网
手
续
,
或
者
为
用
户
提
供
信
息
发
布
、
即
时
通
讯
等
服
务
,
在
与
用
户
签
订
协
议
或
者
确
认
提
供
服
务
时
,
应
当
要
求
用
户
提
供
真
实
身
份
信
息
。
用
户
不
提
供
真
实
身
份
信
息
的
,
网
络
运
营
者
不
得
为
其
提
供
相
关
服
务
。
国
家
实
施
网
络
可
信
身
份
战
略
,
支
持
研
究
开
发
安
全
、
方
便
的
电
子
身
份
认
证
技
术
,
推
动
不
同
电
子
身
份
认
证
之
间
的
互
认
。
第
6
1
条
网
络
运
营
者
违
反
本
法
第
二
十
四
条
第
一
款
规
定
,
未
要
求
用
户
提
供
真
实
身
份
信
息
,
或
者
对
不
提
供
真
实
身
份
信
息
的
用
户
提
供
相
关
服
务
的
,
由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责
令
改
正
;
拒
不
改
正
或
者
情
节
严
重
的
,
处
五
万
元
以
上
五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,
并
可
以
由
有
关
主
管
部
门
责
令
暂
停
相
关
业
务
、
停
业
整
顿
、
关
闭
网
站
、
吊
销
相
关
业
务
许
可
证
或
者
吊
销
营
业
执
照
,
对
直
接
负
责
的
主
管
人
员
和
其
他
直
接
责
任
人
员
处
一
万
元
以
上
十
万
元
以
下
罚
款
。
2
《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管
理
办
法
》
《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管
理
办
法
》
第
1
5
条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者
不
得
制
作
、
复
制
、
发
布
、
传
播
含
有
下
列
内
容
的
信
息
:
(
一
)
反
对
宪
法
所
确
定
的
基
本
原
则
的
;
(
二
)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,
泄
露
国
家
秘
密
,
颠
覆
国
家
政
权
,
破
坏
国
家
统
一
的
;
(
三
)
损
害
国
家
荣
誉
和
利
益
的
;
(
四
)
煽
动
民
族
仇
恨
、
民
族
歧
视
,
破
坏
民
族
团
结
的
;
(
五
)
破
坏
国
家
宗
教
政
策
,
宣
扬
邪
教
和
封
建
迷
信
的
;
(
六
)
散
布
谣
言
,
扰
乱
社
会
秩
序
,
破
坏
社
会
稳
定
的
;
(
七
)
散
布
淫
秽
、
色
情
、
赌
博
、
暴
力
、
凶
杀
、
恐
怖
或
者
教
唆
犯
罪
的
;
(
八
)
侮
辱
或
者
诽
谤
他
人
,
侵
害
他
人
合
法
权
益
的
;
(
九
)
含
有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禁
止
的
其
他
内
容
的
。
第
1
6
条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者
发
现
其
网
站
传
输
的
信
息
明
显
属
于
本
办
法
第
十
五
条
所
列
内
容
之
一
的
,
应
当
立
即
停
止
传
输
,
保
存
有
关
记
录
,
并
向
国
家
有
关
机
关
报
告
。
3
《
互
联
网
用
户
账
号
名
称
管
理
规
定
》
《
互
联
网
用
户
账
号
名
称
管
理
规
定
》
第
4
条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者
应
当
落
实
安
全
管
理
责
任
,
完
善
用
户
服
务
协
议
,
明
示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使
用
者
在
账
号
名
称
、
头
像
和
简
介
等
注
册
信
息
中
不
得
出
现
违
法
和
不
良
信
息
,
配
备
与
服
务
规
模
相
适
应
的
专
业
人
员
,
对
互
联
网
用
户
提
交
的
账
号
名
称
、
头
像
和
简
介
等
注
册
信
息
进
行
审
核
,
对
含
有
违
法
和
不
良
信
息
的
,
不
予
注
册
;
保
护
用
户
信
息
及
公
民
个
人
隐
私
,
自
觉
接
受
社
会
监
督
,
及
时
处
理
公
众
举
报
的
账
号
名
称
、
头
像
和
简
介
等
注
册
信
息
中
的
违
法
和
不
良
信
息
。
第
5
条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者
应
当
按
照
“
后
台
实
名
、
前
台
自
愿
”
的
原
则
,
要
求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使
用
者
通
过
真
实
身
份
信
息
认
证
后
注
册
账
号
。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使
用
者
注
册
账
号
时
,
应
当
与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者
签
订
协
议
,
承
诺
遵
守
法
律
法
规
、
社
会
主
义
制
度
、
国
家
利
益
、
公
民
合
法
权
益
、
公
共
秩
序
、
社
会
道
德
风
尚
和
信
息
真
实
性
等
七
条
底
线
。
第
6
条
任
何
机
构
或
个
人
注
册
和
使
用
的
互
联
网
用
户
账
号
名
称
,
不
得
有
下
列
情
形
:
(
一
)
违
反
宪
法
或
法
律
法
规
规
定
的
;
(
二
)
危
害
国
家
安
全
,
泄
露
国
家
秘
密
,
颠
覆
国
家
政
权
,
破
坏
国
家
统
一
的
;
(
三
)
损
害
国
家
荣
誉
和
利
益
的
,
损
害
公
共
利
益
的
;
(
四
)
煽
动
民
族
仇
恨
、
民
族
歧
视
,
破
坏
民
族
团
结
的
;
(
五
)
破
坏
国
家
宗
教
政
策
,
宣
扬
邪
教
和
封
建
迷
信
的
;
(
六
)
散
布
谣
言
,
扰
乱
社
会
秩
序
,
破
坏
社
会
稳
定
的
;
(
七
)
散
布
淫
秽
、
色
情
、
赌
博
、
暴
力
、
凶
杀
、
恐
怖
或
者
教
唆
犯
罪
的
;
(
八
)
侮
辱
或
者
诽
谤
他
人
,
侵
害
他
人
合
法
权
益
的
;
(
九
)
含
有
法
律
、
行
政
法
规
禁
止
的
其
他
内
容
的
。
第
7
条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使
用
者
以
虚
假
信
息
骗
取
账
号
名
称
注
册
,
或
其
账
号
头
像
、
简
介
等
注
册
信
息
存
在
违
法
和
不
良
信
息
的
,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者
应
当
采
取
通
知
限
期
改
正
、
暂
停
使
用
、
注
销
登
记
等
措
施
。
第
8
条
对
冒
用
、
关
联
机
构
或
社
会
名
人
注
册
账
号
名
称
的
,
互
联
网
信
息
服
务
提
供
者
应
当
注
销
其
账
号
,
并
向
互
联
网
信
息
内
容
主
管
部
门
报
告
。
*
本
文
作
者
:
公
安
三
所
网
络
安
全
法
律
研
究
中
心
,
转
载
请
注
明
来
自
F
r
e
e
B
u
f
.
C
O
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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